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林嘉秀與在美國居住的華僑康繼光離婚問題的批復(fù)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林嘉秀與在美國居住的華僑康繼光離婚問題的批復(f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林嘉秀與在美國居住的華僑康繼光離婚問題的批復(fù)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林嘉秀與在美國居住的華僑康繼光離婚問題的批復(fù)
1956年3月15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5年12月30日法刑臨二(55)字第135號關(guān)于林嘉秀(女)與在美國居住的華僑康繼光離婚問題的來函已收悉。如果來函所說的男方康繼光曾來信表示同意離婚,他在美國已另行結(jié)婚以及他曾兩次給他們的父母來信索要離婚證明等情況都有確實(shí)材料可以證明,可以判決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對爭取康繼光回國問題,不至于發(fā)生不利影響。但如果上述情況不能證實(shí),則在處理上仍應(yīng)特別慎重。
此復(f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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