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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fā)《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08-5-21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fā)《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3. 【發(fā)文號】法發(fā)〔2008〕14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0705/2008-05/21/content_860644.htm

    7.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fā)《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fā)《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fā)《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印發(fā)《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法發(fā)〔2008〕1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現(xiàn)將《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guī)定

      為確保死刑案件的辦理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和律師辯護、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現(xiàn)就人民法院審理死刑案件,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的具體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對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應當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充分保障其辯護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并充分保障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xié)會應當加強對死刑案件辯護工作的指導,積極爭取政府財政部門落實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經費。律師辦理死刑案件應當恪盡職守,切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拒絕指定的律師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再次拒絕指定的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準許并記錄在案。

      三、法律援助機構在收到指定辯護通知書三日以內,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辯護經驗的律師擔任死刑案件的辯護人。

      四、被指定擔任死刑案件辯護人的律師,不得將案件轉由律師助理辦理;有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經法律援助機構同意,由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其他律師辦理。

      五、人民法院受理死刑案件后,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案卷,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為律師查閱、復制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提供方便。

      人民法院對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復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實并直接影響定罪量刑的證據(jù)材料的復制費用,應當免收或者按照復制材料所必須的工本費減收。

      律師接受委托或者被指定擔任死刑案件的辯護人后,應當及時到人民法院閱卷;對于查閱的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證人身份等情況的,應當保守秘密。

      六、律師應當在開庭前會見在押的被告人,征詢是否同意為其辯護,并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意見。

      七、律師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jù),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申請鑒定或者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書面答復并附卷。

      八、第二審開庭前,人民檢察院提交新證據(jù)、進行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律師查閱。

      九、律師出庭辯護應當認真做好準備工作,圍繞案件事實、證據(jù)、適用法律、量刑、訴訟程序等,從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等方面提出辯護意見,切實保證辯護質量,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十、律師接到人民法院開庭通知后,應當保證準時出庭。人民法院應當按時開庭。法庭因故不能按期開庭,或者律師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不影響案件審理期限的情況下,另行安排開庭時間,并于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律師和人民檢察院。

      十一、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審判場所的安全保衛(wèi),保障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確保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

      十二、法官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訴訟程序進行審判活動,尊重律師的訴訟權利,認真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律師發(fā)言的完整性。對于律師發(fā)言過于冗長、明顯重復或者與案件無關,或者在公開開庭審理中發(fā)言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進行人身攻擊的,法官應當提醒或者制止。

      十三、法庭審理中,人民法院應當如實、詳細地記錄律師意見。法庭審理結束后,律師應當在閉庭三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十四、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對賠償事項進行調解時,律師應當在其職責權限范圍內,根據(jù)案件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依法提出有利于案件處理、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意見,促進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調解解決。

      十五、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姓名及其所在的執(zhí)業(yè)機構。對于律師的辯護意見,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在討論案件時應當認真進行研究,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采納與否的理由。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裁判文書送達律師。

      十六、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律師提出會見法官請求的,合議庭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安排會見、聽取意見。會見活動,由書記員制作筆錄,律師簽名后附卷。

      十七、死刑案件復核期間,被告人的律師提出當面反映意見要求或者提交證據(jù)材料的,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接待,并制作筆錄附卷。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

      十八、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xié)會應當加強對律師的業(yè)務指導和培訓,以及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教育,不斷提高律師辦理死刑案件的質量,并建立對律師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機制。

      法發(fā)〔2008〕14號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印發(fā)

    《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現(xiàn)將《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guī)定

      為確保死刑案件的辦理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和律師辯護、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現(xiàn)就人民法院審理死刑案件,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的具體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對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應當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充分保障其辯護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并充分保障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xié)會應當加強對死刑案件辯護工作的指導,積極爭取政府財政部門落實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經費。律師辦理死刑案件應當恪盡職守,切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拒絕指定的律師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再次拒絕指定的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準許并記錄在案。

      三、法律援助機構在收到指定辯護通知書三日以內,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辯護經驗的律師擔任死刑案件的辯護人。

      四、被指定擔任死刑案件辯護人的律師,不得將案件轉由律師助理辦理;有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經法律援助機構同意,由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其他律師辦理。

      五、人民法院受理死刑案件后,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案卷,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為律師查閱、復制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提供方便。

      人民法院對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復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實并直接影響定罪量刑的證據(jù)材料的復制費用,應當免收或者按照復制材料所必須的工本費減收。

      律師接受委托或者被指定擔任死刑案件的辯護人后,應當及時到人民法院閱卷;對于查閱的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證人身份等情況的,應當保守秘密。

      六、律師應當在開庭前會見在押的被告人,征詢是否同意為其辯護,并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意見。

      七、律師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jù),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申請鑒定或者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書面答復并附卷。

      八、第二審開庭前,人民檢察院提交新證據(jù)、進行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律師查閱。

      九、律師出庭辯護應當認真做好準備工作,圍繞案件事實、證據(jù)、適用法律、量刑、訴訟程序等,從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等方面提出辯護意見,切實保證辯護質量,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十、律師接到人民法院開庭通知后,應當保證準時出庭。人民法院應當按時開庭。法庭因故不能按期開庭,或者律師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不影響案件審理期限的情況下,另行安排開庭時間,并于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律師和人民檢察院。

      十一、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審判場所的安全保衛(wèi),保障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確保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

      十二、法官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訴訟程序進行審判活動,尊重律師的訴訟權利,認真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律師發(fā)言的完整性。對于律師發(fā)言過于冗長、明顯重復或者與案件無關,或者在公開開庭審理中發(fā)言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進行人身攻擊的,法官應當提醒或者制止。

      十三、法庭審理中,人民法院應當如實、詳細地記錄律師意見。法庭審理結束后,律師應當在閉庭三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十四、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對賠償事項進行調解時,律師應當在其職責權限范圍內,根據(jù)案件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依法提出有利于案件處理、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意見,促進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調解解決。

      十五、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姓名及其所在的執(zhí)業(yè)機構。對于律師的辯護意見,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在討論案件時應當認真進行研究,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采納與否的理由。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裁判文書送達律師。

      十六、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律師提出會見法官請求的,合議庭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安排會見、聽取意見。會見活動,由書記員制作筆錄,律師簽名后附卷。

      十七、死刑案件復核期間,被告人的律師提出當面反映意見要求或者提交證據(jù)材料的,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接待,并制作筆錄附卷。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

      十八、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xié)會應當加強對律師的業(yè)務指導和培訓,以及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教育,不斷提高律師辦理死刑案件的質量,并建立對律師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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