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姣瑩 ]——(2013-2-20) / 已閱12177次
[8]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人往往也是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而客觀方面則表現(xiàn)為行為人虛假出資、采用虛假手段騙取公司登記。因為行為人之所以要在公司登記過程中虛報注冊資本,往往就是因為缺乏資金,因而大多數(shù)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本身就包含著虛假出資的行為。參見肖晚祥、張果:“虛假出資罪與虛報注冊資本罪之辨析”,載《鐵道警官高等專科學(xué)校學(xué)報》2011年第1期。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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