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民初字第5279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11-12)
(2015)鞏民初字第5279號
原告喬某某,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漢族。
被告魏某某,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喬某某訴被告魏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喬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喬某某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喬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減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喬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賀金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李增學(xu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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