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建平 ]——(2003-10-29) / 已閱58568次
第二,建立權力制約和監(jiān)督機制。
如前所述,權力過分集中是我國政治體制存在的突出問題。由于這種體制缺乏對權力的制約機制,因而不可避免地會造成領導者的個人專權,從而破壞民主和法治。因此,必須改變這種權力結構,建立權力制約與監(jiān)督機制。孟德斯鳩在總結權力運行的規(guī)律時說,“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卑凑彰鲜系睦斫猓瑖覚嗔Ψ譃榱⒎、行政權、司法權三個部分,三者既彼此獨立,又互相制約,從而保證了法律的至上性、同時又使權力之間不至于結集為危害人民利益的力量?偟恼f來,西方國家的法治就是建立在“三權分立”的政治基礎之上的。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議行合一”的原則,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由立法機關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從理論上說,“議行合一”不利于加強對權力的監(jiān)督和制約,容易導致權力的專橫。如孟斯鳩所說,“一切權力合而為一,雖然沒有專制君主的外觀,但人們卻時時感到君主專制的存在! 在實踐中,“議行合一”并沒有得到實際的貫徹和落實,并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具體表現在,作為權力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實際權力并未到位,在行使立法權及其他重大權力的過程中,缺乏相應的權力資源和程序保障。在權力運作過程中,行政權對立法權的干預與制約太大,因而導致相當一部分法律具有部門利益色彩,法律的公平性、正義性及權威性都受到嚴重的影響。同時,司法權的獨立性太低,抗干擾能力太差,往往依附于行政權。這種“行政主導”的格局,對法治和政治文明是極為不利的。因此,應當重新設置立法、行政、司法三機關的權力,使之相互獨立,互相制約。
第三,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實現司法獨立。
對于政治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爭議,是通過暴力解決,還是通過司法途徑和平解決,這直接反映了一個國家政治文明發(fā)展的程度。在2000年美國總統大選風波中,共和黨和民主黨的選舉爭議最終能在法院獲得和平解決,即使是輸家(如戈爾)也毫不猶豫地服從最高法院的決定,并公開與政治對手和解,絲毫沒有出現像菲律賓彈劾總統期間出現的動亂與暴亂事件,確實體現了其法治與民主體制的成熟。 美國總統大選風波之所以能夠得到和平解決,在我看來,一個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司法獨立并且司法擁有足夠的權威,誰不服從它的裁決,誰就會因藐視司法而受到制裁,即是貴為國家元首也不例外。司法機關不受任何勢力的操縱,因而能夠秉承法律作出令當事人雙方都較為信服的裁決。
十六大報告指出,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為此,必須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實現司法獨立。司法獨立包括以下幾層涵義:(1)體制獨立。司法機關獨立于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上下級法院之間相互獨立。(2)財政獨立。司法機關的財政經費由議會統一撥付,不受制于行政機關;(3)法官獨立。法官不得參加任何政黨活動,也不隨政府的更迭而進退;法官在法院內地位平等,不得互相干涉辦案。我國憲法雖然規(guī)定了“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在現實中,干預司法的情況履見不鮮,主要表現在:(1)在“加強黨的領導”的口號下,干預司法機關依法辦案;(2)在“加強人大監(jiān)督”的口號下,進行所謂的“個案監(jiān)督”,插手司法活動。(3)司法機關的財政不獨立,依靠行政的供給;人事任免權也掌握在其他部門手中,因此,司法工作常常受到掣肘和牽制。由此可見,改革司法體制,推進司法獨立,已成為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迫切要求。
二00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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