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501號
——河南省淮陽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淮民初字第01501號
原告崔某某,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漢族,住淮陽縣。
委托代理人鄭齊,男,淮陽縣“148”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林新風(fēng),男,淮陽縣“148”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漢族,住淮陽縣。
委托代理人周軍偉,男,河南眾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崔某某訴被告高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崔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崔某某負擔(dān)。
審 判 長 梁士林
審 判 員 劉立民
人民陪審員 湯培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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