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國的檢察機構
一、地域設置
檢察機關的機構設置是基于法國司法機構的設置,和大審法院和上訴法院的設置相對應。大審法院是法國普通法司法機構體系的基石。檢察機關在181個(主要的)大審法院的機構設置是檢察機關的初級工作機構。駐大審法院檢察院由一名共和國檢察官(:Procureui’de la R6publique),以及按照法院重要性的不同,由一名或數(shù)名代理共和國檢察官(I)rocureurs adjoints)②、檢察官助理(Substitut du Procureur)或首席助理(premiers substituts)組成(《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39條,第398_3條)。共和國檢察官領導檢察院,但他隸屬于上訴法院檢察長。檢察院代表檢察機關在預審法官、輕罪法庭開庭時出庭,必要時在民事法庭開庭時出庭。檢察院可以同時委托其代表人在其轄區(qū)內(nèi)一些特別法庭(商事法院、仲裁法庭等)出庭。不過,共和國檢察官一般主要是在初審法院和大審法院出庭,很少在商事法院和仲裁法院出庭。
在35個上訴法院中,檢察院由檢察長領導,其對上訴法院所在地區(qū)的共和國檢察官具有權威,負責政府刑事政策的施行。檢察長和共和國檢察官都可以在重罪法院,即法國的刑事陪審團法庭,對嚴重罪行(如殺人)提起公訴。
另外,檢察機關在法國司法機構的其他兩個地方,即違警罪法院或社區(qū)法院和最高法院出現(xiàn)。
法國法院等級機構的最底端是違警罪法院或社區(qū)法院,對違法行為進行審理,即法國刑法典中最輕微的罪行種類。在違警罪法院或社區(qū)法院,并無真正意義上的檢察機關,其檢察院的職能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5條及隨后條款以及第523條所列舉的人員行使,也就是說,或者由大審法院的檢察官行使——對于第5級違警罪必須由檢察機關行使檢察職權;對其他違警罪行,檢察官行使職權則屬于任意性質——或者由法院所在地的高級警察行使。作為特別情形以及因法庭開庭之絕對必要,小審法院的法官可以提請違警罪法院所在地的市長、市鎮(zhèn)鎮(zhèn)長或他們的助理行使檢察官的職權。如果在法院所在地無警察局長,由檢察長指定在法院管轄區(qū)內(nèi)的其他高級警察行使檢察職權。
法國司法機構的頂端是最高法院,其對上訴法院、重罪法院和其他法院審理的案件的程序的合法性和方式進行審查,保障條文(法律、規(guī)章、敕令)的準確適用和解釋,保障法院和法庭的判例的統(tǒng)一性。駐最高法院總檢察長對駐上訴法院檢察長并無任何領導權。駐最高法院檢察院也并不對刑事罪行提起公訴(《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620條與第621條);通常情況下,駐最高法院檢察院是在檢察機關或當事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訴中作為“從當事人”,但駐最高法院檢察院為法律之利益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的情形,不在此限。在最高法院,審理案件只是法律審,不做事實審,對案件的審理只是決定上訴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是不是正確。在這樣的問題上,檢察官要在其中提出自己的獨立意見。檢察官提出的意見是十分重要的,法官在對案件進行裁量的時候,要作為重要的參考意見。另外,最高法院檢察院在政府刑事政策的執(zhí)行中也不發(fā)揮任何作用。
最后,在一些只具有有限管轄權的特別法院①內(nèi),上述普通法院的檢察院在其內(nèi)都設有代表。但在這些特別法院里,檢察院有時并無啟動追訴的權力。在有些特別法院系統(tǒng)內(nèi),則存在的自成一體的檢察機關,如軍事法院。②
二、內(nèi)部組織
檢察機關自身沒有一個中央行政機構。檢察長間有國家“檢察長會議”這樣一個組織,但這并非職能性機構。這只是個會議,每年有若干次,所有檢察長聚集在一起。國家刑事政策完全掌握在司法部長手里。實踐上的原因,是因為法國是個大國,檢察機構眾多,其規(guī)模有大有小,處理的案件類型也差別很大,因此十分需要中央?yún)f(xié)調(diào)機構。司法部,更確切地說,是其下屬機構“刑事案件和特赦廳”,確保這些檢察機構之間最低程度的接觸。比如說通知一名檢察官,處于國家另一端的另一個檢察官正對同一銀行搶劫集團進行調(diào)查。同時也保障刑事政策適用上的一定的連貫性,以及明確調(diào)查和起訴的重點。
檢察機關是個等級十分鮮明的機構。不論是否是基于司法部長的指令,上訴法院檢察長都可以向共和國檢察官發(fā)出正式指令。這些指令也可以明確地涉及特定案件。共和國檢察官可以向其機構內(nèi)的司法官發(fā)出指令。法律賦予了共和國檢察官將其所有權力授權給予其助理行使的權力。這只是內(nèi)部分工,但事實上這也意味著,檢察官可以接手其助理的案件并自己提起起訴。但對于外界來說,檢察機關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原則上,一個案件,具體是由檢察機關的哪個司法官處理的,并無實質意義。在實踐中,對于是否允許不同的官員繼續(xù)訴訟,意見是不同的。
檢察機關權力的行使基本是基于地域權能。在國家層次上,幾乎沒有集中化,即便是在極端特別的領域。只有在恐怖行為的調(diào)查和起訴這一個領域具有國家級專業(yè)化:駐巴黎大審法院檢察院負責恐怖行為的調(diào)查和起訴。但其所涉及的不是排他性的權力,而是并行性的。換句話來說,案件首先要由地域上被授權的檢察官轉交給巴黎大審法院檢察院的特別部門。
對于經(jīng)濟案件的處理,正在向專業(yè)化方向發(fā)展,但缺乏國家層次上的專業(yè)化。目前法國已經(jīng)有40多個專門法院(法庭),設有專門處理經(jīng)濟案件的檢察官辦公室。問題是對于發(fā)展真正的專業(yè)化來說,這些是否數(shù)量過多。但是該領域繼續(xù)發(fā)展,目前還設立了四個“經(jīng)濟和財政中心”。②這些特別機構由檢察機關司法官和專業(yè)的預審法官構成,集中調(diào)查和起訴經(jīng)濟罪行。
檢察機關的部門化也在加強。即便規(guī)模較小的檢察院也設立了若干部門。但是,由于這些檢察院的規(guī)模和所處理的案件罪行差別很大,部門上的分類標準很難確定。規(guī)模較大的檢察院,如巴黎和南特的檢察院,設有專門處理一定區(qū)域的輕罪和中等程度罪行的地區(qū)聯(lián)系部門和專業(yè)化部門。
若干年以來,檢察機關和法官都獲得了一定程度的協(xié)助。所謂的司法助理(assistants de justice)提供了各種支持,包括管理文獻和判決書、準備判決書和接待程序雙方當事人。擔任司法助理的人不盡相同,但一般都是將近畢業(yè)的學生或博士研究生。該工作僅僅是兼職,每月最多工作80個小時。①司法助理的職能不應和專業(yè)助理(assistant sp6cialis6)相混淆,后者是為經(jīng)濟和財政中心工作:專業(yè)助理是由財政部、國家銀行或其他政府部門提供的經(jīng)濟專家,以協(xié)助檢察機關成員和預審法官處理復雜的財政一經(jīng)濟案件。
1999年,為了以替代措施處理刑事罪行,專門設立了檢察官代表(d616gu6 du procureut’)。②檢察官代表雖然名稱和檢察官有些聯(lián)系,但其職位并非由司法官或代表檢察官的人員擔任,其在執(zhí)行替代措施方面發(fā)揮作用,并享有一定程度的權威。檢察官代表可以是退休的警察或司法官、教師或社會工作者。大部分檢察官代表都是由檢察機關直接進行培訓。一部分檢察官代表完全從事于青少年犯罪領域。
對檢察院的財政管理是個復雜的問題。對所有法院和檢察院人員和資源的集中管理,是由坐落在上訴法院層次的地區(qū)行政機構(service d'administrationr6gional)負責。檢察官對于其機構預算的具體分配則具有很大的決定權。③
摘自:何家弘著《檢察制度比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