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4月30日,招行東港支行與振邦集團公司簽訂編號為2006年連貸字第SL006號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1496.5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自2006年4月30日至2006年6月30日,如貸款放出的實際日期與上述起始日期不一致,則貸款起止日期以借款借據(jù)確定的起止日期為準,借款用途為債權轉化(借新還舊),貸款利率為年利率6.435%,振邦集團公司未按期償還貸款的,對其未償還部分從逾期之日起按在原利率基礎上加收50%計收,貸款期間,若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則按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2006年6月8日,振邦股份公司出具了編號為2006年連保字第SL002號《不可撤銷擔保書》,承諾對上述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保證期間為自本保證書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另加兩年。2006年4月30日,招行東港支行與振邦股份公司分別簽訂了兩份《抵押合同》,該合同規(guī)定以振邦股份公司所有的位于大連市甘井子區(qū)管城子鎮(zhèn)郭家溝村182559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為大甘國用2005第04038號)及大連市甘井子區(qū)管泰街17套計24361.09平方米的房產(chǎn)作抵押。同年6月6日在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甘井子分局對位于大連市甘井子區(qū)營城子鎮(zhèn)郭家溝村182559平方米的土地辦妥了抵押登記,同年6月8日在大連市房地產(chǎn)登記發(fā)證中心對位于大連市甘井子區(qū)營泰街8號17套計24361.09平方米的房產(chǎn)辦理了抵押登記,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招行東港支行在中國銀行之后為第二抵押權人。
2006年6月8日,招行東港支行按照合同約定將1496.5萬元貸款如數(shù)轉入振邦集團公司賬戶內。貸款到期后,振邦集團公司未能償還借款本息。振邦股份公司也沒有履行擔保義務。
振邦股份公司的股東共有8個,分別為振邦集團公司、天津環(huán)渤海創(chuàng)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綠實業(yè)有限公司、遼寧科技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泰山綠色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大連科技風險投資基金有限公司、王某剛、張某忠。振邦股份公司的股東之一大連科技風險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在2003年5月23日將名稱由“大連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變更為現(xiàn)名稱“大連科技風險投資基金有限公司”。《股東會擔保決議》的決議事項并未經(jīng)過振邦股份公司股東會的同意,振邦股份公司也未就此事召開過股東大會。
2008年6月18日,招行東港支行以振邦集團公司和振邦股份公司為被告,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振邦集團公司償還貸款本金1496.5萬元及至給付之日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要求振邦股份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要求兩被告承擔訴訟費、保全費等。
【律師剖析】
招行東港支行與振邦集團公司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振邦集團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振邦股份公司為振邦集團公司的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和抵押擔保,由于該擔保行為屬于股份公司為其股東提供擔保,故對其效力的認定應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豆痉ā返16條第2款規(guī)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jīng)股東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第3款規(guī)定,“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shù)通過”。據(jù)此,作為債權人招行東港支行應對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抵押合同及《股東會擔保決議》等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從程序上、形式上進行審查。《股東會擔保決議》中共蓋有5枚印章,除振邦集團公司外所蓋印章均不是真實的!豆蓶|會擔保決議》中蓋有的股東天津環(huán)渤海創(chuàng)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中綠實業(yè)有限公司印章,經(jīng)司法鑒定均不是真實的,招行東港支行應當審查出來。另外,振邦集團公司是振邦股份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股東會擔保決議》上也加蓋公司印章,違背《公司法》的規(guī)定,招行東港支行應是明知的。綜上,《股東會擔保決議》所蓋5枚印章均無效,該案中,招行東港支行和振邦股份公司對擔保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
摘自《公司章程設計指引:條款剖析與關鍵細節(jié)/公司法實務操作叢書》P558-559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內容簡介:"【目錄與樣稿見共享】 本書分為兩大部分。 第一部分為“公司章程設計原理與條款剖析”,分為十二章。主要介紹公司章程的基本原理以及公司章程中的基本內容及條款設計,包括總則、名稱與住所、出資、股東權利義務、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制度、勞動人事、社會責任、解散與清算事由等主要條款的設計實務。 第二部分為“各類公司章程設計指引”,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上市公司、有限合伙公司、三資企業(yè)等公司的章程設計指引,重點分析各類公司的特殊之處,并在章程條款設計時應予以注意的方面,為各類公司的章程設計提供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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