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275號
——河南省淮陽縣人民法院(2015-8-19)
(2015)淮民初字第01275號
原告耿某某,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漢族,住淮陽縣朱集鄉(xiāng)。
委托代理人吳振華,河南明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漢族,住淮陽縣馮塘鄉(xiāng)。
原告耿某某與被告朱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振華、被告朱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1年農(nóng)歷12月11日按農(nóng)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并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婚后雙方生育兩個兒子,長子朱某某2002年9月30日出生,次子朱某甲2006年7月6日出生。雙方性格不和,婚后經(jīng)常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經(jīng)親屬多次調解,夫妻感情仍不見好轉,原、被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特起訴,要求判決原、被告離婚,次子朱某甲由原告撫養(yǎng),長子朱某某由被告撫養(yǎng),雙方互不承擔子女撫養(yǎng)費,婚前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婚后財產(chǎn)依法分割,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被告雙方于2001年農(nóng)歷12月11日按農(nóng)村習俗舉行婚禮,于2002年1月20日在淮陽縣馮塘鄉(xiāng)民政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雙方生育兩個兒子,長子朱某某(又名朱寰宇)2002年9月30日出生,次子朱某甲2006年7月6日出生,這些都屬實,原告的其他起訴狀內容均不屬實。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份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2001年農(nóng)歷12月11日按農(nóng)村習俗舉行婚禮,于2002年1月20日在淮陽縣馮塘鄉(xiāng)民政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于2002年9月30日生育長子朱某某,于2006年7月6日生育次子朱某甲,平時均隨原告生活;楹笤、被告夫妻感情一般,曾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原告為要求與被告離婚,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婚前感情基礎好,婚后共同生活時間長,并生育兩個子女,二人雖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但雙方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耿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耿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申建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代書記員 顧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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