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終止地方法院與國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門司法協助協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終止地方法院與國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門司法協助協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終止地方法院與國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門司法協助協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終止地方法院與國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門司法協助協議的通知
199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近來,發(fā)現個別地方法院與國外地方司法機關簽訂司法協助協議。經我院研究并征求外交部條法司意見,認為:司法協助(包括相互代為送達司法文書、調查取證、承認與執(zhí)行法院判決等)關系到國家的司法主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的有關規(guī)定,與外國談判締結司法協助協定只能以國家或政府的名義,或者經國家或政府授權的機關對外簽署,并須報請國務院審核后,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準。據此,地方法院無權與國外簽訂司法協助協議,已簽訂的應立即終止執(zhí)行,并向對方說明情況。
今后各地方法院遇有相鄰國家有關地區(qū)提出談判締結司法協助協定事,應及時報告我院,由我院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