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出五代的輩分不同的旁系血親請求結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出五代的輩分不同的旁系血親請求結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出五代的輩分不同的旁系血親請求結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出五代的輩分不同的旁系血親請求結婚問題的批復
195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
1954年3月11日法總字第1005號請示收悉。關于湯原縣一小學教員從1951年起即與他已出五代的侄女戀愛,于今年并已同居,一、二月間先后兩次提出要求結婚的問題,經(jīng)研究我們認為該兩人既系五代以外的旁系血親,雙方自主自愿要求結婚,與婚姻法并不抵觸,應許登記。至當?shù)厝罕娂半p方家長反對是受舊觀點影響所致,應對他們講明政策,進行教育。如恐發(fā)生意外,希參照我院1951年5月對前平原省人民法院關于唐邑縣岳景林與岳氏請求結婚案的批復妥為處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關于已出五代的叔侄可否允許結婚的問題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頃接松江省人民法院函詢:湯原縣一小學教員,從五一年即與其已出五代的侄女發(fā)生情感。于今年一月曾欲結婚,因遇到當?shù)厝罕娂半p方家長的反對未成。因雙方又于二月間以“血族已超過五輩”為理由要求允許結婚,該院為照顧群眾的習慣起見,曾進行說服,結果無效,雙方仍堅決要求結婚并已同居。據(jù)此情況,我們認為是:雙方這一結婚的要求,并不違背婚姻法的規(guī)定,僅與當?shù)厝罕娏晳T有所不合,這樣問題,法院究應如何處理之,我們雖經(jīng)研究,也沒明確把握。為此特請上級給以明確指示,以便遵行。
195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