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加良 ]——(2012-2-16) / 已閱16101次
[17] 王亞新:“訴訟費用與司法改革”,《法律適用》2008年第6期,頁5。
[18] “一職兩考”是指擬出任職業(yè)法官者須通過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這一作法符合公務員凡進必考的原則性要求,有利于保證職業(yè)法官招錄的嚴肅性與公平性,但沒有考慮到法官職業(yè)的特殊性和西部地區(qū)的特殊情況,司法考試放寬學歷報名條件和實行彌補型降分所可能達到的效果會因為公務員考試難以通過、報名與錄取比例達不到法定要求等原因而被抵銷。
[19] 司法考試通過率自2002年以來一直以不小的比例攀升,已經(jīng)由2002年的6.7%上升到2008年的25%。但由于西部地區(qū)的教育落后、培訓經(jīng)費緊張、少數(shù)民族語言的復習資料匱乏等原因,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和實行彌補型降分的政策激勵對提高西部地區(qū)的司法考試通過率沒能產(chǎn)生明顯的作用。
[20] 郭士輝、劉亞玲:“探索完善涉訴糾紛法院內(nèi)委托調(diào)解的新模式”,《人民法院報》2009年5月5日,第5版。
[21] 劉嵐,同注13
[22] 劉嵐:“健全訴訟非訴銜接機制 鼓勵各方參與糾紛解決”,《人民法院報》2009年8月10日,第4版。
[23] 劉嵐:“委托調(diào)解看松江”,《人民法院報》2008年7月14日,第4版。
[24] 王銀勝:“上海政法筑牢和諧穩(wěn)定第一道防線”,《人民法院報》2010年1月22日,第4版。
[25] 李劼、衛(wèi)建萍、鄭天衣:“松江法院:辦好實事項目 回應百姓需求”,《人民法院報》2010年3月3日,第4版。
[26] 余建華、孟煥良:“盈盈愛民情 拳拳惠民心——浙江法院民本司法紀實”,《人民法院報》2010年1月26日,第2版。
[27] 李莉、余建華、張旭良:“內(nèi)外兼修應對訴訟‘井噴’”》,《人民法院報》2010年6月3日,第5版。
[28] 盧宗光、何曉慧:“為鑄公信譽海西”,《人民法院報》2010年1月20日,第2版。
[29] 李浩:“委托調(diào)解若干問題研究——對四個基層人民法院委托調(diào)解的初步考察”,《法商研究》2008年第1期,頁134。
[30] (德)魯?shù)婪颉ゑT·耶林:《為權(quán)利而斗爭》,胡寶海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頁1-2。
[31] 畢玉謙主編:《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頁4。
[32]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表明,1989年全國法院違法違紀人數(shù)占2.9‰;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表明,1994年全國法院違法違紀人數(shù)占3.9‰;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表明,1998-2002年,全國法院違法違紀人數(shù)已從1998年的6.7‰下降到2002年的2‰。
[33] [英]培根:《培根論人生》,王義國譯,光明日報出版社2006年版,頁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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