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
聊城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
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城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
聊城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
政府令〔2020〕35號
聊城市人民政府令
第35號
《聊城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 李長萍
2020年1月11日
聊城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一節(jié) 原則和要求
第二節(jié) 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
第三節(jié) 臨時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停車場規(guī)劃、建設、使用和管理工作,規(guī)范停車秩序,提升城市停車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停車場的規(guī)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公共客運停車場所、道路貨物運輸場站及其配套停車場(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其他相關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guī)劃獨立選址建設或與公共建筑配套建設,供社會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供單位、居住區(qū)等特定對象停放車輛的場所。
臨時停車場,是指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qū)、邊角空地、開放式場地、人防工程、臨街建筑退線區(qū)域等設置的短期內供社會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內,占用車行道施劃的機動車停車泊位。
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是指在臨街建筑退線區(qū)域等施劃的短期內供社會公眾停放非機動車的停放點。
第四條 停車場的規(guī)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當按照政府主導、市場引導、社會共治、公眾參與的總體要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工作格局,提升城市停車管理的現代化水平,促進城市交通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fā)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停車場建設和管理工作,建立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統(tǒng)籌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決停車場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成立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牽頭,相關部門組成的市停車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屬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負責本區(qū)域內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qū)內車輛停放的管理、停車資源調查和宣傳教育等工作,指導社區(qū)、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停車場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的統(tǒng)籌協調和監(jiān)督管理、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停車秩序管理,參與停車場規(guī)劃等相關工作。
市城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guī)劃和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負責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管理、維護等相關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專項規(guī)劃審查、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和竣工核實等相關工作。
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規(guī)劃許可等相關工作。
市發(fā)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對口申報政策扶持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收費標準和收費政策的制定及組織實施工作。參與停車場規(guī)劃,編制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建設計劃,監(jiān)督落實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等相關工作。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的監(jiān)督管理。參與停車場規(guī)劃,督促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按照物業(yè)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專用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部門參與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編制工作。負責將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建設管理,臨時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非機動車停放點設置施劃,停車場(庫)管理信息系統(tǒng)和停車服務與信息共享平臺建設運行等所需資金,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狀況列入財政預算。根據相關規(guī)定保障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到位,落實扶持政策。
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負責對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停車場的收費行為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市稅務、大數據、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消防救援、衛(wèi)生健康、教育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轄區(qū)內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停車收費按照不同類別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jié)價。
實行差異化停車收費,發(fā)揮市場價格杠桿作用,遵循同一區(qū)域路內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體、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區(qū)段高于外圍區(qū)段、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確定分區(qū)域、分路段、分時段、分車型的差異化停車收費標準。
東昌府區(qū)及市屬開發(fā)區(qū)內的收費辦法,由市發(fā)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財政、城管、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其他區(qū)域由縣(市、區(qū))發(fā)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一節(jié) 原則和要求
第八條 停車場的規(guī)劃建設應當立足道路交通發(fā)展,統(tǒng)籌靜態(tài)交通與動態(tài)交通相協調,停車管理服從服務于道路交通管理,堅持建筑配建停車為主,路外公共停車為輔,道路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原則。
第九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fā)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城市發(fā)展和城市總體規(guī)劃、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國家和省城市停車設施規(guī)劃導則、國家和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意見,組織編制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guī)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guī)劃應當明確停車管理政策導向和目標、停車基礎設施布局和規(guī)模、建設項目和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標準,建設時序和對策,并及時納入建設規(guī)劃。
公共停車場建設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節(jié)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地下空間。
第十條 停車場的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相應的技術規(guī)范,根據需要配套建設照明、通訊、排水、通風、消防、防盜等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轉。
第十一條 停車場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建設項目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單獨建設停車場的,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項目報批。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yè)街區(qū)、居住區(qū)、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照市停車設施配建標準配建停車設施。
建筑物依法變更用途,已配建停車設施達不到變更用途后配建標準的,應當報行政審批主管部門許可,按變更用途后的標準配建停車設施。
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主管部門在辦理規(guī)劃核實時,應當審核商住一體建設項目配建的住宅停車位的具體位置。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停車場應當符合城市停車設施規(guī)劃和停車設施配建標準,并根據相關無障礙設施設計標準設置殘疾人駕駛機動車專用停車泊位。
設置臨時停車場的,應當進行場地硬化,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線,并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
利用城市橋梁下空間設置停車場的,應當符合相關規(guī)定并征得橋梁管理單位同意,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橋梁結構安全,配合橋梁維護、保養(yǎng)作業(yè)。
利用人防工程設置停車場的,應當兼顧平戰(zhàn)結合,不得影響應急避險和戰(zhàn)時使用的功能并征得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的同意。
停車場和停車泊位的設置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應急通道。
第十四條 公共停車場和新建的住宅小區(qū)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標準設置電動汽車專屬停車泊位,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第十五條 公共自行車停放點設置應當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選擇不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區(qū)域設置!
第二節(jié) 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
第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實行下列用地保障措施:
。ㄒ唬┛梢圆扇潛芑虺鲎尩确绞焦┑兀
。ǘ╅e置土地經處置后符合公共停車場布局規(guī)劃要求的,經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等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建設公共停車場;
。ㄈ┦、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停車場建設計劃,將公共停車場建設納入每年的土地供應計劃編制。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屬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應當加大投入,支持公共停車場建設。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經營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綜合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并提供政策扶持。
第十八條 市城管部門根據城市停車設施和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guī)劃,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發(fā)展改革、財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并監(jiān)督實施。
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公共停車場項目,應當首先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選定社會資本投資主體。無社會資本投資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和市屬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應當投資建設,并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和投資計劃,確保年度建設計劃足額完成。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履行相關職責。
第十九條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標準和設計規(guī)范配套建設停車場的,應當在改建、擴建的同時補建:
(一)火車站、汽車站、機場、碼頭等交通樞紐;
(二)學校、醫(yī)院、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旅游景點、商務辦公樓等公共場所;
(三)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大(中)型經營性場所;
(四)承擔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
第二十條 醫(yī)院可以通過設置獨立進出口、實行車流單向通行、增設臨時落客通道等措施,疏解非就診車輛停車需求,保障就診需求停車供給,打通內外部交通循環(huán)。
中小學校、幼兒園可以利用地下空間、操場等空地設置臨時停靠通道,針對接送學生車輛潮汐化特點,合理設置臨停泊位、即停即走泊位,減少對周邊道路交通干擾。
交通客運換乘場站等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可以設置落客區(qū),用于機動車臨時?可舷鲁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周邊道路設置臨時?可舷鲁丝蛯S密囄,并明示臨時?繒r長。
第二十一條 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居住區(qū)應當根據自身需求和場地條件合理設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
第二十二條 鼓勵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居住區(qū)專用停車場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或實行白天與夜間、工作日與節(jié)假日等錯時使用情況下,向社會開放,提供有償或無償服務。
第三節(jié) 臨時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
第二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主管部門對于未納入供應計劃的已征收儲備用地可根據交通需要優(yōu)先用于臨時停車場建設。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道路車行道范圍內,根據周邊停車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設置道路交通標志、標線,施劃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guī)范并按照道路承載能力實行總量控制。
第二十五條 居住區(qū)、商業(yè)集中區(qū)等公共繁華區(qū)域,其周邊道路具備節(jié)假日、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可以設置時段性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并在現場公示停車時段、允許停放的范圍、停車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
。ǘ┍U现苓吘用窆采钪刃;
。ㄈ┘s利用道路資源,提高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周轉率。
第二十七條 下列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ㄒ唬┏鞘锌焖俾贰⒅鞲傻赖闹鞯,橋梁、隧道及其連接線、匝道;
。ǘ┐笮凸步ㄖ車枭⑼ǖ、以及消防通道、盲道、無障礙設施通道;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范圍。
第二十八條 向社會公眾開放的臨時停車場、機動車停車泊位或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由相關單位統(tǒng)一設置和施劃。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向社會公眾提供有償服務的停車場、實行收費管理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堅持管理與經營相分離的原則,實行統(tǒng)一收費、統(tǒng)一人員、統(tǒng)一收支管理,依法采取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經營管理主體。招標或者拍賣等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用于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向社會公眾提供有償服務的停車場、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自行確定專業(yè)管理人員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
第三十條 向社會公眾提供有償服務的停車場、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向社會公眾提供有償服務的停車場、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經營(管理)者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經營者情況、停車場地址、平面示意圖和方位圖、停車位類型、數量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向社會公眾提供有償服務的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做好停車場日常管理和養(yǎng)護,確保各項設施設置齊全、運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凑找(guī)定設置相關停車管理設施并在顯著位置公示停車場名稱、車輛類型、車位數量、計費標準、服務內容、收費依據和監(jiān)督電話等事項;
(二)劃設明顯的車位標志、停泊方向標志、車輛進出引導標志,進出口匝機應當與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離;
。ㄈ┦褂秒娮酉到y(tǒng)收費的,應當對電子停車計時收費系統(tǒng)按照規(guī)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
。ㄋ模┞鋵嵻囕v停放、安全保障、設施維護保養(yǎng)制度和經營管理制度;
(五)配備統(tǒng)一標識和具備相應知識、技能的管理人員,引導車輛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ㄆ谇妩c場內車輛,發(fā)現長期停放或者可疑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ㄆ撸┎坏贸鍪刍蛘咭詫S密囄恍问匠鲎夤餐\囄;
。ò耍⿷24小時開放,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車輛停放,或者設置障礙致使車輛不能停放;
。ň牛├萌朔拦こ淘O置停車場的,應當負責人防工程的平時維護管理工作,不得改變人防設施結構,影響防護功能;
(十)符合國家、省和市其他相關停車管理規(guī)定。
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向社會公眾提供有償服務的,其管理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車輛駕駛人在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邮芡\噲龉ぷ魅藛T的指揮調度,按照場內交通標志、標線有序停放車輛;
。ǘ┱_使用場內設備,不得損壞停車場相關設施、設備;
。ㄈ┌凑諛藴手Ц盾囕v停放服務費用;
。ㄋ模┎坏民{駛裝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駕駛人不遵守上述規(guī)定的,停車場工作人員應當勸阻。勸阻無效的,可以要求駕駛人立即駛離停車場或者拒絕提供停車服務。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停止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使用的,應當經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城市道路功能、道路交通狀況,合理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使用時段、時長。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fā)生變化,道路停車已嚴重影響車輛、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停車場投入使用后,已能滿足停車需要的;
。ㄈ┓恋K市政設施安全運行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道路使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ㄒ唬┌凑罩甘痉较蛉胛煌\;
(二)按照規(guī)定車型,停放車輛;
。ㄈ┎坏贸^限定停車時限停放車輛;
。ㄋ模┎坏脧氖聰[攤設點、占道經營或者其他妨礙停車位使用的經營活動;
。ㄎ澹┓伞⒎ㄒ(guī)、規(guī)章有關機動車停放的相關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非機動車停放點實施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指示方向停放;
(二)停放二輪摩托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
(三)擺攤設點;
(四)其他影響非機動車停放使用的行為。
公共自行車停放點不得停放公共自行車以外的其他車輛。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茐耐\囋O備、設施;
。ǘ┥米栽诔鞘械缆贩秶鷥群统鞘械缆芬酝獾钠渌鞘泄矆鏊O置停車障礙,阻礙車輛停放和通行,或者圈占公共空間作為自用停車場的;
。ㄈ┥米哉加贸鞘械缆、廣場或者其他公共用地,強行索要或者冒充場地合法所有權、使用權人或者合法停車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身份,騙取他人車輛停放費;
。ㄋ模┱級汗簿G地、道路綠地、草坪停放車輛;
。ㄎ澹┱加、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谟薪酥尽司的路段停放車輛或臨時停車;
。ㄆ撸┱級好さ阑蛘咴谕\嚥次煌馔7跑囕v;
(八)占用殘疾人專用車輛、電動汽車等專屬停車泊位停放車輛;
(九)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停車場(庫)管理信息系統(tǒng)和停車服務與信息共享平臺,收集、掌握機動車停車場信息,并向社會實時公布機動車停車場分布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公共停車場和向社會公眾提供有償服務的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將車輛識別信息、車輛進出時間、實時泊位等前端信息接入停車場(庫)管理信息系統(tǒng)和停車服務與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按照本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guī)定,相關行政處罰權由城管部門行使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違規(guī)停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改正。
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改正,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車輛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停車障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擅自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城市公共場所設置停車障礙、阻礙車輛停放,或者圈占公共空間作為自用停車場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停車場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相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tǒng)!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芭R街建筑退線區(qū)域”,是指城市道路紅線或綠線與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公共場地,是向社會公眾開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動的場所。
。ǘ巴\噲觯◣欤┕芾硇畔⑾到y(tǒng)”具有停車場(庫)停車信息采集、傳輸、發(fā)布、管理和應用等功能,并能同停車服務與信息共享平臺進行數據交互的信息系統(tǒng)。
。ㄈ巴\嚪⻊张c信息共享平臺”用于匯集停車場(庫)信息,具有停車信息采集、查詢、統(tǒng)計分析、發(fā)布以及停車誘導、停車泊位預約、停車費電子支付等功能,并實現停車信息共享的平臺。
。ㄋ模肮沧孕熊嚒,是指作為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在城市公共場所提供的,按照合同供公眾憑卡或手機應用軟件自助式借還的自行車或助力自行車。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8月9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聊城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