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磊 ]——(2003-6-18) / 已閱32362次
這是指法律賦予法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案件的具體賠償數(shù)額靈活確定的權利.我們將精神損害
賠償?shù)幕竟δ芏ㄎ挥趽嵛渴芎θ说木裢纯,而精神痛苦客觀上可描述卻做不出數(shù)理評價。由于精神損害
與物質賠償沒有內在的比例關系,而受害人個體差異的存在,使其對精神痛苦感知程度不一,精神痛苦的個
案差別因此比較典型。統(tǒng)一確定賠償數(shù)額沒有科學依據(jù),只是人類對自身理性認識的夸張理解,它難以實現(xiàn)
個案的公平正義。個案的公平、公正需要在法律的框架規(guī)范下,在個案當中具體考察斟酌、平衡確定方能實
現(xiàn)。另一方面,我國精神損害賠償?shù)闹贫葎偨⒉痪,缺乏操作?jīng)驗,不適宜在幅員廣闊、地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不
均衡的國土上建立統(tǒng)一的硬性規(guī)范,尚需逐步總結、摸索和積累經(jīng)驗。綜上考慮,最好由法律賦予法官和合
議庭擁有自由裁量權,適用自由心證的原則,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根據(jù)法律的一般規(guī)定結合法官的實踐經(jīng)
驗,由法官根據(jù)不同案情,從受害人現(xiàn)實感受出發(fā),完成一段與受害人相近似的心路里程,感受并衡量其心
痛輕重,以法官公正之心,確定一個具體的賠償數(shù)額!霸诖耍瑧撟⒁獾膯栴}是,第一,法官的自由裁量
權是最終確定精神損害賠償?shù)那疤幔仨氂蟹墒跈。第二,適用自由裁量權應受一定的限制,不能毫無限
制。”[3](p4)
當然,上述概念的理解、原則的正確性與合理性有待于進一步探討。完善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要
解決的理論和實踐方面的問題也遠不止這些,本文僅涉及了其中的幾個主要問題。尚有諸多如精神損害賠償
的主體、范圍及請求權人問題、涉外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以及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shù)葐栴}亟待解決,這
些都期待著我們積極地思考、勇敢地探索。
[參 考 文 獻]
[1] 胡澤卿 英美國家關于精神損傷的評估
[2] 江夢榕 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有關問題的探討
[3] 羅豪才.行政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簡介]劉磊(1976—),男,甘肅張掖人,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教科辦,研究方向是法與經(jīng)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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