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法研字〔1988〕第45號“關于拐賣人口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的請示”收悉。經(jīng)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我們認為你院提出的意見是可行的,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4年3月31日《關于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
問題的解答》中,嬰兒、幼兒、兒童的年齡劃分,應以不滿一歲的為嬰兒,一歲以上不滿六歲的為幼兒,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的為兒童。
在辦理奸淫幼女案件中,幼女的年齡按刑法第139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不滿十四歲的均為幼女。
198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