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的決定
(2006年6月29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批準于1996年11月7日在《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締約國會議上通過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同時聲明:
一、對于《議定書》第16條第2款、第5款,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議定書》的解釋和適用(包括第3條第1款、第2款的解釋和適用)而成為爭端當事方,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書面同意,才能適用《議定書》附件Ⅲ所列仲裁程序。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議定書》暫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