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指定廣東省潮州市等七個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指定廣東省潮州市等七個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指定廣東省潮州市等七個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指定廣東省潮州市等七個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復
2006年2月28日 [2006]民四他字第11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2006]26號《關于授予潮州市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請示》收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經研究,批復如下:
指定廣東省潮州市、揭陽市、汕尾市、肇慶市、云浮市、茂名市和河源市等七個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