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轉發(f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關于處理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的幾點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轉發(f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關于處理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的幾點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轉發(f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關于處理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的幾點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轉發(f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關于處理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的幾點意見”
1985年1月15日,最高檢察院
意見
一、凡持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得他人的“信用卡”及已被列入取消名單的“信用卡”,在我國境內騙取外匯,數額較大、情節(jié)嚴重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二、凡有計劃、有預謀結伙入境,利用“信用卡”,采取隱瞞真象或虛構事實、騙取外匯數額巨大的,應追究刑事責任。有的雖然數額巨大,但情節(jié)較輕,在我國境內無其他違法行為的,可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發(fā)卡銀行(公司)要求在國外起訴的,可由外國按當地法律處理; 三、凡中國銀行或“信用卡”發(fā)卡銀行提出向持卡人進行追索款項的,應由我司法部門按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如需要公安部門協(xié)助時,則由公安部門協(xié)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