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驛民初字第2070號
——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8-21)
(2015)驛民初字第2070號
原告黃XX,女,漢族,住駐馬店市驛城區(qū)。
法定代理人梁XX,女,住址同上。系原告黃XX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浩,駐馬店市驛城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黃XX,男,漢族,住駐馬店市驛城區(qū)。
原告黃XX與被告黃XX撫養(yǎng)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XX法定代理人梁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XX訴稱,2013年11月,其父黃XX與母親梁XX在駐馬店市驛城區(qū)民政局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他們雙方約定其歸母親撫養(yǎng),父親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500元。父母離婚后其跟隨母親從蟻蜂鎮(zhèn)到老河鄉(xiāng)生活至今。但自父母協議離婚后,父親就沒有支付過其一分錢的撫養(yǎng)費,現在造成其生活困難。請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500元(從2013年11月至其學業(yè)完成)。
被告黃XX未到庭,亦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1998年10月14日,原告父母黃XX、梁XX在原確山縣蟻蜂鄉(xiāng)民政所登記結婚;2013年11月8日,二人因性格不合在駐馬店市驛城區(qū)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第一項載明:“雙方婚后育2女歸女方撫養(yǎng),男方每月承擔每個孩子撫養(yǎng)費各500元,承擔到每個孩子學業(yè)完成;男方有探視權!秉SXX與梁XX協議離婚后,黃XX隨母親梁XX生活至今,黃XX未支付其女黃XX撫養(yǎng)費,為此成訟。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其提供的相關證據在卷,經庭審質證,本院據以認定。
本院認為,父母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父母離婚后對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本案中,原告父母黃XX、梁XX在駐馬店市驛城區(qū)民政局自愿達成的離婚協議,是其雙方的真實意志體現,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有效協議,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黃中華不履行協議約定每月給付黃宇箏撫養(yǎng)費500元,應承擔民事責任。且原告黃XX請求被告黃XX按照協議每月給付其500元撫養(yǎng)費標準,也比較符合實際情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XX每月支付原告黃XX撫養(yǎng)費500元,從2013年11月起算,判決生效之前的撫養(yǎng)費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完畢;判決生效之后的撫養(yǎng)費于每月的20日前支付當月的撫養(yǎng)費500元,至原告黃XX18周歲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黃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德奇
審 判 員 高世一
人民陪審員 董鐵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 昆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