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63、第一種意見,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不同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種意見: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不同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勞動者關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但人民法院應告知勞動者,其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九、關于民事審判程序
司法公正首要是程序公正。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于司法公正的認知和感受,很大程度上來源于其所參與的訴訟活動。要以學習貫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為契機,進一步強化民事審判的程序意識,確保程序公正。
(一)關于證人出庭作證問題
64、要認真貫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于證人出庭作證的相關規(guī)定,嚴格證人出庭作證條件。當事人申請出庭作證,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非經(jīng)法院通知或準許,證人不得出庭作證。法院通知或者準許證人出庭的,當事人應當將墊付的出庭作證的費用繳付給人民法院,而不能向證人直接支付費用。
65、當事人對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部分進行全面審查,從嚴把握,以解決當前審判實踐中不同程度存在的隨意啟動重新鑒定的問題。應當嚴格執(zhí)行有關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規(guī)定,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或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質(zhì)詢。
(三)關于訴訟代理人的資格問題
66、以當事人的工作人員身份出庭的代理人,應當提交以下證據(jù)之一證明身份:1、當事人為其繳納社保的記錄憑證;2、當事人定期給付其工資的銀行憑證或工資定期領取記錄表,等等。
(四)未參加一審訴訟的問題
67、第一種意見: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當事人均同意在二審中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二種意見: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當事人均同意在二審中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的,發(fā)回重審。
(五)關于刑民交叉問題
68、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chǎn)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民事案件中,發(fā)現(xiàn)與民事案件有牽連但不是同一發(fā)力關系的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民事案件,但應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69、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發(fā)現(xiàn)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嚴格按照“兩高一部”發(fā)布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案件材料移送給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70、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被告或者第三人以民事案件涉嫌犯罪為由請求移送公安、檢察機關按照刑事案件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開審理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檢察機關報案,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民事案件不以刑事案件的辦理結果為依據(jù)的,民事案件繼續(xù)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刑事案件的辦理結果為依據(jù)的,應當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
會議強調(diào),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在法律與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提出一些處理意見,形成會議紀要,對于及時滿足實踐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統(tǒng)一裁判思路、標準和尺度,有效化解矛盾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法院一定要貫徹落實好此次會議精神。對紀要提出的一些意見,在充分積累經(jīng)驗并被證明切實可行時,最高人民法院將及時制定司法解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也要結合本地實際,規(guī)劃好新形勢下民事審判工作,力爭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實現(xiàn)新發(fā)展、取得新成績、作出新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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