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2639號
——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2015-8-13)
(2015)川民初字第02639號
原告王xx,男。
被告郭xx,女。
原告王xx訴被告郭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薛艷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被告郭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6月經(jīng)人介紹認識,2012年7月12日登記結婚,2014年2月23日生下女兒王x1。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在學識、生活環(huán)境和生活習慣上的不同及被告的強權主義、性格暴躁等原因,被告對原告經(jīng)常惡言惡語,對原告的母親經(jīng)常性的冷眼相待。原告作為現(xiàn)役軍人常年在外被告極少問原告情況,休假歸家后對原告也是漠不關心,沒有溝通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破裂。故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婚生女王x1歸原告撫養(yǎng),不要求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婚后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郭xx辯稱:原告所說不實,我與原告感情并沒有破裂,孩子還小,為了孩子有個完整的家,我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QQ說說信息一份,證明被告經(jīng)常提出離婚;2、手機短信5條,證明被告多次提出離婚,如果原告不離婚,就要求原告退伍;3、結婚證2份,證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關系。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真實性無異議,網(wǎng)名后來就是被告本人,是在網(wǎng)上發(fā)表的心情。對證據(jù)2真實性無異議,是因為孩子有病發(fā)泄心情的方式,根本構不成對原告的威脅。對證據(jù)3無異議。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經(jīng)綜合認證,原告王xx提供的證據(jù)1、2、3內容客觀真實,形式合法有效,與本案案件事實相關聯(lián),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為有效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通過庭審調查和對證據(jù)材料的分析,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原被告雙方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于2012年7月12日登記結婚,2014年2月23日生育一女王x1。原告系現(xiàn)役軍人,夫妻雙方處于兩地分居的狀態(tài),平時溝通交流不及時,致使雙方時有矛盾發(fā)生。原告在2015年7月休探親假時,雙方因家庭瑣事再次發(fā)生矛盾,原告遂起訴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雖因家務瑣事發(fā)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夫妻之間應相互尊重、相互愛護。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發(fā)生矛盾、紛爭時應本著互諒互讓的態(tài)度解決,慎重對待離婚,珍惜來之不易的夫妻緣分。原被告雙方的婚生女王x1未滿兩周歲,正是需要父母雙方疼愛、呵護之際,原被告應為孩子的健康成長盡力維護家庭的完整,切實負起為人父母之責。因此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xx與被告郭xx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薛艷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鄧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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