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209號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 (2022-6-16)
(2022)滬0109刑初209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顧某,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碩士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本市黃浦區(qū)。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1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現(xiàn)被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盧某,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金華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碩士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媛鉑蕊商務(wù)咨詢有限公司投資顧問,戶籍所在地本市靜安區(qū)。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8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現(xiàn)被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qū)看守所。
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以(2022)滬0109刑初93號刑事裁定,對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的被告人顧某、盧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中止審理。
經(jīng)查,現(xiàn)中止審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fù)審理。
審 判 員 凌 琳
倪 幗 英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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