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寫作中的學術積累問題
一、法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概述
法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以下簡稱‘‘學位論文”)是法學碩士生在法學高等院校接受三年系統(tǒng)法學教育的結果,是學生三年乃至更長一段時間努力研習法學的智慧結晶。它不但是衡量國家高等教育政策實施效果的重要參考,而且代表著碩士生對相關問題的認識程度。因此,學位論文的水平構成了社會對碩士生專業(yè)水準、職業(yè)精神、誠信與人品的重要評價依據,理當受到學生的高度重視與認真對待。
盡管由于法學的實踐品格,使得很難將法學研究截然劃分為理論研究與實踐研究兩類;但是,在碩士生中劃分出理論傾向的碩士生與實務傾向的碩士生還是可行的。無論是理論傾向的碩士
生還是實務傾向的碩士生,只要是認真寫作并完成了學位論文的,司以說這些論文對中國法學研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意義,盡管不能說所有的學位論文都必然構成知識增量。而對上述“意義”的考察,則進一步凸顯出學術積累的重要性。
自中國法學教育開展研究生教育以來,研究生教育就一直是培養(yǎng)法律高級人才的主渠道。由于中國法學研究自改革開放后恢復迄今只有近三十年時間,所以在20世紀80、90年代,相當一部
分法學碩士構成了法學研究的主力軍;即使在大幅擴招研究生后,作為博士生教育的必經階段,碩士生教育依然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另一方面,在這三十年里,中國法學總體上處于在堅持一定原則前提下繼受西方先進法學的過程之中,所以法學研究主要表現為在西方法學學術積累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并發(fā)展中國特色的法學體系的過程。從法學之于經濟、政治的相對獨立性上看,近三十年的中國法學研究使得中國法學與西方先進法學逐步接軌,形成了以中國法學為中心的、可追根溯源至羅馬法的中國現代法學學術史。這一歷史必然要求理論傾向的碩士生在其學位論文中具備學術積累的意識,遵循學術規(guī)范的要求;也唯有如此,才談得上學術積累基礎上的學術創(chuàng)新問題,才談得上中國法學在21世紀對人類法律文明的貢獻這一問題。
同時,相當一部分碩士生在學習階段表現出很明顯的實務傾向。與理論傾向的碩士生相比,他們更多地關注法律在實踐中的具體運作,而不像前者那樣相對集中地關注理論體系的自身建設和學術脈絡的內在傳承。但是,由于法學與法律的實踐性質,加上中國法治建設進程中不時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實務傾向的研究生在研究過程中所遭遇到的問題一點也不比理論傾向的研究生所遭遇到的問題少,而他們偏重實務的學位論文也就具有理論傾向的學位論文所無法取代的獨特價值。本著尊重人類智慧的要求和吸收前人優(yōu)秀成果的需要,實務傾向的學位論文也須重視學術積累問題,以避免后來者無謂地耗費各種資源。
然而,目前中國法學學位論文中所體現出來的各種問題,卻表明相當一部分碩士生沒有對學術積累問題予以應有的關注。大量的抄襲、剽竊現象層出不窮,而隨著碩士生的大面積擴招,近
年來學位論文的確存在質量下降的趨勢,以致被戲稱為“低水平重復建設”。如何制止并進一步避免這種不良趨勢,應該成為法學教育界乃至整個法學界關注的重要問題。而大力提倡學位論文創(chuàng)作中的學術積累意識,并輔之以切實可行的學術規(guī)范、評審規(guī)范與寫作方法,則是應對上述趨勢的最基本手段。
二、碩士研究生三年的研習生活與碩士論文選題——以學術積累為中心
筆者認為,當前中國法學專業(yè)的碩士生教育應該是研究性教育,這是建立在以職業(yè)教育為中心的法學本科教育的基礎之上的。法學本科教育應該強調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yè)的結合,應該以培養(yǎng)基本具備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條件的合格本科生為目標。如果將這一目標延遲至碩士生階段,就很難理解法學碩士生分二級學科招生的科學性,同時法學本科教育存在的必要性與正當性也就必然會遭到質疑。
既然是研究性教育,則不論是理論傾向的碩士生還是實務傾向的碩士生,都應在開始碩士生階段學習之初就訂立一個初步的目標;甚至在決定報考某法學二級學科的碩士生之際,就可以考
慮一下自己在碩士生階段的目標。目標的確定對學位論文的最終完成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法學本科教育的職業(yè)性與通識性使得一個本科畢業(yè)生很難在短短的四年內系統(tǒng)把握某一二級學科的知識
體系與學理源流,甚至很難把握對某一專門問題的研究成果及基本現狀;而法學碩士生階段分二級學科招生的現實和相應的課程設置、研究任務則使得學生有可能解決上述困難。當然,要解決
這些困難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現行的碩士生三年學制在時間上基本可以保證學生能完成對一門學科基本知識體系的知識積累;但這需要學生在入學之初就應定下一個基本的目標和大致的方向,以利于下一步的研究。
在明確目標與方向之后,系統(tǒng)的學術積累工作就開始了。學術積累有兩層含義:一是某一學科自身的知識積淀與體系傳承;二是特定主體對相應學科及特定問題的知識積累與智力思考。學
生的學術積累自然是第二層含義,這種學術積累中最基本的是學生對相應學科及特定問題的體系性把握及其深度、廣度。這是一個質的要求,而從具體的衡量指標上看,學生的學術積累則可包含文獻積累(即閱讀量的積累)、研究方法的積累等。在閱讀量與研究方法之間,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其實是依附于前者的。中國法學發(fā)展至今,展現各種各樣研究方法的學術文獻可謂汗牛充棟,更不用說大量的外文文獻了。對一個剛剛開始碩士生學習的人而言,欲展開學術積累工作,脫離了這些文獻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也違背了學術積累的初衷。在閱讀這些文獻的過程之中,作者們
的研究方法與寫作方法就不可避免地影響到了讀者。讀者在理解文本及其作者的過程中,也就逐漸形成了自己的基本立場與研究方法。因此,文獻積累與研究方法的積累是密切關聯的,但相對
于后者而言,文獻積累是一個更加直觀的和可以量化的指標。同時,從學術史的角度來看,目前學界的研究方法基本上已經盡可能地多樣化了,很難設想一種完全不同于既往方法的新方法的產
生;而另一方面,寫作方法又有被濫用之嫌,很多學位論文中所宣稱的研究方法不是脫離學科及特定論題的自身特征,就是空洞無物而顯得漫無邊際,以致很多法學論文中動輒冠以“比較的方
法”、“歷史的方法”、“哲學的方法”等大詞。因此,在現行學位論文的評價指標體系中,相對于研究方法的積累而言,文獻積累具有更高的價值,是更好的評價尺度。
綜上所述,碩士生的學術積累在質上體現為學生對相應學科及特定問題的體系性把握及其深度、廣度,在量上則主要體現為文獻積累這一具體表現形式。在進行文獻積累的同時,學生可以
結合所學專業(yè)、自身興趣以及文獻積累的具體情況,大致確定學位論文的選題范圍。這里之所以要強調文獻積累與學位論文選題范圍的關系,就是要讓學生認識到碩士生三年寫好一篇學位論文
所需的努力,只有有意識地在碩士生三年從事學術積累工作,才能保證學位論文的質量,特別是保證學位論文選題在學術史上的應有價值。
三、選題、開題中的學術積累問題
上述選題范圍的劃定,只是學生在學校正式組織學位論文開題之前的自行行為;相應地,學生在開題之前的學術積累具有無目的性。所謂無目的性,并不是指學生不具備選題意識與學術積累意識;而是指由于論文選題沒有正式確定,所以相應的學術積累可能不是圍繞某一特定的論文選題而展開。當然,不排除一些學生在開題之前就已經與導師協商后確定選題并已開始相關準備工作;但是,大部分學生的選題還是在開題之后正式確定的,這里涉及開題答辯的問題,即學生的初步選題必須經過開題答辯通過之后方可成為正式選題。
學術積累在選題、開題過程中顯得異常重要。開題一般在碩士生第二學年末期進行,這時的碩士生已經過兩年的專業(yè)學習和學術積累工作,初步具備了選題的條件,能夠大致把握某一選題
在相應專業(yè)領域的研究現狀。這里也反映出碩士生前兩年進行學術積累的重要性:如果事先沒有任何準備或者準備甚少,則學生在開題時無疑不知所措,不了解相關問題的研究深度與廣度,其
結果必然是胡亂擇一題目,匆忙應付了事;這是一種對自己極不負責的態(tài)度,也必然影響到以后學位論文的撰寫。
反之,如果有著較好的學術積累,學生就可以比較輕松地確定選題。選題有兩個基本的標準:一是符合所學專業(yè)的題材要求;二是根據相應的知識積累確定選題的在本專業(yè)領域的地位、是否具有創(chuàng)新性。其實,鑒于目前中國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的現狀,筆者認為碩士論文選題罕有在整個人類法律文明史上的創(chuàng)新性。目前中國法學學位論文的創(chuàng)新性大多表現為:引介西方法治的先進經驗——或理論、或制度、或對歷史的梳理、或對現狀的描述;通過將西方經驗與中國現實進行嫁接,從而驗證某理論的正確性、或修正某理論、或檢討其在中國的實踐意義。如能達到上述標準,亦可認定論文的創(chuàng)新性。
那么,既然要對相關論題展開系統(tǒng)研究并力爭有所創(chuàng)新,就必須在開題時對既有研究文獻作一明確的梳理。以下是一篇題為“略述唯理論自然法的法典編纂思想”的碩士論文開題報告的“選題意義”部分,作者在該部分就對選題可能具有的創(chuàng)新性及選題價值作了簡要論述,可作參考:
本文選取西方法哲學史上自然法的重要一支為主題,在法哲學史的意義上沒有創(chuàng)新性;但就中國學界對西方法哲學的研究而言,本文的創(chuàng)新性在于:在主張將19世紀以前的西方法律思想史
回歸到法哲學史的前提下,在中國率先提出“唯理論自然法”的概念,并以此展開對格老秀斯、普芬道夫、萊布尼茨、沃爾夫等人的法典編纂思想的研究。
同樣的研究,在西方學界已有很多,茲不贅舉。但在中國學界,尚無系統(tǒng)研究。此處的“系統(tǒng)研究”,是指在中國學界尚無專門就格老秀斯、普芬道夫、萊布尼茨、沃爾夫等自然法學家的法典編纂思想的研究成果。導致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語言和翻譯因素,從一手資料來看,直到2005年,尚無一本體現唯理論自然法學家法典編纂思想的中譯著作出版。當然,盡管沒有“系統(tǒng)研究”,但還是有少數研究涉及了唯理論自然法學派的法典編纂思想,這主要體現在2003年以來中國民法學界少數羅馬法學者對民法法典化的研究之中,他們以徐國棟、薛軍為代表。他們在這方面的代表作分別是《民法帝國主義》(徐國棟講座稿,2001),《略論德國民法潘德克吞體系的形成》(薛軍論文,2003);此外,據我所知,李中原的博士論文也是以民法法典化思想沿革為題的。不難看出,前述幾位學者存在兩點共性:第一,他們均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有關,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該校近年來在民法基本理論研究方面的迅猛勢頭,標志著中國民法研究的強勁力量。第二,他們都是研究民法出身,都是在研究民法法典化時涉及了唯理論自然法學派的法典編纂思想。因此,在這場需要民法學與法理學共同推進的討論之中,中國法理學界關注不多,而這也正是本文緣起的初始理由。
同時,要想在研究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取得實質性的推進,必須從多個方面著手。其中,一個關鍵的步驟就是:科學界定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分期,從而合適地確立相應的研究對象與研究方法。具體到本文,筆者主張將19世紀以前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回歸到普通哲學中的法哲學層面,并以問題史的方式對唯理論自然法學派的法典編纂思想展開研究。這就是本文寫作的基本理由。
因此,本文的理論意義在于:試圖推進中國法理學界就自然法史的研究,從多種路徑研究法理學;現實意義在于:通過對唯理論自然法學派的法典編纂思想及其對制度之影響的研究為當前的中國民法典編纂研究提供參考。
在該開題報告的“參考文獻”部分,作者又將其所掌握的涉及“唯理論自然法的法典編纂思想”的一手資料全部列舉,如格老秀斯的《戰(zhàn)爭與和平法》、斯賓諾莎的《政治論》、普芬道夫的《根據自然法論人和公民的義務》、萊布尼茨的《萊布尼茨政治著作選》等一手資料和T.J.}tochstrasser’的Natural LaW Theories inthe Ear‘1y Enlightenment、維亞克爾的《近代私法史一一以德意志的發(fā)展為觀察重點》、沃森的《民法法系的演變及形成》、薛軍的《略論德國民法潘德克吞體系的形成》等重要的二手資料。上述文獻基本上代表了目前在國內可以收集到的有關“唯理論自然法的法典編纂思想”的資料,與前述“選題意義”一起較好地完成了開題報告所承擔的論述選題價值及其創(chuàng)新性的任務。
四、論文寫作中的學術積累問題
論文寫作是碩士生集中展現其三年學術積累、具體執(zhí)行其論文開題報告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此前的學術積累與論文開題都是為論文寫作打下堅實的基礎,而它們的最終成果則體現為一篇學位論文。因此,論文寫作階段必須充分展現學生的學術積累,否則不但前功盡棄,而且會給之后的論文評審和論文答辯帶來諸多意想不到的問題,最終影響論文的順利通過。
摘自:朱景文著《研究生學位論文寫作筆談/法科學生讀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