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11月28日市政府16屆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2024年11月29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zhèn)住房建設,提高城鎮(zhèn)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四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五條 本市人民政府應當督促縣級人民政府在本級行政區(qū)域內的單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逐步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面,協(xié)調解決住房公積金繳存爭議。
第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是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管理職責。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承辦管理委員會決定的事項,在縣級行政區(qū)域設立分支機構,實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核算。
發(fā)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行政審批、市場監(jiān)督管理、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協(xié)同做好住房公積金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實行管理委員會決策、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jiān)督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繳存
第八條 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單位應當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職工個人信息、賬戶狀態(tài)等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自發(fā)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手續(xù)。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xù)。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一條 職工由異地調入本市工作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異地轉入手續(xù);職工到異地工作的,管理中心應當協(xié)助辦理異地轉出手續(xù)。
退役軍人在服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可以接續(xù)到本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三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當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核定。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本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第十五條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繳存單位可以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二區(qū)間內,自主確定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當一致,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宜一致。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每年度調整一次,由管理中心對外公告。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至百分之五以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經過管理中心審核、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恢復繳存并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每次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七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單位撤銷、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列入所欠職工工資,按照第一順位清償。
第十八條 本市推動將繳存住房公積金納入勞動合同參考文本。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可以在勞務派遣協(xié)議中約定被派遣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事宜。未約定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為被派遣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個人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和計息辦法計息。
按照本辦法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其在國家規(guī)定的限額內的部分,在職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二十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一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yè)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yè)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渥》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職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備電梯的老舊住宅小區(qū)自住住房加裝電梯的);
(三)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被納入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賬戶封存管理半年以上未繼續(xù)繳存的;
(九)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因參軍、上學,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二)遇有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老舊住宅小區(qū)自住住房加裝電梯的,還可以提取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合計提取額度不得超出實際支出總額或者規(guī)定額度。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至第十一項規(guī)定,應當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第十二項規(guī)定,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十三項規(guī)定,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在未作出調整之前,繼續(xù)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合法有效的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管理中心應當當場辦理,及時辦結。需要核查的,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告知結果,異地核查時間不計算在內。經審核不準予提取的,管理中心應當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貸款前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guī)定期限;
(二)購房首付款符合規(guī)定比例;
(三)所購住房手續(xù)合法、產權清晰,未設立其他權利限制,且不在房屋征收公告及危房范圍之內;
(四)具有穩(wěn)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六)提供擔保符合規(guī)定要求;
(七)符合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未清償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六條 貸款最高額度由管理委員會根據本市職工平均收入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貸款額度的核定根據申請人所購房產價值、還貸能力、貸款期限、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二十七條 貸款期限應以整年計算,最短為一年,最長為三十年,最后還款期限不得超出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后五年。
第二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準予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擔保,可以采取抵押、保證等方式。管理中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擔保的具體方式。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用賬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保障性住房的補充資金。
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管理中心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市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財政部門,由市財政部門撥付。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加強對受委托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監(jiān)督管理,督促受委托銀行嚴格執(zhí)行相關金融法律法規(guī)、政策,履行與管理中心簽訂的委托協(xié)議。
市審計部門應當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規(guī)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jiān)督,并對管理中心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十二條 管理中心可以對未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
相關部門應當配合管理中心加強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按規(guī)定調整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第三十四條 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業(yè)務。
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yè)務資料。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主動協(xié)調相關部門,集中開展治理違規(guī)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工作,清理有關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信息,依法關停發(fā)布有關信息的網站和涉嫌違法電話,依法查處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單位和職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管理中心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職工協(xié)商處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爭議。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依據本市有關規(guī)定,引導、協(xié)調單位和職工協(xié)商處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爭議。
充分發(fā)揮工會和行業(yè)協(xié)會等組織以及人民調解的作用,協(xié)助解決住房公積金繳存爭議。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職工已經依法協(xié)商確定住房公積金補繳協(xié)議,已經履行或履行期限尚未屆滿,且無新的事實和理由,職工向管理中心投訴單位未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可以不予支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以及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繳存職工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職工限期退回違規(guī)所提款項,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對逾期仍不退回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并依法依規(guī)向有關部門推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靈活就業(yè)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