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584號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9-17)
(2015)登民一初字第1584號
原告趙某某,女,漢族,1974年10月16日生。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1970年8月14日生。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dān)。
審 判 長 楊菊鳳
人民陪審員 韓俊超
人民陪審員 吳書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馮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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