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號:中地勘基金合同[ ]第 號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資合同書(試行)
勘查項目名稱: xxx項目勘查
甲 方: 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乙 方: ( 探礦權人)
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合 同 簽 訂 注 意 事 項
1. 合同編號由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填寫;
2. 合同份數(shù)一式 份;
3. 合同中凡是需要簽字的地方均應采用手寫體;
4. 由多頁構成的合同應蓋騎縫章。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
由
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以下稱“甲方”)
和
公司 (以下稱“乙方”)
共同簽署。
鑒于:
A. 乙方已獲得了勘查 地區(qū)(以下稱為“合作區(qū)”)的勘查許可證(合作區(qū)的地理坐標位置及勘查許可證復印件詳見本合同附件1),即擁有合作區(qū)的原探礦權。
B. 根據(jù)本合同,甲方愿意提供資金,對乙方擁有原探礦權的合作區(qū)投資進行礦產(chǎn)資源找礦勘查活動(以下簡稱為“勘查”);乙方愿意以合作區(qū)的原探礦權作價作為與甲方共同對合作區(qū)投資勘查的部分或全部初始投資。甲方和乙方愿共同投資、共擔風險、共同享有對合作區(qū)合作勘查的成果和收益。
C. 雙方約定,在合作勘查期間不針對合作區(qū)的合作投資勘查活動成立合資企業(yè),而采用雙方合同約定的方式合作。但是不排除在以后的合作勘查期間,經(jīng)雙方一致同意后成立合資企業(yè),以針對合作區(qū)進行進一步合作勘查活動。
D. 若通過勘查在合作區(qū)內取得了具有進一步勘查意義的勘查成果,甲乙雙方按本合同約定的比例分享勘查成果和收益。
E. 若通過勘查在合作區(qū)內沒有取得具有進一步勘查意義的勘查成果,合作區(qū)的探礦權按本合同的第七條規(guī)定處置。
甲方和乙方通過友好協(xié)商,根據(jù)中國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同意簽訂本合同,本合同及所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將共同恪守。
第一條 合同雙方
1.1 本合同的雙方是∶
甲方: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系一家注冊事業(yè)法人, 其法定地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qū)月壇北街2號月壇大廈A610室。
甲方法定代表人∶
姓名∶ 通訊地址:
乙方:XXX公司系一家根據(jù)中國法律正式注冊的公司, 法定地址為 XXX。
乙方法定代表人∶
姓名∶ 通訊地址:
1.2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
每一方應有權變更其登記地點和法定代表人,并有義務書面將其新地點、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新的法定授權代表人的權限以及相關變更資料送達另一方。若一方未及時地將變更其法定代表人的資料送達另一方,則由此對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損失,一方應償付給另一方。
第二條 合作勘查期限
2.1 在本合同下,合作勘查期限是指針對合作區(qū)合作勘查的期限。合作勘查期限從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開始計算,至最后一個基本勘查階段屆滿時終止,除非按第2.3條或第9.1條的規(guī)定得到延長或提前終止。合作勘查期限由一個或若干個基本勘查階段構成,每個基本勘查階段通常約定為12個月,并在雙方同意的勘查方案中明確。
2.2 雙方同意,在合作勘查期間,合作項目的任何勘查技術方案和勘查成果報告的審查和批準,均由甲方組織專家委員會實施,并由甲方根據(jù)專家委員會的建議負責批準。專家委員會應由甲方在國家范圍內選聘行業(yè)內具有較高勘查專業(yè)水平和公正職業(yè)道德的技術和經(jīng)濟專家組成。在審查過程中,專家委員會應給予乙方以充分的機會陳述意見。
2.3 雙方同意,對合作區(qū)的合作投資勘查期限視勘查進展和勘查成果由甲方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
2.3.1 經(jīng)過上個基本勘查階段的勘查,如果甲方確認已取得勘查成果、達到上一個基本勘查階段預期目的、有進一步投資勘查必要的,雙方應按第六條的規(guī)定繼續(xù)追加勘查投資,直至合作區(qū)的勘查工作程度達到普查或必要的詳查工作程度,方可認定合作勘查期限屆滿。
2.3.2 第2.3.1項中涉及的普查或詳查程度按照國家行業(yè)規(guī)范的技術標準確定,并由甲方組織的專家委員會審查認定。
2.3.3 經(jīng)過上個基本勘查階段的勘查,甲方認為勘查成果未能達到預期目的或沒有進一步投資勘查必要的,可以停止后續(xù)勘查投資,并認定合作勘查期限屆滿。
2.3.4 在任何一個基本勘查階段中,如果甲方認為勘查無法達到預期要求,沒有進一步勘查必要的,則甲方有權停止投資,合作期限因此屆滿。
第三條 委托勘查
3.1 [A選擇]甲方同意委托乙方編制合作區(qū)的勘查設計,甲方負責按照第2.2條的規(guī)定審查和批復;根據(jù)甲方批準的勘查設計,勘查資金由甲方單方投入或雙方共同投入,乙方同時作為勘查單位一方執(zhí)行勘查工作任務;
[B選擇] 雙方協(xié)商同意委托已獲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勘查X級資質的XXX勘探公司編制合作區(qū)的勘查設計,甲方負責按照第2.2條的規(guī)定審查和批復;根據(jù)甲方批準的勘查設計,甲方單方投入或雙方共同投入勘查資金,XXX勘探公司作為勘查單位一方執(zhí)行勘查工作任務。
3.2 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要求勘查單位提供賬戶,用于接受和管理使用甲乙方共同投入的勘查資金,并建立專賬管理?辈閱挝坏馁~戶信息為:開戶行XXX,賬號:XXX。除非經(jīng)雙方同意,勘查單位不得變更上述賬號。本合同授予雙方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該賬戶的權力和同等機會,以審查勘查資金的使用是否合符國家有關的財務規(guī)定和合作勘查項目的預算規(guī)定。
3.3 甲方和勘查單位的責、權、利由雙方共同簽署的勘查合同書約定(附件2)。
第四條 探礦權管理
4.1 本合同約定,乙方擁有的合作區(qū)的探礦權稱為“原探礦權”;合同簽訂后,原探礦權變稱為“合作探礦權”。
4.2 為了利于管理,合作探礦權不變更其原探礦權持有人名稱,仍由乙方持有,但是針對合作探礦權的任何變更及處置(包括轉讓、抵押、作價投資、坐標范圍的變更、轉為采礦權等)均須由雙方共同協(xié)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后執(zhí)行;經(jīng)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乙方不得單方處置。
4.3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應立刻將本合同及其他文件送頒發(fā)合作區(qū)勘查許可證的發(fā)證機關備案,備案內容應明確雙方對合作區(qū)的勘查投資和對合作探礦權擁有的權益。備案文件應附有在合作勘查期間,乙方不單方處置合作探礦權的書面承諾。
4.4 乙方按照國家關于礦業(yè)權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負責辦理合作探礦權日常手續(xù),相關手續(xù)費用由乙方支付,計入合作投資勘查成本。
第五條 雙方初始投資及確定權益
5.1 甲方承認乙方在合作區(qū)至本合同簽署之日前已進行的勘查工作和已取得的成果,并同意該部分勘查工作投入、成果作為原探礦權價值評估的基本要件,并承認:
[A選擇]:由具有國家認定礦業(yè)權評估資格的XXX評估公司對原探礦權的評估值折算人民幣XXX萬元作為原探礦權價值,并納入乙方對合作區(qū)域的初始投資以計算初始投資權益。原探礦權的評估值由本合同所附的XXX公司的評估報告(附件3-1 )證實;
[B 選擇]:乙方在合作區(qū)域至本合同簽署之日前的實際投資額計算人民幣XXX萬元作為原探礦權價值,并納入乙方對合作區(qū)域的初始投資以計算初始投資權益,實際投資額由省國土資源廳出具的核實報告(附件3-2)證實;
[C 選擇]:雙方以協(xié)議方式估算原探礦權價值為XXX萬元,并納入乙方對合作區(qū)域的初始投資以計算初始投資權益。
5.2 根據(jù)甲方審定的每個基本勘查階段勘查設計和勘查預算,甲方投入人民幣XXX萬元作為其對合作區(qū)的初始投資(以下稱為“甲方初始投資”)并以此計算甲方初始投資權益。
5.3 乙方在合作勘查期間的任何基本勘查階段內,都有選擇是否以資金方式投資和追加投資合作區(qū)勘查的權力,但是在一個或數(shù)個基本勘查階段選擇不追加資金投資后,可以申請在下個基本勘查階段追加投資,在追加投資前應對合作探礦權進行評估。
5.4 本合同簽署后的第一個基本勘查階段內,甲方應完成第5 .2條約定的勘查資金投入XXX萬元。首期勘查資金應在本合同簽署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撥付到按第3.2條約定的勘查單位的銀行賬戶,且不得低于年度勘查總投入的80%,計人民幣XXX 萬元。以后每個勘查年度追加資金投入的支付方式按此規(guī)定執(zhí)行。
5.5 根據(jù)第5.3條的約定,本合同簽署后的第一個基本勘查階段內,乙方除以原探礦權評估作價投資外,同時還選擇以資金方式投入,乙方應根據(jù)第5 .2條約定的勘查預算,投入勘查資金XXX萬元(以下稱為“乙方初始投資”)。首期勘查資金應在本合同簽署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撥付到按第 3.2 條約定的勘查單位的銀行賬戶,且不得低于本勘查階段勘查總投入的80%,計人民幣XXX 萬元。以后每個基本勘查階段追加資金投入的支付方式按此規(guī)定執(zhí)行。
5.6 按照第5.1條、5 .2條和5 .5條的規(guī)定,甲方完成甲方初始投資后,獲得合作探礦權j%的初始投資權益應按下列公式計算:甲方初始投資權益比例=甲方初始投資/(原探礦權價值+乙方初始投資+甲方初始投資)。乙方完成第4.3條規(guī)定的事項和第5.5條規(guī)定的乙方初始投資后,乙方獲得合作探礦權的y%的初始投資權益應按下列公式計算:乙方初始投資權益比例=(原探礦權價值+乙方初始投資)/(原探礦權價值+乙方初始投資+甲方初始投資)。按照本合同第5.3條的規(guī)定,乙方初始投資可以為零投入。
5.7 第5.4條 、第5.5條和第5.6條規(guī)定雙方的勘查資金投入,以基本勘查階段工作結束后實際投入的數(shù)額核定,并以此計算雙方投資權益比例。
5.8 [A]選擇:鑒于原探礦權的形成含有國家投資XXX萬元,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上繳價款計XXX萬元。雙方約定,乙方在本合同簽署前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價款XXX萬元或轉增國家資本金,并將繳費憑據(jù)復印件或轉增國家資本金批復文件送甲方備案。
[B]選擇:鑒于原探礦權的形成含有國家投資XXX萬元,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上繳價款計XXX萬元。經(jīng)征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同意,雙方約定,在合作區(qū)投資勘查結束并取得收益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乙方應向國家繳納原探礦權價款并加計不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的資金占用費,由乙方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價款繳納的相關事宜。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轉增國家資本金的,由乙方負責辦理相關轉增手續(xù)。
第六條 追加投資及調整權益
6.1 雙方完成前一個基本勘查階段投資后,經(jīng)甲方審核勘查單位提交的階段性成果報告,認為有進一步勘查工作前景的,雙方約定繼續(xù)追加勘查投資。具體追加投資額度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規(guī)定,在下一個勘查階段由雙方共同簽署追加投資合同。同樣在以后的每個勘查階段都可以依照勘查計劃需要,按照(附件4)規(guī)定的格式共同簽署追加投資合同。如乙方在任何階段不同意追加投資,甲方有權單獨追加投資。在甲方做出單獨追加投資的決定后,乙方應繼續(xù)與甲方配合,保證勘查的順利進行。
6.2 除非出現(xiàn)以下情況,雙方應按照第5.6條確定的雙方初始權益比例追加勘查資金投資:
6.2.1 經(jīng)協(xié)商,雙方同意調整追加勘查投資比例;或
6.2.2 按照第5.3條和第6.1條的規(guī)定,乙方選擇不追加勘查投資,甲方承擔下個勘查階段勘查預算全額投資責任。在每個勘查階段勘查報告和勘查預算批準后,乙方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是否追加投資的意愿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
6.3 雙方追加投資后,應調整權益比例。調整后甲方投資權益比例=(甲方初始投資+甲方追加投資)/(原探礦權價值+乙方初始投資+乙方追加投資+甲方初始投資+甲方追加投資);調整后乙方投資權益比例=(原探礦權價值+乙方初始投資+ 乙方追加投資)/(原探礦權價值+乙方初始投資+乙方追加投資+甲方初始投資+甲方追加投資)。在任何勘查階段,按照第5.3條的規(guī)定,乙方的初始投資和追加資金投入可以為零投入。
6.4 在合作勘查期間,在乙方選擇在任何基本勘查階段不追加資金投入或追加資金不足以保持其初始投資權益比例的前提下,雙方約定,乙方權益比例隨甲方投入增加不斷攤薄調整,但乙方的最終權益比例不小于15%。當乙方的權益比例被攤薄后降至15%以下時,雖然乙方依據(jù)本條可以保持15%的權益比例,但如乙方欲追加資金投入,則乙方應按照實際攤薄后的比例計算乙方追加前的權益。
6.5 雙方約定,在合作勘查期限內,甲方須在每個勘查階段完成第6.1、6.2條規(guī)定的追加資金投入并獲得權益。乙方可以在一個或數(shù)個勘查階段不追加資金投入,但其權益應按6.3條的規(guī)定攤薄調整,但是乙方在以前勘查階段選擇不追加資金投入后,若申請恢復追加資金勘查投入,以增加權益比例時,必須先對合作探礦權重新評估,確定合作探礦權價值,在此基礎上重新確定甲乙雙方對探礦權享有的權益,然后按第6.6條的規(guī)定計算雙方調整后的投資權益比例。權益重新確定方法為:重新評估后甲方投資權益=合作探礦權新評估值×評估前甲方投資權益比例;重新評估后乙方投資權益=合作探礦權新評估值×評估前乙方投資權益比例。評估工作由權益比例高的一方負責組織并委托評估機構。當乙方在申請恢復追加資金勘查投入時,其權益比例已經(jīng)低于15%時,按第6.4條的規(guī)定處理。
6.6 如乙方在以前勘查階段選擇不追加資金投入后,在以后的階段申請恢復追加勘查資金投入,則雙方投資權益比例按如下公式計算調整:調整后甲方投資權益比例=(重新評估后甲方投資權益+甲方追加投資)/(探礦權新評估值+甲方追加投資+乙方恢復追加投資);調整后乙方投資權益比例=(重新評估后乙方投資權益+乙方恢復追加投資)/(探礦權新評估值+甲方追加投資+乙方恢復追加投資)。
6.7 若任何一方在任一基本勘查階段結束時沒有足額支付已經(jīng)承諾的投資款,則雙方的投資權益比例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重新調整計算。
6.8 除非甲方同意,乙方恢復追加勘查資金投資后,其對合作探礦權的投資權益不得超過第5.6條規(guī)定初始投資權益比例。
第七條 合作期滿成果處置與權益分配
7.1 按照第2.3規(guī)定,雙方針對合作區(qū)的合作投資勘查期限屆滿后,應終止合作投資勘查,并實施清算工作,由甲方審核勘查單位提交的勘查報告。依據(jù)雙方的初始勘查投資權益比例和歷次追加勘查投資后調整的投資權益比例,計算確定雙方最終投資權益。在按第5.6條確定初始投資權益比例后,如果任何一方都沒有追加勘查投資,則初始投資權益比例視為最終投資權益比例;如果任何一方追加投資,則在最后一次追加投資后按第六條規(guī)定計算的調整后投資權益比例視為最終投資權益比例。
7.2 本合同授予最終投資權益比例高的一方擁有對合作區(qū)勘查成果的處置組織權,包括:委托評估機構評估合作區(qū)探礦權價值、向市場發(fā)布轉讓出售公告、接受詢問、確定轉讓價格、與第三方談判探礦權轉讓合同等事宜,但是任何的處置準備工作和事實上的處置都須向另一方通報并獲得另一方的同意;未獲得另一方同意的,擁有處置組織權的一方不得單方執(zhí)行上述處置,另一方不應不合理地拒絕同意對方組織的探礦權處置活動。擁有處置組織權的一方應將處置的所有資料無保留的向另一方提供。經(jīng)與另一方協(xié)商并得到同意后,可以委托另一方行使本方的權力。
7.3 經(jīng)甲方審核的勘查成果報告,符合第2.3.1條規(guī)定的,雙方約定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置勘查成果、合作探礦權及分配投資收益:
7.3.1 通過市場方式向第三方轉讓合作探礦權,并將轉讓所得收入按各方最終投資權益比例進行分配;但在同等條件和價格下,每一方對另一方在合作區(qū)勘查成果和合作探礦權中的權益轉讓和出售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并按協(xié)議價(以礦業(yè)權評估價為底價)轉讓;
7.3.2 由于市場和技術等原因暫不能及時轉讓,甲乙雙方?jīng)]有繼續(xù)勘查投入計劃的,經(jīng)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可暫納入國家礦產(chǎn)資源戰(zhàn)略儲備體系托管,待條件成熟時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轉讓;未取得一致意見的,不同意本條約定的一方須按照7.3.1的規(guī)定購買合作探礦權另一方的權益,或提出可操作的成果處置方案。
7.4 經(jīng)甲方審核勘查成果報告,符合第2.3.3條、2.3.4條規(guī)定的,雙方約定甲方放棄合作探礦權的權益。
第八條 雙方權利義務保證和承諾
8.1 除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它權利義務外, 甲方還負有下列權利和責任:
8.1.1 組織專家審查勘查單位編制的勘查設計、年度和總體勘查報告,決定是否批準相關設計和報告;
8.1.2 與勘查單位簽訂勘查合同,并按工作進度撥付甲方應付的勘查投資經(jīng)費;
8.1.3 與監(jiān)理機構簽訂監(jiān)理合同,對勘查單位的施工和經(jīng)費使用等進行監(jiān)理。監(jiān)理機構由甲方確定。
8.2 除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它權利義務外,乙方還負有下列責任:
8.2.1 按照甲方的要求,協(xié)助甲方履行第8.1條責任;
8.2.2 在第4.2和4.4條規(guī)定的條件下,辦理與合作探礦權管理有關的事宜,包括: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對合作探礦權的必要年審、報告、付款及勘查投入事宜,以滿足保持合作區(qū)勘查許可證合法有效的要求;辦理與勘查單位、監(jiān)理機構、工作社區(qū)等任何事宜的協(xié)調及具體處理,保證勘查合作正常進行的其他有關事宜;
8.2.3 乙方應將在本合同簽署之日前合作區(qū)的各項地質成果,及其它全部地質資料毫無保留地向甲方提供;
8.2.4 經(jīng)商議,甲方認為需要乙方協(xié)助辦理的其他事宜。
8.3 于本合同簽署之日起,雙方相互聲明和保證:
8.3.1 雙方依法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責任;
8.3.2 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的代表或代理人已獲授權簽署本合同, 并使本方受本合同約束;
8.3.3 雙方簽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義務, 都不會與其章程或內部的任何規(guī)定有抵觸或違背,構成對本合同中的義務的不能履行;
8.3.4 雙方?jīng)]有正在進行的任何訴訟、仲裁、其它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調查,以至任何一方面會影響其簽署或履行本合同;
8.3.5 雙方已將其所持有的,與合作投資勘查有關的所有資料,都已向另一方披露,而且在本方提供給另一方的上述資料中均無任何具有實質意義的不實或誤導性陳述;
8.3.6 雙方已作出一切必要的年審、報告、付款及勘查投入,并滿足了其它保持合作區(qū)勘查許可證合法有效的要求。
8.4 甲方向乙方聲明、保證和承諾:
甲方按照第5.4條的規(guī)定按期完成約定的勘查投入,但是由于國家財政預算撥付的原因,影響勘查資金的按期投入,甲方應向乙方說明,且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甲方對勘查階段約定的勘查資金投入到位后,就視甲方為完成投資義務,甲方有權享有本合同規(guī)定的投資權益,無需承擔遲延付款的違約責任。在本條的前提下,甲方應在財政預算撥付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應付本期勘查投資資金撥付到勘查單位。
8.5 乙方向甲方聲明、保證和承諾:
8.5.1 原探礦權合法有效,沒有用于抵押、租賃、承包等,不會因此而損害甲方利益;
8.5.2 原探礦權至本合同簽署之日前已投入的勘查工作和已取得的成果真實有效,委托評估機構對原探礦權權益的評估行為合法合規(guī),評估值真實可靠,不會因不實和虛假而損害甲方利益。
8.6 一方應就違反任何上述聲明、保證和承諾而引起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負責,造成另一方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第九條 合同的終止
9.1 合同在下列情況發(fā)生時終止:
9.1.1 依據(jù)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合作勘查期限屆滿;
9.1.2 甲方有權根據(jù)對勘查成果的判斷,按照第2.3.3條和第2.3.4條的規(guī)定向乙方發(fā)出書面通知而要求終止本合同;
9.1.3 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對本合同構成實質違約,使得雙方的合作無法繼續(xù)進行,而違約方在收到對方發(fā)出的要求對其實質性違約行為做出補救的書面通知后三十日內,沒有對其違約行為做出補救的;或
9.1.4 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中止履行達到連續(xù)6個月,任何一方可根據(jù)第13.4條的規(guī)定立即通知另一方終止合同。
第十條 合同終止的影響
10.1 合同終止后,雙方應當參照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約定來確定合作探礦權、投資收益、勘查成果的分配和比例。
10.2 合同終止后, 第七(成果處置)、十一(爭議解決)及十二(違約責任)、十四(適用法律)等條款仍將有效。
10.3 合同終止后,如需清算,則清算費用由雙方按最終投資權益比例分攤。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11.1 針對本合同履行產(chǎn)生的爭議,應先由雙方商議解決,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依 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即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除非由于任何不可抗力因素,雙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條款。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即為違約行為,另一方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并可要求繼續(xù)履行本合同。若屬雙方均有違約行為,則由雙方按照責任大小分別承擔各自違約所引起的責任。
12.2 如本合同按第9.1.3條的規(guī)定終止,則違約方應賠償非違約方的損失金額不應低于以下兩者中的最高值:(1)非違約方總投資額加上截止合同終止時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固定資產(chǎn)投資貸款利率的上限所計算的利息;(2)非違約方屆時享有的投資權益,即合同終止時合作探礦權的價值乘以非違約方最終投資權益比例所得的金額。為確認合同終止時合作探礦權的價值,非違約方有權指定評估機構對合作探礦權重新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12.3 如甲方有充分證據(jù)證明乙方將不履行或不如期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 則 甲方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直至乙方提供擔;蛘呗男斜竞贤。
12.4 本條規(guī)定的各項違約救濟措施可以累加適用。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簽署后發(fā)生的、本合同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fā)生與后果是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行為或不行為、土地所有者或他人阻擋使合作勘查無法實施的情形。政府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國家法規(guī)法律發(fā)等發(fā)生重大調整等情形。
13.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無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不視為 違約。
13.3 宣稱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fā)生及其持續(xù)時間的足夠證據(jù)。
13.4 若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雙方應立即互相協(xié)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并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若不可抗力的發(fā)生或后果對合作勘查造成重大損害,持續(xù)時間超過六個月,并且雙方?jīng)]有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的,則任何一方可終止本合同,但條件是該方已履行其在本13.4條下的義務。
第十四條 適用法律
14.1 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和履行,以及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均受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約束。
14.2 在本合同生效后,若國家頒布新的法律或法規(guī),或對任何現(xiàn)有法律或法規(guī)做出修改、解釋,從而使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經(jīng)濟利益受到實質性不利影響,雙方應立即互相協(xié)商,并盡其最大努力,實施一切必要的調整措施以把雙方從本合同獲得的經(jīng)濟利益維持在各自滿意的水平上。若無法實施這些調整,則雙方可終止本合同,進行權益處置。
第十五條 其它規(guī)定
15.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須經(jīng)雙方共同協(xié)商同意。任何一方向對方發(fā)出本合同 規(guī)定的任何通知或書面信函應以信件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發(fā)出,或者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發(fā)出。一切通知和信函均應發(fā)往下列有關地址,直到向另一方發(fā)出書面通知更改該地址為止∶
甲方∶
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月壇北街2號,月壇大廈A610室
郵政編碼:100045
傳真號碼∶86-10-68085621
電話號碼:86-10-68085656
E-mail地址:
收件人:
乙方∶
公司
地址:
郵政編碼:
傳真號碼∶
電話號碼:
E-mail地址:
收件人∶
15.2 以下所列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具有與本合同第一條至第十五條同等的約束力。
附件:1.合作區(qū)勘查許可證
2.勘查合同
3.原探礦權評估報告/省國土資源廳核實報告
4.追加投資合同書
[簽字頁附后]
(本頁無正文)
雙方正式授權代表已于下文所述的日期在 地區(qū)簽署本合同。
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公司
(甲方) (乙方)
簽署∶ 簽署∶
姓名∶ 姓名∶
(蓋章) (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