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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業(yè):勇者的事業(yè)、智者的事業(yè)、仁者的事業(yè)--重讀丹寧勛爵《法律的訓誡》《法律的正當程序》、《法律的未來》與《法律的界碑》所想到的 ——

陳緒綱 2001-5-16 23:44:58

法律事業(yè):勇者的事業(yè)、智者的事業(yè)、仁者的事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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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讀丹寧勛爵《法律的訓誡》《法律的正當程序》、《法律的未來》與《法律的界碑》所想到的

陳緒綱 2000-07-10

十多年前,當我開始念海商法的時候,丹寧勛爵的海事(商事)判例是我們不得不研讀的,藉此,我了解到他的一些著作并由衷地敬佩他?赡菚r,我對法律沒有絲毫的興趣,我的心思在別處。五年前,當我開始讀研究生時,法律當然已經(jīng)穩(wěn)固地成為了我的主要興趣。我找來了圖書館藏所有丹寧勛爵的英文著作,仔細閱讀并作了筆記。受閱讀他著作所得到的巨大教益的鼓舞,我還找來了其他偉大的普通法法官:德夫林勛爵[Lord Devlin]、霍姆斯大法官、卡多佐大法官、波洛克法官的著作。令人失望的是,像北大圖書館這樣全國一流的圖書館,這方面的館藏書目少得可憐,不能滿足我對更多偉大法官智識上的探訪欲,更不用說這類著作的中譯本了,F(xiàn)在,法律出版社聯(lián)合巴特沃斯出版公司推出的丹寧勛爵著作的系列中譯本無疑是一件十分值得贊許的文化交流大事。當書評欄目的主持人找到我、并邀請我對丹寧勛爵的《法律的未來》作一書評時,我?guī)缀跏呛敛华q豫地應承了。不過,我很快遇到麻煩了:《法律的未來》中有些議題與我們這塊土地上人們的生活有所隔膜,我們所關(guān)注和感興趣的問題,英國法律中可能不是一個值得爭議的題目。這樣,我擅作主張,將書評的范圍擴大,并且結(jié)合我自己的其他閱讀,采取了更為自由的兼議兼評,甚至有一點隨感形式的方式。嚴格意義上講,這不是純粹的書評。這是我想事先交代的。

切入正題?峙聸]有人否認以下事實:英國是近代以來最早步入法治社會的文明國家。與一般得到的印象相反,閱讀丹寧勛爵的著作,你會發(fā)現(xiàn),盡管他們的法治傳統(tǒng)歷史悠久,但并非一帆風順、一勞永逸。相反,通往法治的道路上布滿了荊棘和障礙,充滿了熱血、眼淚、汗水和辛勞。一部法治的歷史可以說是專制王權(quán)不斷受到削弱的歷史、人民的自由和權(quán)利不斷得到保障和維護的歷史、司法腐敗黑暗與不公正走向司法清明與公正的歷史。丹寧勛爵在《法律的未來》中告訴我們,早在亨利·布雷克頓(1200-1268)所處的時代,因約翰王于1215年簽署大憲章所帶來的一大成果,人們樹立了這樣一個觀念,并由布雷克頓勇敢地、清晰地表達了出來,即:

"國王不受制于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

這是英國普通法中"法律至高無上"原則第一次明白無誤的表達。然而,我們很快會看到,這一原則到其付諸實踐,中間隔著長長的歷史之河。我們已經(jīng)知道,在13-14世紀,擴張的王權(quán)不斷地侵犯剛剛成長起來的司法權(quán),不時地踐踏"法律至高無上"這一原則。L.B.Curzon曾告訴我們,正是這種情形導致1328年的《北安普頓條例》的制定,該法規(guī)定國王的命令不得干擾普通法的程序,法官應該無視這類命令。盡管其后普通法法官們竭力使這一法律付諸實施,但是有一個巨大的制度上的漏洞使得這一原則的實施多少依賴于法官的獨立人格:普通法法官的任命及其職位保有是受到國王控制的(漢密爾頓曾說,對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權(quán),等于對其意志有控制權(quán))。該漏洞在布雷克頓說出這句名言將近350年后,在詹姆斯一世與愛德華·科克爵士的沖突中最充分地體現(xiàn)了出來。當時,來自蘇格蘭的詹姆斯一世滿腦子君權(quán)神授的思想,認為國王受制于法律簡直就是叛逆不道。這時,布雷克頓勇敢的聲音經(jīng)無畏的科克之口又回蕩在英格蘭的大地上:

"國王不受制于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

科克后來自然被詹姆斯一世解除了王座法院首席大法官之職。我們看到,這一巨大的漏洞只是在光榮革命之后在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中得到了修補,該《王位繼承法》曾規(guī)定法官能否保有其職位只取決于法官是否品行端正,而不再取決于國王的喜好。自此,司法的獨立精神不再取決于不一定靠得住的單個法官的獨立人格魅力(丹寧勛爵的著作中講到,在12名高等法官中,只有科克堅定地站出來反對國王),而取決于法律與制度上的保障。有了這份保障,普通法法官才有可能有力地捍衛(wèi)"法律至高無上"原則,奠定法治的雄厚基礎(chǔ)。丹寧勛爵后來談到,正是法官的獨立地位,使得法官在政府權(quán)力十分膨脹的現(xiàn)代依靠法律對種種濫用、誤用權(quán)力的現(xiàn)象加以控制、得到制衡。正如丹寧勛爵十分敏銳地指出的:現(xiàn)代政府已經(jīng)關(guān)注管理個人生活的各個方面,因而在很多方面擁有廣泛的權(quán)力,這種廣泛的權(quán)力如果得不到法律有力的制衡,絕對的權(quán)力勢必導致絕對的腐。ò⒖祟D勛爵語),我還要加一句,絕對的權(quán)力勢必導致絕對的奴役和個人命運地位的絕對卑微化。

綜觀英國法治成長的歷史,我們能得出明確的結(jié)論:"法律至高無上"原則的施行是奠定法治社會的最根本的基礎(chǔ)。獨立地位的法官才能有力地維護這一原則,并將法律的平等性、普遍性貫徹到底。同時,這一原則所衍生的法治形態(tài)勢必與絕對權(quán)力和單極權(quán)威不相容,因為法律存在本身就是對絕對權(quán)力和單極權(quán)威的排斥,是另一類權(quán)力和權(quán)威主張。正是這一點導致"法律至高無上"原則最容易、最主要是遭到權(quán)貴們的挑戰(zhàn)和侵害。英國的歷史告訴我們,只有勇者才有資格堪當接受這一挑戰(zhàn)、承受捍衛(wèi)它的重任,才敢于說出:

"無論你多么高貴,法律總比你更高貴!"

在這一勇者從事的事業(yè)中,人民,首先是法官和律師勇敢地承擔起自己的責任。法律的治理從來不是討論得來、法律下的自由也從來不是施舍來的。綜觀英國法治歷史,同樣十分明確的是:與主動、擴張、侵略、易于膨脹的行政權(quán)相比,司法權(quán)是相當消極、被動的。在英國法治歷史背景下,我們可以看到,通過專業(yè)資歷和嚴格的道德審查,履行司法權(quán)的法官們形成了相當有權(quán)威、有尊嚴、有教養(yǎng)的職業(yè)團體,他們的威嚴代表了法律的威嚴,這反過來促進了人們對法律的信任和遵循。那些在歷史上有著偉大的人格魅力的法官無疑激勵著新一代勇敢無畏地投入法律的事業(yè),開創(chuàng)新的天地,建立新的功勛。

我的第二個論點是:法律的事業(yè)是智者的事業(yè)。何以見得?拿丹寧勛爵的例子來說,在《法律的訓誡》第二篇中,他運用獨特的智慧突破了至高無上的議會為各行政裁判所設(shè)置的排斥法院審查的障礙。他在1957年泰勒訴國家救濟委員會案中以附論形式指出:"救濟不能以下述事實予以排除,即根據(jù)法令,委員會的判決已構(gòu)成'終審'。議會只是以依法為條件才給予委員會的判決以終審的效力,同時王座法院能夠發(fā)布宣告令以監(jiān)督其滿足這一條件"。在幾周后的王國政府訴醫(yī)療上訴裁判所案中又強調(diào)指出,議會授予裁判所的終審權(quán),"它只是規(guī)定判決在事實上是終審的,而不是在法律上是終審的",他說,"如果裁判所可以不受法院的制約,自由超越它們的界限,那么,法治也就不存在了"。正如他引用普通法法官登德曼勛爵在王國政府訴切爾特南專員案中所指出的"法令不能影響我們監(jiān)督實施公正的權(quán)力和義務(wù)",他說,"高等法院有權(quán)而且必須有權(quán)通過司法審查來管理下級法院和裁判所的審案工作。當它們違背法律時,高等法院有權(quán)糾正,不僅是為本案中的申訴人伸張正義,而且也是為了確保所有法院和裁判所在面臨同樣的法律問題時作出同樣的判決。公民在法律問題上的權(quán)利要取決于由哪位法官審案,或者取決于向哪一法院申訴,這是令人不能容忍的。"。這種論點是無人能反駁的。

同樣的例子在丹寧著作中還能找到很多。我還舉一個丹寧勛爵提到的例子。在普通法中,褫奪法權(quán)[outlawry]是十分嚴厲的處罰,被宣判褫奪法權(quán)者將不受法律保護,變成"狼頭",即任何人可以像打死一頭狼那樣打死他而不負責任。同時,他的所有財產(chǎn)、民事權(quán)益也通通被剝奪。顯然,后世法官們已經(jīng)不太愿意同意作出這樣嚴厲的宣判,丹寧勛爵說,即使在曼斯菲爾德勛爵的時代,褫奪法權(quán)的宣判也常常根據(jù)很多技術(shù)上的理由被撤銷,而變得極為罕見。在曼斯菲爾德勛爵審理的約翰·威爾克斯案中,曼斯菲爾德勛爵就是以郡法庭未嚴格地按行文格式填上郡名撤銷郡法院褫奪法權(quán)的宣判的。在今天的人們看來,這只能算是小伎倆。但是,如果你理解到普通法十分僵硬、嚴厲的年代,法官又比較保守,不能隨便宣布公共政策,牽涉人民的生命和財產(chǎn)的重大利益時,用這些小伎倆規(guī)避法律的僵硬和嚴厲,使之不受到無謂的侵害,就不再是小伎倆,而是大智慧。

同時,我還要指出,英美司法界一向被認為是一個精英團體,他們一直對他們的智識和人品感到十分自豪,法官、律師和法學教授們在智識上的探求為法律的發(fā)展提供了一個十分開放的論壇,我們在英美法律界大量的評論性期刊中能看到無數(shù)充滿真知灼見的討論。法律如果真如科克所言是一門技藝,這門技藝則是頭腦的技藝、是智識技藝,她的事業(yè)是智者的事業(yè)。

我的第三個論點是:法律的事業(yè)是仁者的事業(yè)。法律的強制力一直被研究者看作是法律之薪的火焰,是法律效力的靈魂與核心。我不否認這一論點。但是,相反的論點也許值得聽。喝绻傻娜苛α亢屯䥽纼H僅寄居于、依賴于法律的強制力(暴力),人們稱之為合法的暴力,這種力量和威嚴就似乎太可憐了一點。我們不能想象沒有警察的地方就沒有法律和秩序這個論點。事實上,已經(jīng)不斷地有人提醒我們:法律的效力有一個被人們認可的問題。什么是"被認可"?它不是法律高高在上地控制、約束和限制,而是對人的命運自主的普世關(guān)懷和保障,是對哪怕是最卑微的人的冤屈的救濟和對其合法權(quán)益的保障,是對社會冤屈伸張正義,是對公正秩序的追求,是對善良正直公民的道德感和責任感的尊重,是仁者的事業(yè)。丹寧勛爵在總結(jié)其漫長的司法生涯時,把他的司法哲學總結(jié)為三條,其中第一條就是主持正義,實現(xiàn)公正。他說,"公正必須來源于信任;而當正直的人認為'法官偏袒'時,信任即遭到了破壞"。我贊同他的觀點,法律的事業(yè)畢竟時高度人事化的活動,不是人與機器之間的活動,她全部的力量和威嚴必須來源于人們之間彼此的信賴和信任,以及由此產(chǎn)生的忠實的信念。這一事業(yè),如果沒有起碼的對人的命運的普世關(guān)懷和最基本的道義基礎(chǔ)和道義目標。法律就只是一種實現(xiàn)新奴役的新工具。

于200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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