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fā)《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試點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fā)《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試點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fā)《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試點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fā)《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試點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知識產權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綱要》(國發(fā)〔2008〕18號)和《關于加強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知識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辦發(fā)〔2008〕28號),進一步規(guī)范全國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試點工作,切實推動知識產權工作與科技進步、經濟發(fā)展相融合,現(xiàn)將《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試點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請在試點工作中認真貫徹執(zhí)行。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2年8月23日
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試點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綱要》(國發(fā)[2008]18號)和《關于加強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知識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辦發(fā)[2012]28號),規(guī)范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試點工作(以下簡稱試點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試點工作堅持“緊扣需求、分類評議、講求實效”的原則,促進知識產權工作與經濟發(fā)展和科技進步緊密融合,切實為政策制定、項目規(guī)劃、管理決策和技術研發(fā)等提供參考依據,推動重大經濟科技活動實現(xiàn)知識產權全過程管理。
第三條 試點工作應重點圍繞重大投資、重點科技研發(fā)、技術引進或產業(yè)化、人才引進、企業(yè)上市審查、技術標準制定、展覽展示活動以及企業(yè)并購等重大經濟科技活動開展。
第二章 申報和批準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工作計劃統(tǒng)一啟動年度試點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qū)試點申報工作。申報單位應當是省、市、園區(qū)的知識產權局。
第五條 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重視評議工作,將工作納入重要工作議程,已在當地建立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制度或者已就相應制度的建立積極進行探索;
(二)與當地有關部門就知識產權評議工作形成共識,初步建立評議工作協(xié)調機制;
(三)設專門機構或有專人負責管理知識產權評議試點工作,并且能夠調動知識產權分析服務機構承擔試點項目;
(四)有專門用于開展試點工作的地方配套資金,且與國家引導資金的比例不少于1:1,并能確保配套資金與引導資金同步到位。
第六條 申報試點應當填寫申報書。申報書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參與試點的工作基礎、項目概況、評議方案、經費配套等(詳見附件1)。
第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書進行論證后,根據專家論證意見和工作需要,研究確定試點單位。同時選取未能列為試點單位但具有良好培養(yǎng)潛力的申報單位作為試點培育單位。試點和試點培育期均為一年。
第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工作整體要求,結合開展試點及試點培育單位實際需要,與試點單位和試點培育單位簽訂任務書,列明工作計劃和要求,試點單位和試點培育單位應按照任務書開展各項工作。
第三章 工作內容
第九條 試點單位應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指導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與當地經濟科技管理部門的溝通協(xié)作,制定完善知識產權評議制度規(guī)范,建立完善跨部門知識產權評議工作機制;
(二)針對當地支柱產業(yè)和發(fā)展重點,結合實際需求和資源條件,選取至少兩個在當地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重大經濟科技項目開展知識產權評議;
(三)充分利用評議成果,積極推送相關成果,切實為產業(yè)規(guī)劃、項目決策和政策制定等提供支撐和指引,以及適時面向相關企業(yè)和研發(fā)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開展成果應用培訓;
(四)培養(yǎng)知識產權評議人才,培育當地的知識產權評議機構。
第十條 試點培育單位應當積極營造知識產權評議制度環(huán)境,著力提升知識產權評議能力,完成評議項目,培養(yǎng)知識產權評議人才,培育知識產權分析機構。
第四章 考核驗收
第十一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試點工作情況進行量化考核和驗收評審,各試點單位應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求提供試點工作總結和項目資金決算表?己蓑炇盏闹饕獌热莅ǎ寒斈曛贫葯C制建設進展、試點項目評議質量及效果、機構培育和人才培養(yǎng)成效以及工作組織管理情況。
第十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驗收評審結果對表現(xiàn)突出的試點單位和試點項目給予表彰。
第十三條 試點效果突出、任務完成良好的試點單位和試點培育單位,在下一年度確定試點單位時給予優(yōu)先考慮。
第十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試點工作進行督導檢查,督促資金配套落實,指導項目實施開展,以及檢查工作進展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試點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和管理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協(xié)調司具體負責。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試點申報書.doc
http://www.sipo.gov.cn/tz/gz/201301/P020130116550006315129.doc
附件2: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試點工作驗收標準.doc
http://www.sipo.gov.cn/tz/gz/201301/P02013011655000647663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