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691號
——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惠民初字第1691號
原告李某,個體。
委托代理人周陽陽,山東宏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甲,職工。
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陽陽、被告張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原被告于1999年春天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姻感情基礎一般。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經(jīng)常為家庭瑣事吵架。并且被告不盡孝道,2015年6月份,被告指著原告的母親大罵,并動手毆打原告的母親。2002年5月16日,女兒張某乙出生。2008年5月2日,兒子張某丙出生。本以為孩子的出生可以緩解夫妻感情,但被告對孩子不管不顧,沒有盡到一個做丈夫和父親的責任。兩人夫妻感情現(xiàn)徹底破裂。原告故具狀起訴,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yǎng),婚生子由原告撫養(yǎng);婚前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共同債務共同承擔;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張某甲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月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2002年5月16日生女兒張某乙,于2008年5月2日生兒子張某丙。原被告婚前感情及婚后感情尚可。原被告均系初婚,自2015年7月份分居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以上事實,有結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jù)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難免發(fā)生矛盾、摩擦,雙方只要冷靜思考、理智對待生活中出現(xiàn)的矛盾與摩擦,加強溝通交流,相互理解與包容,多為對方著想,嚴肅認真地對待婚姻家庭,珍惜已建立起來的婚姻關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杲建偉
審 判 員 賈匯泉
人民陪審員 李 潔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馬亞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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