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 霞 ]——(2012-8-31) / 已閱4220次
法院文化是整個社會關于法院的觀念、看法及其關聯(lián)載體,其核心內涵是“關于法院”的精神觀念,而這種精神觀念是法院群體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有人認為,法院是務實的審判機關,文化建設是“務虛”,法院文化不過是一種口號或術語,沒有現(xiàn)實意義,對文化建設的投入會收益甚微或成本大于收益。這種觀點的普遍存在決定了對法院文化建設進行經濟學分析的必要性。
經濟基礎
市場經濟為法院文化建設順利、有效的進行提供了主體的權利意識。社會主體需要法律制度來確認主體在市場經濟中所享有的意志自由,需要司法機關提供司法供給以滿足主體在市場經濟中產生的司法需求,更需要具有人文品質和司法品質的法官來解決主體在市場經濟中產生的各種糾紛,從而使得社會主體能自由表達自己的經濟意愿,實施自己的經濟行為,并根據(jù)市場的需要,獨立自由的處分自己的財產,成為真正的市場經濟主體。尤其是民商事司法領域的“為權利而斗爭”私法文化,為近現(xiàn)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埋下了文化伏筆。商事裁判的意思自治、公序良俗、對商主體專業(yè)的尊重、對效率的關注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guī)律具有內在關聯(lián),蘊藏著深厚的司法文化。由此,法院文化建設因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中產生的司法需求而獲得廣泛的發(fā)展空間。
成本分析
首先,是法院文化建設所需要的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生產某種產品或提供某項服務時支付的直接費用。法院文化建設的直接成本包括初期投資和追加投資!胺ㄔ何幕_萬象,既有物質形態(tài)的法院文化,也有精神形態(tài)的法院文化,但就法院文化的本體而言,是后者。法院的文化精神是內在的,其展示需要載體,包括人員、組織、建筑、設施、裝飾、制度、規(guī)范、文字等各種有形和無形的事物,從而構成一個完整的表意系統(tǒng)。因此,法院文化建設必然是一項構建外部表意系統(tǒng)的工作。沒有基本的表意條件和手段,法院文化精神無法彰顯,就不可能被認為有文化!狈ㄔ哼M行文化建設,首先需要進行初期投資,如法院的基礎設施、物質裝備的完善等。再者,法院文化建設還需要追加投資。司法公信的樹立,法院文化的養(yǎng)成,不是憑高大威武的審判大樓和精致現(xiàn)代的物質基礎,公眾對法院文化建設的認可和接受取決于法院的長期行為。法院的司法行為應從公眾的角度出發(fā),保持行為的連續(xù)性,最大程度的為公眾利益服務,如現(xiàn)代信息技術在便民訴訟中的運用等,而這些均需付出物質成本。
其次,是法院在文化建設中所放棄的其他收益的機會成本。機會成本是經濟學原理中重要的概念。機會成本是指當把一定的經濟資源用于生產某種產品時放棄的另一些產品生產上最大的收益。不同的利益之間必然是存在沖突的。法院在進行文化建設的過程中必然會放棄一些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這就是法院文化建設的機會成本。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要提升隊伍素質、樹立司法公信、形成文化自覺,需要“授人予漁”而不是“竭澤而漁”,需要不斷的對法官進行教育培訓,需要持續(xù)的提升法官的人文涵養(yǎng)。法院文化工程都是長期的系統(tǒng)工程甚至是一場文化苦旅,法院決策者如何對待機會成本,是法院文化建設是否可持續(xù)的關鍵。
最后,是法院在文化建設中如果不履行承諾、不講信用可能承擔的風險成本。根據(jù)經濟學原理,風險成本是指由于風險的存在和風險事故發(fā)生后人們所必須支出的費用和預期經濟利益的減少。法院在文化建設過程中,如果不考慮公眾的認可和接受,勢必會影響司法公信,失去公眾的信任,這對法院而言也是有風險的。社會公眾只有對法院具有充分信心,才會接受司法裁判;只有在自己承擔的義務和權利相對平衡的情況下,才愿意與法院“合作”。如果法院在如火如荼的開展文化建設的同時,又枉法裁判甚至愚弄百姓,那么公眾則會逐步失去對法院的信賴、拒絕與法院“合作”,拒絕履行裁判內容,不斷申訴、上訪等。這種情況下,法院實現(xiàn)任何一個司法意圖都必須動用強制手段,運作成本會隨之大大提高。
收益分析
達到任何目標都需要付出成本,衡量一項事物的存在價值關鍵在于收益與成本的對比。法院文化建設獲得的最大收益就是贏得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和對法官的依賴,法院能夠持續(xù)穩(wěn)定的行使司法權,從而形成一種理想的司法秩序,進而形成一種和諧的社會秩序和人際關系。在法院文化建設的過程中,法院追求的利益可以分為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從理論上說,信用的依存度與長期利益成正比,而與短期利益成反比關系,即越是出于長期利益考慮,其信用行為的可能性越大;相反,在短期利益的考慮中,信用往往容易遭到破壞。法院如果想獲得長期穩(wěn)定行使司法權的可能性,必須多多依賴信用;否則,在不講信用的前提下,司法行為追逐的是一種短期利益,這種短期利益必然隨著法院與公眾的互動而灰飛煙滅。
其實,要形成司法秩序并非難事,因為司法具有強制性,法院完全可以通過司法的強制力來形成司法秩序。然而,如果法院頻繁、過度的使用強制力而非公信力的話,反會增加公共成本。使用強制力的社會成本也遠遠高于樹立權威和樹立公信的成本,而法院文化建設正是樹立權威、樹立公信的優(yōu)先途徑;趶娭屏π纬傻乃痉ㄖ刃颉⑸鐣刃蛩冻龅木薮蟪杀,而收益又是短期的、微乎其微的。因此,法院文化建設對于形成理想的司法秩序、社會秩序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作者單位: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