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路及其影響》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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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芝梅 2006-9-6 13:39:35
書終于翻譯完了,但沒有輕松之感,更多的卻是忐忑和感慨。
雖然以前有時為了自己閱讀的方便或者因為喜歡菜篇作品,也翻譯一些文字,但主要是為了給自己看,或者為了方便以后檢索,相當于做筆記,因而多少可以率性而為,有時干脆就是意譯,那樣翻譯起來比較痛快的,甚至偶爾對自己的某些語句或者語詞的翻譯還頗感得意。但面對一本要出版的書,翻譯起來的感覺就完全不同了。不能天馬行空,不能挑選,也不能把自己不喜歡的或者困難的內(nèi)容跳過去。不能恣意,就不可能完全是愉快的感覺了。加上我自己是個沒有多少耐性的人,這本書的字數(shù)也不算太少,翻譯到后來,就頗有些折磨的味道了。有時很想把這件事了了,但一些瑣細的掃尾工作卻又不愿意做,因而拖了不短的時間。但最后有一件事我卻非常樂意去做,而且有些不吐不快。這件事就是寫一篇譯后記.把翻譯過程中最經(jīng)常伴隨我的酸甜苦辣說出來,因而就有了這些可能是多余的話。
最近幾年,譯事頗為繁榮。因而翻譯質(zhì)量也就成了人們經(jīng)常議論的一個話題。不時可以聽見人們對一些書的翻譯質(zhì)量的批評,比如翻譯得不準確或者不符合漢語的行文方式等等。但有一個似是而非的說法就是,把看不懂譯著等同于翻譯質(zhì)量有問題、進而把所有的責任都推到譯者身上。深究一下,這個說法是很成問題的。有過讀書經(jīng)驗的人都知道,有時候我們讀不懂某本書可能是因為我們自己的背景知識不足(比如,本書第五章,涉及許多邏輯術(shù)語和公式.如果不具備一定的邏輯學知識、恐怕不一定能夠看懂,但完全排斥這些術(shù)語是不可能的),當然也可能是作者太晦澀。也就是說,讀不懂書讀者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其實作者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是譯著,譯著也要承招一定的責任、但具體的責任分配得根據(jù)具體的文本以及具體的讀者對文本的閱讀來分析。在翻譯過程中,我有時也會感覺到某位作者在某個問題上可能理解錯了或者沒有把問題說清楚(這個說法本身也是有問題的,因為這假定我的理解能力沒問題,而這樣的假定是有問題的,但我們可能只能采用物理學的那種參照系的方法來研究,否則一切均相對,那就無法進行研究了——這其實也說明了極端的或者徹底的相對主義不可能是正確的,盡管我自己不喜歡絕對主義。這里姑且這么假定——不是因為這個假定是對的,而是只有這樣,我們才能下一個判斷),所以作者不足上帝,作者也不是絕對正確的。關(guān)于譯著,還可能有這樣的情況,有時候可能是作者自己某個詞語或者概念運用不當,譯音在翻譯時也發(fā)現(xiàn)了,如果更換一個詞語或者概念可能使意思更通順一點.伯譯者卻不能這么做,最多只能加一個譯者注.因而留給讀者的可能就是一個不那么通順甚至是錯誤的譯本。此外,讀者同樣不可能都是對的。而前面那種說法的不合理就在于把讀者和作者都看作是沒問題的,是上帝。讀者不需要反省自己的知識是否匱乏,也不去檢討作者是否沒把問題說清楚,而把所有問題都推到譯者身上。這多少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準確的。這么說不是認為譯者就可以推卸責仟。事實上,我覺得詳者還是這二者中應(yīng)該承擔最多責任的人是譯者的外語、專業(yè)和其他知識水平、漢語水平以及理解能力和認真程度都影響譯本的質(zhì)量。這是我作為譯著的讀者的體會,因為更多的時候,我也是譯著的消費者。譯者水平的差別給讀者帶來的感受的確很不同。但無論如何,我們都不得不承認,任何譯者可能都有自己的長處,也有自己的知識的缺陷和盲點,甚至翻譯時譯音的狀態(tài)也會影響譯本的質(zhì)量。而且我個人認為這個因素也不容小視。有過翻譯經(jīng)歷的人都有體會。因為一本書需要很長時間的連續(xù)工作。每個人都不可能保證在這段時間中,你的狀態(tài)一直很好?赡苡袝r你處于正常的智商的狀態(tài),而另外某個時候智商偏低,哪怕沒有譯錯,其精彩程度也會大為降低。而同樣也會有狀態(tài)很好的時候。所以,有些地方可能比較出彩,而另外一些地方則可能很平淡、甚至錯誤相對多一些。在回過頭校對的時候。自己也會對曾經(jīng)犯過的一些低級錯誤感到好笑。但問題是,幾次的校對可能只是減少錯誤的可能性,而不會完全杜絕錯誤。而我們又不可能無休止地校對。所以,任何人對任何譯本都可以找出自己不喜歡和錯誤的地方。譯本的好壞就在于錯誤的多少。
另外一個我認為值得懷疑的說法就是要讀原版的書,而不讀翻譯的書,理由是翻譯的書不可靠。而且這么說的人往往隱隱地或者明白地有一些優(yōu)越感,似乎讀譯著就低人一等。我不否認有些人可能外語水平很高,讀外文書可能和看漢字一樣自如,甚至感覺更自在。但我實在懷疑所有說這話的人都有這樣的外語水平(當然,可能只是我太經(jīng)常聽到這樣的話了)。不錯,許多人都可以在譯著中找到錯誤或者自己不喜歡的表達,這很容易,任何人都可以做到。但僅僅憑借這一點就否認翻譯的價值在我看來理由不夠充分。首先,如果換成你自己翻譯,可能在你看到譯者犯錯誤的地方你不會犯錯誤,但你也可能在譯者不會犯錯誤的地方犯錯誤。或者退一步看,僅僅就讀書而言,譯本可能在某些地方理解錯誤或者導(dǎo)致你錯誤的理解,但讀原版書(特別是外語一般或者偏差的人)也可能因為你的外語水平影響到你對作品的理解,甚至會有更多錯誤的理解。而且,說實話,如何你的知識足夠的話,譯者的大的錯譯是很容易看出來的——甚至不用對照原文。記得我復(fù)旦的一位師兄在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時覺得有譯本中有一句被認為是馬克思說的話不像馬克思說的(敢把對這樣權(quán)威的譯本的懷疑說出來是很需要勇氣的),后來經(jīng)過仔細查找核對,最終證實他的懷疑。這成為一段佳話。我們可能不那么牛,但也不是所有的錯誤都無法發(fā)現(xiàn)。至少那些明顯前后不一致的錯誤,如果你具備了一定的背景知識,而且不那么盲從,是肯定會發(fā)現(xiàn)的。這樣,引起的錯誤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避免了;蛟S我們多少也應(yīng)該想想自己的水平,而不是一味地指責譯者。至于文風,不同的人的確有差別,不同的譯者的文風肯定不同,但這個問題很難絕對說好或者不好,只能說你喜歡或者不喜歡。而不同的人的喜好很可能不同,“一個人的美昧可能是另外一個人的毒藥”,不能一概而論。這樣說仍然有為譯者(在這里也包括我自己)辯護的嫌疑,盡管我不認為譯者可以因此開脫責任,但也不意味著我認為我們不能對譯本的質(zhì)量進行評價。譯本的好壞差別很大,我們都有感受。但我相信我說的這些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我自己還是喜歡讀中譯本,因為這樣節(jié)省時間,如果對其中的某個地方懷疑或者因為某種原因需要準確而細致的考察,再去對照原文,這樣可能效率更高一些。我也勸那些外語水平一般的人也這么做,而且不必覺得自己低人一等。聲稱自己讀的是原版不意味著他對著作的理解比你深刻,其中成分更多的是虛榮和虛飾。當然,如果你的英文很好,而且對無論哪一種的“二道販子”都討厭、或者對翻譯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意義的散失或者歪曲很敏感,那可能還是閱讀原版的書為好。
以上是對一般翻譯的一些感受。關(guān)于這本書的翻譯,還有一些話要說。這是一本紀念霍姆斯的論文集。涉及了霍姆斯思想的諸多方面:法律、哲學、邏輯學、經(jīng)濟學、文學等等。翻譯的困難自不用說。由于作者眾多,不同的作者的風格也有很大的差異。在翻譯的時候我能感覺到我喜歡某些作者,而不喜歡另外一些作者。有些人比較晦澀,喜歡用長句子,給翻譯帶來很大的麻煩;而有些人則比較清楚,翻譯起來比較暢快。有些背景知識我比較熟悉,有些則比較陌生。不過,就是那些相對熟悉的內(nèi)容,我也發(fā)現(xiàn)有一些問題。一個問題是關(guān)于本論文集的一些作者引用的德文文獻,比如馬克思的《共產(chǎn)黨宣言)和《德意志意識形態(tài)》以及尼采的許多作品。馬克思的著作都有權(quán)威的譯本。尼采的譯本有許多不同的譯本,它們的翻譯不盡相同,暫且不表。在翻譯過程中.我發(fā)現(xiàn)即使是馬克思的著作從德文翻譯成中文和從英文翻譯成中文也不能完全對上號,而且有時候差距還不小。這讓我頗為驚訝,也頗為為難。因為涉及具體的語境,我最終選擇了按照英文文本翻譯,雖然盡量和從德文翻譯的馬克思的著作的中譯本保持一致,但還是有些出入。至于尼采的譯本,則更糟糕,有時手頭有好幾個譯本,但卻連關(guān)鍵詞都對不上(這似乎解構(gòu)了我前面的看法,但我不認為那么嚴重,因為從總體上,我們還是可以把握尼采的思想)。這其實也提出了一個語言哲學經(jīng)常討論的關(guān)于翻譯的問題。翻譯在多大程度上是可能的?是否有客觀的翻譯?以及翻譯的確定性問題等等。我個人認為沒有客觀的翻譯,譯本只是某個作者的譯本。每個人對如何翻譯更好的看法不同,極端的意譯或者硬譯恐怕沒人贊同、但在這兩個極端之間卻有無數(shù)不同的比例,不同的譯者的比例選擇可能不同,恐怕很難找到兩個完全相同的譯本。比如,霍姆斯的《法律的道路》據(jù)我所知就有4個譯本。我們選擇其中的一個,不代表什么,其他人可能會有另外的選擇。
更具體的,關(guān)于某個概念或者某個語詞的選擇,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習慣用法,我們有時會不喜歡他人的習慣用語。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我們對譯本的評價。翻譯中常遇到的就是一個詞在不同的語境中的意義的差別。比如“Lawyer”是本書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的詞。在霍姆斯以及這些作者的文章中意義經(jīng)常發(fā)生變化。有時指“律師”,而有時又泛指“法律人”。而具體應(yīng)該是哪個只能靠我的判斷,有時候我認為應(yīng)該是“律師”,有時候又認為“法律人”似乎更合適一些。但我相信我的判斷可能出錯,或者其他人可能有不同的判斷。類似的例子很多,有時漢語無法傳達某個英語語詞的雙關(guān)的涵義,不免導(dǎo)致意義的部分喪失,這是無奈的,但卻又不得不接受。最因難的是在不能兩全的情況下如何選擇的問題。有時候用某個詞可能失去其中的某個方面的意思,用另外一個詞卻又會失去另外的意味;或者有時候用某種譯法可以保持語言的簡潔,卻又失去了前后連貫性。在某處可能這一種譯法比較好,另外的地方可能其他的譯法比較順、可是,為了保持一致性,有時候就得犧牲流暢性:當然,也有不少時候.為了不那么不流楊,也可能犧牲一致性。(這可能和本書的特點有關(guān)。不同的作者偏愛的術(shù)語不同,在一個單詞有不同的意思的情況下,他們對同一個詞強調(diào)的方面也不同,在英文的語境中理解可能沒有問題,但翻譯時,不管是使用同一個詞還是使用不同的詞都會導(dǎo)致意義的喪失。這就是語言哲學家們說的翻譯的不可能——參看第四章對“bad”一詞的翻譯困難。)而且,還會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當你翻譯到后面某處時,忽然發(fā)現(xiàn)前而的某個概念或者術(shù)語翻譯錯了,或者前面的譯法不太好,回過頭修改,可是,在另外一些地方,可能原來的譯法還是更好,有時候反復(fù)好多次,都無法定奪、這些只能靠譯者當時的感覺決定,顛來倒去地修改,自己不能完全滿意,讀者可能也未必滿意。
另外.關(guān)于對《法律的道路》的引用。由于英語的語句結(jié)構(gòu)和漢語的不同,有些作者對霍姆斯的文章的引用在英語中沒有問題,但翻譯過來可能就出現(xiàn)語句不通順的情況,所以,我在一些地方稍微做了處理——當然,是在盡可能減少對原文的改動的前提下。但可能有人會發(fā)現(xiàn)文章中的引文和附錄的《法律的道路》在某些地方(其實不多)有些出入,不是由于作者的疏忽,而是有意識的選擇,特此說明一下。另外要說明的是,一些作者引用的文獻有中譯本,但除非特別說明,我一般參考中譯本的翻譯,但不完全照秒。
最后就文章的內(nèi)容說幾句。這是一個論文集,一般是兩篇文章作為一個單元,本書奇數(shù)章是一篇對《法律的道路》的某個視角的閱讀,而偶數(shù)章是對前一篇論文的點評。它們對同一個主題的看法往往不同、甚至相反。我覺得這樣的論文對培養(yǎng)我們從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角度看同一個問題很有幫助。我自己認為一些人閱讀時習慣完全接受作者的觀點或者判斷,而不是根據(jù)自己的看法判斷作者說得是否有道理,這種習慣一方面可能容易導(dǎo)致視域的狹隘、看法的偏頗以及盲目的接受,另外一方面也不利于形成自己看問題的獨特視角。敏感的讀者或許可以從這本書得到不少關(guān)于閱讀和研究的啟發(fā)。另外,仔細想想,霍姆斯的《法律的道路》不過是一篇不算長的文章,而不同的作者從各自的角度對霍姆斯的這篇文章進行解讀(當然,在本書之外還有其他的文章),這本身也提醒我們對任何文本的閱讀都是多視角的。如同魯迅先生說的不同的人對《紅樓夢》的閱讀一樣:“單是命意,就因讀者的眼光而有種種:經(jīng)學家看見《易》,道學家看見淫,才子看見纏綿,革命家看見排滿,流百家看見官闈秘事”。這種情況的出現(xiàn)固然和霍姆斯這篇文章的經(jīng)典有關(guān),但也說明了閱讀的視角的重要性;蛟S我們可以從不同的作者對霍姆斯的這個文本的各個迥異的視角的解瀆得到一些啟發(fā);蛟S對我們開拓思路、豐富看待某個特定的問題的視角有所稗益。
(斯蒂文·J·伯頓編:《法律的道路及其影響——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的遺產(chǎn)》,張芝梅、陳緒剛譯,即將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編者注:本文摘自《法律書評》(第2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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