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736號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15-9-30)
(2015)泌民初字第01736號
原告黎××。
委托代理人王××,河南省泌陽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
本院在審理原告黎××與被告余××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黎××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黎××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黎××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150元(已減半收。,由原告黎××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陳新科
審 判 員 王世專
人民陪審員 王生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常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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