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新民初字第00004號
——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2015-9-21)
(2015)新新民初字第00004號
原告王某,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漢族,市民。
被告呂某,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漢族,市民。
被告郭某(系呂某妻子),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漢族,市民。
被告馮某,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漢族,市民。
原告王某與被告呂某、郭某、馮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王某申請撤回起訴,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420元,減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王某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劉永輝
人民陪審員 李從濤
人民陪審員 王炳會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趙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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