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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未經(jīng)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chǎn)權利的答復

    1. 【頒布時間】1987-7-25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未經(jīng)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chǎn)權利的答復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6.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未經(jīng)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chǎn)權利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未經(jīng)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chǎn)權利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未經(jīng)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chǎn)權利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未經(jīng)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chǎn)權利的答復

    1987年7月25日,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未經(jīng)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chǎn)權利的案情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認為,在本案中,不能承認劉美珍與欒慶吉為事實婚姻。
    至于欒慶杰死亡后遺留的財產(chǎn),可按財產(chǎn)糾紛處理。

    附: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未經(jīng)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chǎn)權利的案情報告
    原告人:劉美珍,女,28歲,遼寧省蓋縣九寨村農(nóng)民。
    被告人:欒煥章,男,58歲,住址同上,系工人。
    欒煥章之子欒慶吉與劉美珍于1983年12月,未履行結婚登記,即舉行結婚儀式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15天后,欒慶吉、劉美珍與其父母分居另過。1985年7月7日欒慶吉在幫助沙憲洲家打井時,不慎觸電死亡。沙家付給欒家補償費3500元,經(jīng)鎮(zhèn)司法助理調解,欒慶吉之父欒煥章得2600元、劉美珍得900元。欒秋吉共同生活期間的財有:
    一、劉美珍的個人財物29件,價值232元;
    二、欒慶吉的遺產(chǎn)9件,價值395元;
    三、劉、欒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35件價值一千零四十四元四角。
    另外,劉、欒“婚后”居住的房屋兩間半是欒慶吉父母給他們的。
    欒慶吉死后,劉美珍訴訟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財產(chǎn)和繼承欒的遺產(chǎn),欒的父母欒煥章、沙素梅不同意劉的請求。
    蓋縣人民法院按繼承糾紛立案,于1986年11月17日審理認為劉、欒雖未登記結婚,已共同生活近2年,屬于事實婚姻,在法律上享有夫妻間的一切權利。劉不但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享有分割權,而且對其夫欒慶吉的遺產(chǎn)有繼承權。欒煥章、沙素梅不準劉美珍繼承是無理的。故依法判決:
    (一)劉美珍的個人財產(chǎn)歸其個人所有;
    (二)共同財產(chǎn)7件,歸劉美珍所有;
    (三)共同財產(chǎn)28件和欒慶吉的個人遺產(chǎn)歸欒煥章所有。
    宣判后,欒煥章、沙素梅不服,以劉美珍與欒慶吉未辦結婚登記手續(xù),不是合法婚姻關系,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取得遺產(chǎn)繼承權為由,提起上訴。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有兩種意見:
    一、認為劉美珍與欒慶吉系自由戀愛,雖未辦結婚登記手續(xù),但事實上舉行了結婚儀式,共同生活近二年,倆人感情較好,為群眾所公認,除未登記外,其它都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屬事實婚姻,國家對事實婚姻是采取有條件的承認的,所以劉美珍應以配偶的身份取得繼承權。
    二、認為劉美珍與欒慶吉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即同居是違法的。婚姻登記不是可有可無的,它和婚姻法的其它規(guī)定一樣都是社會主義法制的組成部分,不登記就是違背國家法律,因此,不能確立其合法的夫妻關系,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取得合法繼承權。
    省法院合議庭經(jīng)過評議亦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美珍不應享有合法繼承權。理由是:(一)婚姻法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只有履行這一法定程序,才能確立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二)婚姻法、繼承法所說的夫妻間相互有繼承遺產(chǎn)的權利,一般地說,是指的合法夫妻,而不是事實婚姻。(三)劉美珍、欒慶吉是在新婚姻法公布后,經(jīng)過宣傳貫徹3、4年沒有任何壓力的情況下,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即行同居生活,是一種故意違法行為,如果承認他們互相間的繼承權,就等于承認他們是合法夫妻,這不僅是不嚴肅的,而且也是不利于維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的鞏固與發(fā)展。(四)鑒于劉美珍、欒慶吉共同生活近一年零七個月,生活上互相照顧,所以,可從欒慶吉遺產(chǎn)中分出一定份額,照顧給劉美珍。但是原審法院把劉美珍、欒慶吉作為合法夫妻進行保護,劉美珍享有夫妻間的繼承權利是不妥的,本案應按財物糾紛處理為宜。
    另一種意見認為,劉美珍與欒慶吉雖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但事實上舉行了結婚儀式,共同生活一年零七個月,已為群眾所公認,是事實婚姻。欒慶吉死后,劉美珍享有夫妻間的一切權利,應按繼承案件處理,保護劉美珍的合法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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