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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

    1. 【頒布時間】2019-6-14
    2. 【標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6. 【法規(guī)來源】http://news.jcrb.com/jxsw/201907/t20190723_2026760.html

    7.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已于2019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9年6月14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

    (2019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保證國家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單獨或者聯(lián)合其他單位制發(fā)的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和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xiàn)決定:

      一、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單獨制發(fā)的22件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和規(guī)范性文件予以廢止(見附件1)。

      二、經(jīng)征得有關單位同意,對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有關單位聯(lián)合制發(fā)的22件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和規(guī)范性文件予以廢止(見附件2)。

      三、為了便于工作和查詢,對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有關單位聯(lián)合制發(fā)的文件中已經(jīng)被廢止的2件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和規(guī)范性文件,一并予以公布(見附件3)。

    附件一  

      決定廢止的單獨制發(fā)的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和

      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22件)

      序號
      文件名稱
      發(fā)文日期及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公捕”問題的意見
      1983年7月12日

      (83)高檢一函第26號
      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對執(zhí)行逮捕的方式已有明確規(guī)定。

      2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規(guī)定》的通知
      1992年1月7日

      高檢發(fā)〔1992〕2號
      免予起訴制度已被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廢止。

      3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攜款潛逃的貪污、賄賂等案犯及時立案、報告的通知
      1992年6月18日

      高檢發(fā)貪檢字〔1992〕39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4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查處偷稅、抗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
      1993年7月20日

      高檢發(fā)貪檢字〔1993〕35號
      全文涉及稅務領域職務犯罪查處,根據(jù)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不再承擔這項職能。

      5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大案要案查處工作的通知
      1993年11月4日

      高檢發(fā)貪檢字〔1993〕57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高檢發(fā)研字〔2018〕28號),該文件不再適用。

      6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guī)定》的通知
      1998年5月11日

      高檢發(fā)釋字〔1998〕1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高檢發(fā)研字〔2018〕28號),該文件不再適用。

      7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意見
      1999年1月29日

      高檢發(fā)〔1999〕7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的通知
      1999年11月8日

      高檢發(fā)〔1999〕27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9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13日

      高檢發(fā)〔2000〕24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0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大對嚴重行賄犯罪打擊力度的通知
      2000年12月21日

      高檢發(fā)反貪字〔2000〕34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有關內(nèi)設機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分工的規(guī)定》的通知
      2002年4月12日

      高檢發(fā)預字〔2002〕1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2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考評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

      高檢發(fā)反貪字〔2004〕5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3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diào)查處理中的聯(lián)系和配合的暫行規(guī)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7年11月5日

      高檢發(fā)瀆檢字〔2007〕8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4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關于加強查辦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8年11月6日

      高檢發(fā)瀆檢字〔2008〕12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5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2009年9月2日

      高檢發(fā)〔2009〕17號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高檢發(fā)研字〔2018〕28號),該文件不再適用。

      16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法律文書工作文書的通知
      2009年9月3日

      高檢發(fā)偵監(jiān)字〔2009〕22號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高檢發(fā)研字〔2018〕28號),該文件所依據(jù)的《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guī)定(試行)》不再適用。

      17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人民檢察院文明接待室評比標準》的通知
      2010年9月9日

      高檢發(fā)控字〔2010〕5號
      該文件已被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人民檢察院文明接待室評比標準》《人民檢察院文明接待室評比辦法》的通知(高檢發(fā)控字〔2015〕3號)替代。

      1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的通知
      2010年9月10日

      高檢發(fā)〔2010〕17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9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guī)定(試行)>的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
      2011年6月2日

      高檢發(fā)辦字〔2011〕24號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高檢發(fā)研字〔2018〕28號),該文件不再適用。

      20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實行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年度報告制度的意見》的通知
      2011年12月1日

      高檢發(fā)預字〔2011〕3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2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guī)定》的通知
      2013年2月6日

      高檢發(fā)預字〔2013〕2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22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職務犯罪偵查預防能力建設的意見》的通知
      2016年7月29日

      高檢發(fā)反貪字〔2016〕289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附件2

    決定廢止的與有關單位聯(lián)合制發(fā)的

    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和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22件)

      序號
      文件名稱
      發(fā)文日期及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加強聯(lián)系與配合,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統(tǒng)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11日

      高檢會〔2001〕2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2
      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在海關系統(tǒng)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加強聯(lián)系配合的通知
      2001年4月26日

      高檢會〔2001〕4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3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稅務系統(tǒng)中共同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30日

      高檢會〔2001〕5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4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共中央企業(yè)工作委員會、國家經(jīng)濟貿(mào)易委員會關于共同做好國有企業(yè)中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的通知
      2001年7月18日

      高檢會〔2001〕7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5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金融工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在金融系統(tǒng)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通知
      2001年8月1日

      高檢會〔2001〕6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6
      最高人民檢察院、衛(wèi)生部、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國家中醫(yī)藥管理局關于在醫(yī)藥衛(wèi)生領域職務犯罪系統(tǒng)預防工作中加強聯(lián)系配合的通知
      2001年8月2日

      高檢會〔2001〕9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7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加強聯(lián)系配合的通知
      2001年10月18日

      高檢會〔2001〕8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8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在反腐敗工作中協(xié)作配合的通知
      2004年11月19日

      高檢會〔2004〕5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9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加強檢察機關稅務機關在開展集中查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瀆職犯罪專項工作中協(xié)作配合的聯(lián)席會議紀要》的通知
      2005年12月30日

      高檢會〔2005〕5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0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在查處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中加強協(xié)調(diào)配合的通知
      2006年11月2日

      高檢會〔2006〕14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1
      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設部關于在查處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中加強協(xié)作配合的通知
      2006年12月21日

      高檢會〔2006〕15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2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計署關于加強鐵路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工作協(xié)作配合、健全案件移送制度的通知
      2007年8月31日

      高檢會〔2007〕2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3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在查處和預防瀆職等職務犯罪工作中加強聯(lián)系協(xié)作的若干意見(暫行)》的通知
      2007年10月12日

      高檢會〔2007〕6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4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關于人民檢察院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和預防瀆職等職務犯罪工作中協(xié)作配合的若干規(guī)定(暫行)》的通知
      2007年10月10日

      高檢會〔2007〕7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5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林業(yè)局關于印發(fā)《關于人民檢察院與林業(yè)主管部門在查處和預防瀆職等職務犯罪工作中加強聯(lián)系和協(xié)作的意見》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

      高檢會〔2007〕11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6
      最高人民檢察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建立案件線索移送和加強協(xié)作配合制度的通知
      2008年12月16日

      高檢會〔2008〕6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7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農(nóng)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nóng)業(yè)部、衛(wèi)生部、審計署、國家林業(yè)局、國務院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在查辦和預防涉農(nóng)惠民領域職務犯罪工作中加強協(xié)作配合的通知
      2012年6月1日

      高檢會〔2012〕4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8
      最高人民檢察院、民政部關于印發(fā)《關于在民政系統(tǒng)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加強聯(lián)系配合的意見》的通知
      2012年12月12日

      高檢會〔2012〕5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9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全面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通知
      2015年5月8日

      高檢會〔2015〕3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20
      最高人民檢察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通知
      2015年5月22日

      高檢會〔2015〕5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21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在扶貧開發(fā)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加強聯(lián)系配合的意見
      2015年9月20日

      高檢會〔2015〕8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22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印發(fā)《全國檢察機關、扶貧部門集中整治和加強預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專項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年2月19日

      高檢會〔2016〕2號
      該文件系階段性工作部署,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附件3

    已被廢止的與有關單位聯(lián)合制發(fā)的司法解釋

    性質(zhì)文件和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2件)

      序號
      文件名稱
      發(fā)文日期及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工作聯(lián)系的通知
      1990年8月7日

      審法發(fā)〔1990〕228號
      該文件已被《審計署辦公廳關于廢止審計機關與檢察機關協(xié)作配合聯(lián)系制度文件的通知》(審辦審理發(fā)〔2019〕6號)廢止。

      2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計署關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強工作協(xié)作配合制度的通知
      2000年3月23日

      審法發(fā)〔2000〕30號
      該文件已被《審計署辦公廳關于廢止審計機關與檢察機關協(xié)作配合聯(lián)系制度文件的通知》(審辦審理發(fā)〔2019〕6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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