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06號(hào)
——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06號(hào)
原告李某,男,1987年1月12日生。
被告許某,女,1990年5月10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訴被告許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李某申請撤訴,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由原告李某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李 錦
審 判 員 孫 健
人民陪審員 雷建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孫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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