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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處理中、朝兩國公民離婚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1. 【頒布時間】1966-5-12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處理中、朝兩國公民離婚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6/113716196621.html

    7.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處理中、朝兩國公民離婚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處理中、朝兩國公民離婚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處理中、朝兩國公民離婚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處理中、朝兩國公民離婚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1966年5月12日,最高法院

    遼寧、吉林、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八日到十九日,我院民事審判庭召集了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庭的同志,就處理中朝兩國公民離婚案件,通過外交部門轉(zhuǎn)送的審判文書內(nèi)容、格式問題,中朝涉外離婚案件的范圍及如何處理的問題,以及這類問題的管轄問題等,相互介紹了情況,交換了意見,與會同志認為,這些問題統(tǒng)一口徑,對維護中朝兩國友誼是有政治意義的。座談紀要外交部領事司同意,F(xiàn)將座談紀要發(fā)給你們,請通知有關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參照執(zhí)行。并希繼續(xù)總結(jié)經(jīng)驗,以便今后進一步研究。

    附: 關于處理中、朝兩國公民離婚案件座談會紀要
    一、關于通過外交部門送達審判文書的內(nèi)容、格式問題。
    (一)凡通過外交部送達的法律文書,一律采用中文、正式公函,不得采用外文或便函。并應經(jīng)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后,送往外事部門。
    (二)處理中、朝兩國公民的涉外案件,可使用申請離婚書、委托書、送達回證三種。三種文書的內(nèi)容、格式是:
    1.申請離婚書:只要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現(xiàn)在住址、目的要求、扼要的說明申請理由等即可。對于涉及兩國關系的,尤其影響兩國友誼的詞句,一律不要寫在申請離婚書上。
    2.委托書的格式分為兩種,一是委托征詢意見,一是判決后委托代為送達。
    (1)朝鮮民主主義共和國××裁判所:
    我院受理中國公民××與現(xiàn)住貴國××道××郡××離婚一案,現(xiàn)將××的申請離婚書送交貴所,請貴所協(xié)助代為詢問××對離婚、財產(chǎn)處理、子女撫養(yǎng)等意見,函告我院,以便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中級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2)朝鮮民主主義共和國××裁判所:
    關于中國公民與現(xiàn)住貴國××道××郡××離婚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茲將判決書轉(zhuǎn)去,請貴所協(xié)助送交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中級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3.送達回證采用國內(nèi)通用的格式。
    二、關于中、朝涉外離婚案件的范圍及如何處理的問題。
    (一)凡中、朝兩國間的涉外離婚案件,必須是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朝鮮公民。對于原是中國公民越境去朝鮮的,仍按中國公民離婚案件處理。
    (二)所屬前兩種情況,如一方提出離婚,法院原則上都應受理。凡涉外離婚案件,一律通過外交部門征求對方意見。原為中國公民越境去朝鮮的離婚案件,可個別采取以下方法處理:
    1.越境出國的時間不長,并有通訊聯(lián)系,過去感情較好,國內(nèi)一方生活并不困難的,應盡量說服動員不要離婚。
    2.越境出國的時間較長,雙方還有通訊聯(lián)系,過去感情基礎一般。但國內(nèi)一方生活困難,迫切要求離婚的,可告知自己與對方協(xié)商解決。雙方同意離婚即由民政部門登記,或法院作出調(diào)解離婚處理。但要認真審查,防止提出離婚一方偽造對方信件。如雙方協(xié)商不成,可通過外交途徑征詢對方意見后,依法判決。
    3.越境出國后,長期無音訊,又不知現(xiàn)在地址,原來感情基礎不好,而國內(nèi)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可比照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精神作缺席判決,但判決前,應通過外交部門查明確實不知下落,防止工作被動。
    4.已知越境出國一方加入了朝鮮國籍,或已知其在朝鮮有了工作,則應通過外交部門征求意見,再作處理。
    (三)凡通過外交部門處理的案件,一律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雙方協(xié)議達成調(diào)解的,可由基層法院處理,但發(fā)出的協(xié)議調(diào)解文書,一律經(jīng)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后,發(fā)給國內(nèi)一方自行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一九六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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