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104號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15-8-17)
(2015)泌民初字第01104號
原告王某某,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王輝,河南博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1993年4月3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輝,河南博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王某某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王某某撤回對被告李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62元(已減半收。稍嫱跄衬池(fù)擔(dān)。
審判員 董多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 李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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