(2015)唐民一初字第2106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9-9)
(2015)唐民一初字第2106號
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漢族,住唐河縣。
被告劉某某,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希望以后雙方夫妻感情能夠改善為由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訴理由正當(dāng),合法自愿,應(yīng)予以準(zhǔn)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150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劉家相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王盡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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