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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部門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

    1. 【頒布時間】2025-3-24
    2. 【標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部門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
    3. 【發(fā)文號】稅務總局令第59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6. 【法規(guī)來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1/c5239147/content.html

    7. 【法規(guī)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部門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部門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部門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部門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

    (2025年3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 59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部門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已經2025年3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2025年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胡靜林

    2025年3月2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部門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



      根據《規(guī)章制定程序條例》《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部門規(guī)章及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清理,國家稅務總局決定:

      一、對3件稅務部門規(guī)章予以廢止。

      二、對68件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三、對19件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廢止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文廢止的稅務部門規(guī)章目錄.xls

         2.全文廢止的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xls

         3.部分條款廢止和修改的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xls


    附件1
    全文廢止的稅務部門規(guī)章目錄
    序號 制定機關 名稱 文號 公布日期
    1 國家稅務局 國家體改委 股份制試點企業(yè)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 國稅發(fā)〔1992〕13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修改 1992年6月12日
    2 國家稅務總局 增值稅日;檗k法 國稅發(fā)〔1998〕44號公布 1998年3月26日
    3 國家稅務總局 網絡發(fā)票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公布,第44號修改 2013年2月25日


    附件2
    全文廢止的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 標題 文號 發(fā)布日期
    1 財政部海洋石油稅務局關于執(zhí)行中英稅收協(xié)定若干問題的復函 (85)財稅油政字第16號 1985年9月21日
    2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執(zhí)行我國和新西蘭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若干條文解釋的通知 (87)財稅協(xié)字第015號 1987/6/30
    3 財政部海洋石油稅務局關于對方締約國的工程承包公司或出租公司派遣來華人員的雇主判定問題的批復 (87)財稅油政字第28號 1987年12月17日
    4 財政部海洋石油稅務局關于判定在華工作的外籍人員雇主問題的批復 (88)財稅油政字第1號 1988/1/7
    5 財政部海洋石油稅務局關于外籍來華工作不足一個月而取得的全月工資、薪金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 (88)財稅油政字第17號 1988/6/26
    6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guī)定 (89)國稅地字第119號 1989年11月10日
    7 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單位使用鐵道部所屬單位的房地繳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發(fā)〔1990〕924號 1990/7/28
    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國際海運稅收問題一覽表的通知 國稅函發(fā)〔1994〕237號 1994/5/31
    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費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4〕142號 1994/6/9
    10 國家稅務總局轉發(f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6〕210號 1996年11月15日
    1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是否構成稅收協(xié)定所述常設機構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國稅函〔1999〕607號 1999/9/13
    12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稅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驗收標準》的通知 國稅辦發(fā)〔1999〕48號 1999年12月22日
    1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蚌埠市公路機械化工程處納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0〕76號 2000/1/31
    1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稅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檢查驗收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0〕241號 2000/4/13
    1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各部門機關后勤體制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2〕32號 2002/4/23
    1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函〔2002〕401號 2002/5/13
    1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已繳稅金退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3〕1387號 2003年12月26日
    1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xù)費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4〕144號 2004/1/29
    1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納稅信息“一戶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4〕529號 2004/4/29
    2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為納稅人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票服務的中介機構資格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822號 2004/6/25
    2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984號 2004/8/20
    2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收違法檢舉案件管理信息系統(tǒng)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4〕167號 2004年12月31日
    2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信息審核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4〕862號 2004年6月30日
    2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普通發(fā)票管理,實施“一機多票”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明電〔2005〕35號 2005/8/18
    2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納稅評估部分方法及行業(yè)納稅評估指標的通知 國稅函〔2005〕1205號 2005年12月20日
    2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控收款機稅控IC卡灌裝、初始化及異常處理工作流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5年第2號 2005年8月31日
    2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zhí)行稅收協(xié)定利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229號 2006/3/1
    2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其他抵扣憑證數(shù)據采集傳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1244號 2006年12月22日
    2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查承擔單一生產功能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納稅情況的通知 國稅函〔2007〕236號 2007年2月28日
    3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我國企業(yè)境外投資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的意見 國稅發(fā)〔2007〕32號 2007/3/20
    3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表的通知 國稅函〔2007〕1087號 2007/11/2
    3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中英文對照版)的通知 國稅函〔2008〕227號 2008/3/10
    3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審核檢查操作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8〕33號 2008/3/26
    3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打擊制售假發(fā)票和非法代開發(fā)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8〕40號 2008/4/21
    3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賽孚燃油發(fā)展有限公司生產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415號 2008/5/14
    3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通知單管理系統(tǒng)推行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8〕761號 2008/8/25
    3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專項檢查的通知 國稅函〔2008〕861號 2008年10月24日
    3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fā)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九部門《關于印發(fā)規(guī)范行業(yè)協(xié)會、市場中介組織服務和收費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 國稅函〔2008〕989號 2008/12/3
    3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fā)國家稅務總局定點聯(lián)系企業(yè)名單的通知 國稅函〔2008〕1064號 2008年12月26日
    4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全國打擊發(fā)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8〕128號 2008年12月29日
    4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債務重組所得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1號 2009/1/4
    4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9〕134號 2009/3/17
    4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業(yè)務需求》的通知 國稅函〔2009〕178號 2009年4月2日
    44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下發(fā)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關聯(lián)業(yè)務電子申報軟件的通知 國稅辦發(fā)〔2009〕36號 2009年4月9日
    4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企業(yè)開發(fā)產品完工標準稅務確認條件的批復 國稅函〔2009〕342號 2009/6/26
    4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部分國家(地區(qū))稅收居民證明樣式的通知 國稅函〔2009〕395號 2009/7/24
    4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部大開發(fā)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適用目錄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399號 2009/7/27
    4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及相關管理事項的通知 國稅函〔2009〕416號 2009/8/5
    4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fā)卷煙批發(fā)單位名單的通知 國稅函〔2009〕459號 2009年8月24日
    5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573號 2009年10月19日
    5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網球系列賽支付國際職業(yè)網球聯(lián)合會有關費用營業(yè)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628號 2009年11月12日
    5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開展考試有關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752號 2009年12月23日
    5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fā)《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降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防偽稅控系統(tǒng)技術維護價格的通知》的通知 國稅函〔2009〕343號 2009年6月30日
    5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研發(fā)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fā)〔2010〕9號 2010/1/17
    55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同意尤尼泰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辦函〔2010〕219號 2010/4/19
    5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yè)取得我國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業(yè)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83號 2010/5/6
    5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穩(wěn)定輕烴產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10〕205號 2010/5/13
    5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合并納稅后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有關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7號 2010/7/30
    5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yè)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1號 2010年10月27日
    6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5號 2011/6/17
    6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4號 2011年12月15日
    6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yè)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1號 2012/5/25
    6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二級分支機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7號 2012/7/27
    6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fā)票系統(tǒng)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 2014年12月29日
    65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公共汽電車輛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xù)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5年第57號 2015/8/4
    6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完善增值稅發(fā)票查詢平臺功能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2號 2016/5/27
    6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完善增值稅發(fā)票選擇確認平臺功能及系統(tǒng)維護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7號 2016/8/29
    6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2022年7月份增值稅留抵退稅申請時間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 2022/7/8

    附件3
    部分條款廢止和修改的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 標題 發(fā)文字號 發(fā)布日期 廢止和修改
    的條款 修改前的內容 修改后的內容
    1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執(zhí)行中泰兩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xié)定若干條文解釋的通知 (86)財稅協(xié)字第037號 1986/12/31 廢止第一條 ———— ————
    2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煤炭企業(yè)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guī)定 (89)國稅地字第89號 1989/8/23 廢止第二條中的“煤炭企業(yè)的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 ———— ————
    3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礦山企業(yè)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89)國稅地字第122號 1989/11/10 廢止第二條中的“以及荒山占地” ———— ————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4〕100號 2004/8/5 廢止第二條中的“除經批準開發(fā)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fā)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 ————
    5 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關于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任回國進境自用車輛繳納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5〕180號 2005/11/9 修改第六條 六、國家稅務總局每年初定期將上年度館員名單在總局服務器FTP://CENTRE/流轉稅司/消費稅處/車購稅/駐外使領館回國人員名單上公布,請各省、區(qū)、市稅務局及時將本地區(qū)人員名單下載,作為事后檢查的核對資料。 六、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外交部提供的相關信息下發(fā)館員名單作為事后核對材料。
    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贊助奧運會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6〕13號 2006/1/24 廢止第二條 ———— ————
    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搜狐公司贊助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771號 2006/8/15 廢止第二條 ———— ————
    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9〕80號 2009/4/16 廢止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 ————
    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執(zhí)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202號 2009/4/21 廢止第三條 ———— ————
    1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qū)經營建筑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56號 2010/4/19 修改條款 一是文中所有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跨地區(qū)經營匯總納稅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28號)”和“國稅發(fā)〔2008〕28號”相關表述;
    二是第五條“五、建筑企業(yè)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企業(yè)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yè)所得稅”。 一是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跨地區(qū)經營匯總納稅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28號)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跨地區(qū)經營匯總納稅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將國稅發(fā)〔2008〕28號修改為“57號公告”。
    二是將第五條修改為:五、建筑企業(yè)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企業(yè)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倷C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按照57號公告有關規(guī)定辦理退稅,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yè)所得稅稅款。

    1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相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年第70號 2011/12/2 修改第五條 五、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資產管理部**縣(市、區(qū))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后,發(fā)票使用量大、需自行開具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fā)票領購手續(xù);發(fā)票使用量小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以規(guī)定跨縣(市、區(qū))開具發(fā)票的辦法。 五、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資產管理部**縣(市、區(qū))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后,發(fā)票使用量大、需自行開具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fā)票領用手續(xù);發(fā)票使用量小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以規(guī)定跨縣(市、區(qū))開具發(fā)票的辦法。

    1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稅務稽查執(zhí)法文書式樣》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號 2012/1/4 修改附件 一、《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使用說明中“1.《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依據《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2009〕157號)第十七條和《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第十一條設置。”
    二、《×××稅務局稽查局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受理回執(zhí)》使用說明“1.《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受理回執(zhí)》依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第十條設置!薄3. 檢舉人使用與其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居民身份證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的身份證件上一致的名稱、姓名檢舉的,為實名檢舉;否則為匿名檢舉。”
    三、《×××稅務局(稽查局)提取證據專用收據》使用說明“1.《提取證據專用收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和《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2009〕157號)第二十六條設置!
    四、《×××稅務局(稽查局)勘驗筆錄》使用說明“1.《勘驗筆錄》依據《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2009〕157號)第三十一條設置!
    五、《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一)》《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二)》使用說明“1.《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和《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2009〕157號)第四十條設置!
    六、《×××稅務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使用說明“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2009〕157號)第六十條設置。”
    七、《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使用說明“1.《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2009〕157號)第六十條設置!
    八、《×××稅務局(稽查局)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使用說明“1.《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設置!
    一、《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使用說明“1.《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依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十一條設置!
    二、《×××稅務局稽查局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受理回執(zhí)》使用說明“1.《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受理回執(zhí)》依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十三條設置!薄3. 檢舉人使用與其營業(yè)執(zhí)照、居民身份證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的身份證件上一致的名稱、姓名檢舉的,為實名檢舉;否則為匿名檢舉!
    三、《×××稅務局(稽查局)提取證據專用收據》使用說明“1.《提取證據專用收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六條和《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十九條設置!
    四、《×××稅務局(稽查局)勘驗筆錄》使用說明“1.《勘驗筆錄》依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四條設置!
    五、《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一)》《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二)》使用說明“1.《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設置!
    六、《×××稅務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使用說明“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四十八條設置!
    七、《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使用說明“1.《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四十八條設置!
    八、《×××稅務局(稽查局)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使用說明“1.《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設置!

    1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業(yè)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6號 2013/4/15 修改條款,廢止附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yè)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規(guī)定,現(xiàn)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予以公布。上述4家企業(yè)新成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納入所屬企業(yè)的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相關涉及企業(yè)所得稅事宜按國稅函〔2010〕184號文件規(guī)定辦理。
    附件: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yè)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規(guī)定,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4家企業(yè)新成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納入所屬企業(yè)的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相關涉及企業(yè)所得稅事宜按國稅函〔2010〕184號文件規(guī)定辦理。

    1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企業(yè)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8號 2013/7/9 廢止第三條和附件 ———— ————
    1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企業(yè)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7號 2013/9/29 廢止第三條和附件 ———— ————
    1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企業(yè)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8號 2013/9/30 修改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廢止附件1、附件2 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控股的各省郵政公司和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屬各省速遞物流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這些子公司下屬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企業(yè)所得稅,由這些子公司匯總申報并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不就地預繳。二級分支機構的名單,由企業(yè)提供,省稅務機關予以公布確認。以前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控股的各省級郵政公司二級分支機構名單沒有確認的,給予補充確認。
      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控股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郵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yè)所得稅管理,應按國稅函〔2010〕184號第一條規(guī)定執(zhí)行。兩家公司的下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見附件)現(xiàn)予以公布。兩家公司的下屬二級(不含)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由二級分支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經所在地省稅務機關審核后公布確認。
      四、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控股的上述公司二級分支機構名單,國家稅務總局或各省稅務機關首次確認后,企業(yè)今后增加的二級分支機構,由企業(yè)出具說明文件,并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二級分支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后,在報送企業(yè)所得稅預繳申報表時,附送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即可,不再另行發(fā)文公布。新增加的二級分支機構,應在設立當年,由總機構統(tǒng)一進行企業(yè)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
      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控股的上述公司二級(不含)以下分支機構名單,各省稅務機關首次確認后,企業(yè)今后增加的二級(不含)以下分支機構,在報送企業(yè)所得稅預繳申報表時,將有關情況附送二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即可。
    附件:1.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
    2.中郵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
    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控股的各省郵政公司和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屬各省速遞物流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這些子公司下屬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企業(yè)所得稅,由這些子公司匯總申報并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不就地預繳。
      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控股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郵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yè)所得稅管理,應按國稅函〔2010〕184號第一條規(guī)定執(zhí)行。
      四、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控股新增加的二級分支機構,應在設立當年,由總機構統(tǒng)一進行企業(yè)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
      
    1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yè)零售企業(yè)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 2014/1/10 1.廢止第一條中的“然后再將匯總數(shù)據以清單的形式進行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同時出具損失情況分析報告”;
    2.廢止第二條中的“應當以專項申報形式進行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
    3.廢止第三條。 ———— ————
    1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 2014/3/17 廢止第二條
    ———— ————
    1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進一步優(yōu)化納稅服務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 2021/6/30 修改附件 一、附件1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一)序號1 證明名稱:出生醫(yī)學證明、戶口簿、結婚證(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員信息證明 證明用途:1.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
    (二)序號2 證明名稱: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 證明用途:1.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
    (三)序號3 證明名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fā)的辦學許可證 證明用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育機構,其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
    二、附件2 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一)“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適用于對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員信息證明’‘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實行告知承諾制)
    一、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一)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二、納稅人承諾
    ……
    (二)(□對家庭住房情況進行承諾填寫該項)本人現(xiàn)購買位于 房產作為家庭住房,符合如下條件(請選擇):
    □個人購買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
    □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
    □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
    □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
    ……”
    (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適用于對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需提供的‘辦學許可證’實行告知承諾制)
    一、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一)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納稅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育機構,其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fā)的辦學許可證,證明納稅人具有社會力量辦學資質。
    二、納稅人承諾
    本單位(個人)就辦理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事項,作出以下承諾:
    (一)本單位(個人)……將于 年 月 日(承諾之日起6個月內)前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fā)的辦學許可證,并提交稅務機關。
    ……”
    一、附件1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一)序號1 證明名稱:出生醫(yī)學證明、戶口簿、結婚證(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員信息證明 證明用途:1.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
    (二)序號2 證明名稱: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 證明用途:1.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
    (三)序號3 證明名稱:辦學許可證 證明用途:非營利性的學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科研的,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
    二、附件2 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一)“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適用于對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員信息證明’‘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實行告知承諾制)
    一、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一)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
    二、納稅人承諾
    ……
    (二)(□對家庭住房情況進行承諾填寫該項)本人現(xiàn)購買位于 房產作為家庭住房,符合如下條件(請選擇):
    □個人購買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
    □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
    □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
    □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
    ……”
    (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適用于對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需提供的‘辦學許可證’實行告知承諾制)
    一、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一)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非營利性的學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科研的,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提供辦學許可證,證明納稅人具有辦學資質。
    二、納稅人承諾
    本單位(個人)就辦理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事項,作出以下承諾:
    (一)本單位(個人)……將于 年 月 日(承諾之日起6個月內)前取得辦學許可證,并提交稅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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