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213號
——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惠民初字第1213號
原告喬某,農民。
被告俎某,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喬某訴被告俎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喬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喬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喬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喬某負擔。
審 判 長 杲建偉
審 判 員 賈匯泉
人民陪審員 馬亞西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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