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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辦法(征求意見稿)

    Law-lib.com  2025-3-15 11:06:00  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網站


    為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處罰行為,高質量開展行政處罰工作,促進依法監(jiān)管,我局起草了《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fā)送至:xzcfj@nfra.gov.cn,并請在郵件標題上注明“行政處罰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甲15號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局(10003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行政處罰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4月12日。


    《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金融監(jiān)管規(guī)定,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本辦法實施。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行政處罰包括: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罰款;
    (四)沒收違法所得;
    (五)責令停業(yè)整頓;
    (六)吊銷金融、業(yè)務許可證;
    (七)取消、撤銷任職資格;
    (八)限制保險業(yè)機構業(yè)務范圍;
    (九)責令保險業(yè)機構停止接受新業(yè)務;
    (十)撤銷外國銀行代表處、撤銷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十一)要求撤換外國銀行首席代表、責令撤換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
    (十二)禁止從事銀行業(yè)工作或者禁止進入保險業(yè);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四條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
    (二)程序合法;
    (三)過罰相當;
    (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提高處罰質效,及時遏止、糾正與懲戒違法違規(guī)行為,有效維護市場秩序,防范金融風險。
    第六條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實行立案調查、審理和決定相分離的行政處罰制度。
    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
    行政處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處罰辦)設在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部門;未設立行政處罰部門的,由相關部門履行其職責。
    第八條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參與行政處罰的執(zhí)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案件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與案件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其他規(guī)定應當回避的。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乇軟Q定作出前,不停止調查。
    第九條 當事人對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要求聽證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十條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參與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應當保守案件查辦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管轄
    第十一條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對由其直接監(jiān)管的金融機構及從業(yè)人員實施的違法行為,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由金融監(jiān)管總局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qū)內的下列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一)直接監(jiān)管的金融機構及從業(yè)人員實施的違法行為;
    (二)未經批準設立金融機構的;
    (三)其他應由派出機構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第(一)項“從業(yè)人員實施的違法行為”包括從業(yè)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當給予行業(yè)禁入的情形。
    第十三條 異地實施違法行為的,原則上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派出機構管轄。
    派出機構發(fā)現不屬于本機構管轄的違法行為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派出機構。兩個以上派出機構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派出機構管轄。
    對管轄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機構指定管轄。
    第十四條 因交叉檢查、跨區(qū)域檢查或者稽查發(fā)現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監(jiān)督管理機構立案查處,并及時移交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五條 上級機構可以直接查處應由下級機構負責查處的違法行為,可以授權下級機構查處應由其負責查處的違法行為,也可以授權下級機構查處應由其他下級機構負責查處的違法行為。
    授權管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六條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與其他機關開展聯合執(zhí)法活動中發(fā)現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的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七條 當事人違法行為不屬于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管轄的,立案調查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處理。
    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立案調查部門應當依照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關規(guī)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等有權機關處理。

    第三章 立案與調查
    第十八條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發(fā)現當事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金融監(jiān)管規(guī)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辦理立案程序。
    立案調查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調查,并及時移交審理。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九條 立案后發(fā)現不符合行政處罰立案要求的,應當辦理銷案程序。
    第二十條 調查人員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并依法充分收集證據。
    行政處罰立案前通過現場檢查、核查或者稽查等方式依法獲取的證明材料符合行政處罰證據要求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據,但應當在調查報告中載明上述情況。
    第二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當填寫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并由金融監(jiān)管總局或者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二條 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應當簽發(fā)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填寫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清單,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并加封金融監(jiān)管總局或者派出機構先行登記保存封條,就地由當事人保存。
    登記保存證據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個工作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 調查人員進行案件調查時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和個人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現場檢查)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需要金融監(jiān)管總局派出機構協助調查的,調查機構應當出具協助調查函。協助機構應當在調查機構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需要延期的,協助機構應當及時告知調查機構。
    第二十五條 立案調查部門在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的違法行為及其責任一并進行調查認定。
    第二十六條 調查終結后,立案調查部門應當制作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案件來源;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三)調查取證過程;
    (四)機構違法事實和相關證據;
    (五)擬處罰責任人員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以及責任認定情況;
    (六)行政處罰時效情況;
    (七)當事人的陳述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八)違法行為造成的風險、損失以及違法所得情況;
    (九)從重、從輕、減輕的情形及理由;
    (十)行政處罰建議、理由及依據。

    第四章 取證
    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證據。
    上述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八條 調查人員應當全面收集當事人違法行為及其情節(jié)輕重的有關證據,證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被證明事實具有關聯性;
    (二)能夠真實、客觀反映被證明事實;
    (三)收集證據行為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九條 調查人員收集書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集書證的原件,收集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掃描件、翻拍件、節(jié)錄本等復制件;
    (二)復印件、掃描件、翻拍件、節(jié)錄本等復制件應當注明提供日期、出處,由提供者載明“與原件核對一致”,加蓋單位公章或由提供者簽章,頁數較多的可以加蓋騎縫章;
    (三)收集報表、會計賬冊、專業(yè)技術資料等書證,應當說明具體證明事項。
    第三十條 調查人員收集物證時,應當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但是應當附有制作過程、時間、制作人等情況的相關說明。
    第三十一條 調查人員提取視聽資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提取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制件,但是應附有制作過程、時間、制作人等內容的說明,并由原始載體持有人簽字或者蓋章;
    (二)視聽資料應當附有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提取視聽資料應當注明提取人、提取出處、提取時間和證明對象等。
    第三十二條 調查人員可以直接提取電子計算機管理業(yè)務數據庫中的數據,也可以采用轉換、計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電子數據。調查人員收集電子數據,應當提取電子數據原始載體,并附有數據內容、收集時間和地點、收集過程、收集方法、收集人、證明對象等情況的說明,由原始數據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無法提取原始載體或者提取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電子數據復制件,但是應當附有復制過程、復制人、原始載體存放地點等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三條 調查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或有關人員,詢問應當分別進行,詢問前應當告知其有如實陳述事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詢問應當制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更正或補充部分由被詢問人簽字或蓋章確認;經核對無誤后,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被詢問人逐頁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拒絕提供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拒絕在證據材料上簽名、蓋章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上載明或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加以證明。必要時,調查人員可以邀請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作為見證人。
    通過上述方式獲取的材料可以作為認定相關事實的證據。
    第三十五條 調查人員對涉嫌違法的物品、場所進行現場勘驗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當事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現場勘驗筆錄中注明。
    抽樣取證,應當開具物品清單,由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六條 現場檢查或者稽查事實確認書記載的有關違法事實,當事人予以確認的,可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現場檢查或者稽查事實確認書應當有相關檢查取證材料作為佐證。
    對于現場檢查或者稽查事實確認書記載的有關違法事實,當事人拒絕簽字確認或簽“不屬實”,但相關證據能夠證實當事人違法、違規(guī)事實的,可以認定違法、違規(guī)事實。
    第三十七條 對司法機關或者其他行政執(zhí)法機關保存、公布、移送的證據材料,符合證據要求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第三十八條 調查人員應當制作證據目錄,包括證據材料的序號、名稱、證明目的、證據來源、證據形式、頁碼等。
    第三十九條 其他有關收集和審查證據的要求,本辦法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或者參照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審理
    第四十條 立案調查結束后,需要移送處罰辦審理的,由立案調查部門提出處罰建議,將案件材料移交處罰辦。
    第四十一條 立案調查部門移交處罰辦的案件材料應當包括:
    (一)立案審批表;
    (二)調查(現場檢查)通知等文書;
    (三)案件調查報告;
    (四)證據、證據目錄及相關說明;
    (五)當事人的反饋材料;
    (六)擬被處罰機構負責法律文書接收工作的聯系人、聯系方式;
    (七)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
    (八)移交審理表;
    (九)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條 立案調查部門移交審理的案件材料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材料齊全,內容完整,裝訂整齊,頁碼連續(xù);
    (二)證據目錄格式規(guī)范,證據說明清晰,證據材料與違法事實內容一致;
    (三)證據應當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復制件應與原件一致。
    第四十三條 立案調查部門申請移交案件材料的,處罰辦應當及時接收,在五個工作日以內進行形式審查并作出是否正式接收的決定。
    符合規(guī)定標準的,應當辦理接收手續(xù),注明案件接收日期和案卷材料等有關情況。不符合接收標準的,應當退回立案調查部門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 處罰辦接收案件材料后,應當基于調查報告載明的違法事實和責任人員,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對案件審理意見負責。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罰辦應當請立案調查部門補充說明或者退回補充調查:
    (一)違法事實不清的;
    (二)證據不足或不符合要求的;
    (三)責任主體認定不清的;
    (四)調查取證程序違法的;
    (五)處罰建議不明確或明顯不當的。
    退回補充調查的,重新計算案件辦理時限。
    第四十六條 處罰辦應當自正式接收案件之日起九十日以內完成案件審理。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延長。審理報告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當事人違法事實與有關人員責任認定情況;
    (三)擬處罰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六章 審議
    第四十七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會議應當以審理報告為基礎對案件進行審議,審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程序是否合法;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行為定性是否準確;
    (四)責任認定是否適當;
    (五)量罰依據是否正確;
    (六)處罰種類與幅度是否適當。
    第四十八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每次參加審議會議的委員不得少于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九條 參會委員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專業(yè)判斷,發(fā)表獨立、客觀、公正的審議意見。
    第五十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會議采取記名投票方式,各委員對審理意見進行投票表決,全體委員超過半數同意的,按照審理意見作出決議,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投票結果。
    參會委員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不得投棄權票。
    第五十一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案件,可以咨詢與案件無利益沖突的有關法官、律師、學者或專家的專業(yè)意見。

    第七章 權利告知與聽證
    第五十二條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三條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擬被處罰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擬被處罰當事人違法事實和相關證據;
    (三)擬作出處罰的理由、依據;
    (四)擬作出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五)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
    (六)擬作出處罰決定的機構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需要陳述和申辯的,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以內將陳述和申辯的書面材料提交擬作出行政處罰機構。當事人可以書面提出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逾期未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五十五條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擬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作出較大數額的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
    (三)限制保險業(yè)機構業(yè)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yè)務;
    (四)責令停業(yè)整頓;
    (五)吊銷金融、業(yè)務許可證;
    (六)取消、撤銷任職資格;
    (七)撤銷外國銀行代表處、撤銷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或要求撤換外國銀行首席代表、責令撤換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
    (八)禁止從事銀行業(yè)工作或者禁止進入保險業(yè)。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的罰款是指:
    (一)金融監(jiān)管總局對銀行業(yè)及金融控股公司違法行為作出的五百萬元以上(不含本數,下同)罰款、對實施銀行業(yè)及金融控股公司違法行為的個人作出的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對實施保險業(yè)違法行為的單位作出的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對實施保險業(yè)違法行為的個人作出的十萬元以上罰款;
    (二)金融監(jiān)管總局省級派出機構對實施銀行業(yè)違法行為作出的三百萬元以上(不含本數,下同)罰款、對實施銀行業(yè)違法行為的個人作出的三十萬元以上罰款,對實施保險業(yè)違法行為的單位作出的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對實施保險業(yè)違法行為的個人作出的七萬元以上罰款;
    (三)金融監(jiān)管總局地市級派出機構對實施銀行業(yè)違法行為作出的一百萬元以上(不含本數,下同)罰款、對實施銀行業(yè)違法行為的個人作出的十萬元以上罰款,對實施保險業(yè)違法行為的單位作出的三十萬元以上罰款、對實施保險業(yè)違法行為的個人作出的五萬元以上罰款;
    本條第一款所稱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是指金融監(jiān)管總局作出的沒收五百萬元以上違法所得,金融監(jiān)管總局省級派出機構作出的沒收一百萬元以上違法所得,金融監(jiān)管總局地市級派出機構作出的沒收五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以內,向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構提交經本人簽字或蓋章的聽證申請書。聽證申請書中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具體的聽證請求;
    (三)申請聽證的主要事實、理由和證據;
    (四)申請日期和申請人簽章。
    當事人可以書面提出放棄聽證權利。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有異議的,應當在提起聽證申請時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十七條 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構收到聽證申請后,應依法進行審查,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組織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七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第五十八條 處罰辦可以成立至少由三人組成的聽證組進行聽證。其中,聽證主持人由處罰辦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員擔任,聽證組其他成員由處罰辦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擔任。
    聽證組應當指定專人作為記錄員。
    第五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聽證會,維持聽證秩序;
    (二)詢問聽證參加人;
    (三)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終止;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條 當事人在聽證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參加聽證;
    (二)申請不公開聽證;
    (三)申請回避;
    (四)參加聽證或者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
    (五)就聽證事項進行陳述、申辯和舉證、質證;
    (六)聽證結束前進行最后陳述;
    (七)核對聽證筆錄;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時參加聽證;
    (二)依法舉證和質證;
    (三)如實陳述和回答詢問;
    (四)遵守聽證紀律;
    (五)在核對無誤的聽證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
    第六十三條 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如下事項: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三)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簽章。
    第六十四條 調查人員應當參加聽證,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并進行質證。
    第六十五條 需要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等參加聽證的,調查人員、當事人應當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人員的基本情況。經聽證主持人同意的,方可參加聽證。
    證人、鑒定人、勘驗人不能親自到場作證的,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提交相關書面材料,并當場宣讀。
    第六十六條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影響金融穩(wěn)定的除外。聽證不公開舉行的,應當經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部門審查,由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
    第六十七條 聽證公開舉行的,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構應當通過張貼紙質公告、網上公示等適當方式先期公告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案由、聽證時間和地點。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公開舉行的聽證;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構可以根據場地等條件,確定旁聽人數。
    第六十八條 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當事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布聽證紀律。
    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聽證主持人有權予以制止;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其退場。
    第六十九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二)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布聽證主持人、聽證組成員、聽證記錄員名單,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三)案件調查人員陳述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依據和建議等;
    (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就調查人員提出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依據和建議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無違法事實、違法事實較輕或者減輕、免除行政處罰的證據材料;
    (五)經聽證主持人允許,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就有關證據相互質證,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
    (六)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七十條 記錄員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當場完成的,應當交由當事人核對;當事人核對無誤后,應當逐頁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認為聽證筆錄有差錯、遺漏的,可以當場更正或補充;聽證筆錄不能當場完成的,聽證主持人應指定日期和場所核對。
    當事人拒絕在聽證筆錄上簽名或蓋章的,記錄員應當在聽證筆錄中注明,并由聽證主持人簽名確認。
    第七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的,可以延期或者中止舉行聽證:
    (一)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無法參加聽證的;
    (二)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聽證會上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調取新的證據,需要重新鑒定、調查,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或者中止聽證的情形。
    第七十二條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后,應當恢復聽證,并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七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
    (三)其他應當終止聽證的情形。
    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聽證記錄員應當在聽證筆錄上記明,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四條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意見進行研究。需要補充調查的,進行補充調查。
    第七十五條 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意見,或者經補充調查,對已經送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擬處罰決定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

    第八章 決定與執(zhí)行
    第七十六條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案件審理審議情況和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以及聽證情況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七十七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金融監(jiān)管總局或者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案件可以中止辦理:
    (一)當事人及其他與案件有重大關系的人員因涉嫌違紀違法被紀檢監(jiān)察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對該行政處罰案件影響重大的;
    (二)當事人被依法接管或者采取其他金融風險處置措施,接管期限尚未屆滿或者金融風險處置尚未完成,對行政處罰影響重大的;
    (三)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請求有關機關作出解釋的;
    (四)行政處罰決定必須以相關訴訟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相關訴訟未審結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相關情形消失后,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及時恢復案件辦理,案件中止期間不納入案件辦理期限。
    第七十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事實和相關證據;
    (三)處罰的依據、種類、幅度;
    (四)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機構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七十九條 對于已制發(fā)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發(fā)現存在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依法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的,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處罰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第八十條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行政處罰法律文書時,應當附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被羈押、留置的,可以通過采取相關措施的機關轉交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確保行政處罰程序正常進行。
    通過郵寄送達,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立案調查部門或者受送達人本人拒絕簽收,導致處罰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被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依法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的,原則上應當在金融監(jiān)管總局或者派出機構網站刊登公告。
    送達的具體程序本辦法沒有規(guī)定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同意并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以傳真、電子郵件、電子公文傳輸系統(tǒng)等能夠確認當事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采取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當事人特定系統(tǒng)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二條 作出取消、撤銷相關責任人員任職資格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核準其任職資格的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其所屬的金融機構。
    第八十三條 作出禁止從事銀行業(yè)工作或者禁止進入保險業(yè)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被處罰責任人所屬的金融機構。
    第八十四條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以內繳款。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和執(zhí)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經金融監(jiān)管總局或者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二)經依法催告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七條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主動發(fā)現存在重大錯誤、被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要求糾正或者被司法判決撤銷的,應向相關當事人告知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不予行政處罰通知。
    第八十八條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在官方網站上公開。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以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十條 行政處罰案件材料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檔案管理規(guī)定歸檔保存。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在行政處罰工作中,存在失職失責問題的,依規(guī)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對于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擅自改變行政處罰決定種類和幅度等嚴重違反行政處罰工作紀律的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四條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為行政處罰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資源與財務經費保障。
    第九十五條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建立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tǒng),加強行政處罰統(tǒng)計分析工作,對行政處罰各環(huán)節(jié)工作進行全流程管理。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建立行政處罰跟蹤評價機制,對執(zhí)法程序和行為進行全面評估。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有關行政處罰信息錄入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tǒng)。必要時可向有關單位提供金融機構和從業(yè)人員的處罰情況。
    第九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業(yè)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zhèn)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理財公司、企業(yè)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以及經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保險公估人、保險兼業(yè)代理等機構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九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內”皆包括本數或者本級。
    第九十八條 執(zhí)行本辦法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金融監(jiān)管總局制定。金融監(jiān)管總局沒有制定式樣,執(zhí)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書,金融監(jiān)管總局省級派出機構可以制定式樣。
    第九十九條 本辦法由金融監(jiān)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條 本辦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中國銀保監(jiān)會行政處罰辦法》(中國銀監(jiān)會令2020年第8號)同時廢止。

     


    日期:2025-3-15 11:06:0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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