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著作權(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的作品是否侵犯個人版權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著作權(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的作品是否侵犯個人版權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著作權(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的作品是否侵犯個人版權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著作權(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的作品是否侵犯個人版權的批復
198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鄭謙訴張文勛侵犯著作權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稱,1958年9月在云南省委宣傳部領導下,由中國作家協(xié)會昆明分會和云南大學組成了“云南省民族民間文學大理調查隊”,到大理州調查搜集白族文學方面的情況,大理州委亦派干部參加了該項調查工作。在調查的基礎上,由張文勛、鄭謙、鄭紹昆、張福三、杜惠榮執(zhí)筆,編寫了《白族文學史》一書,初版署名為“云南省民族民間文學大理調查隊”。1979月2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召開的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史編寫座談會上,決定修改此書。經云南大學系、校兩級領導批準由張文勛為修訂主編,1983年修訂本出版,署名為“初版:云南省民族文學大理調查隊編寫。修訂版:主編張文勛、助編張福三、付光宇!编嵵t認為,未經其他編寫人同意即修改原作,侵犯了他的著作權,為此向昆明市中級法院起訴。你院和中院在認定張文勛是否侵犯了鄭謙的著作權的問題上意見不一,向我院請示。
經研究并征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我們認為,根據本案事實和《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的規(guī)定,《白族文學史》初版和修訂版的版權以歸主辦單位所有為宜。張文勛在修訂中的做法雖有不當之處,但尚不屬侵犯版權(著作權)的的行為。在《版權法》尚未頒布的情況下,請按上述精神,結合本案具體情況爭取在有關部門的協(xié)助下調解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