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征榮 ]——(2004-3-7) / 已閱26508次
論 不 真 正 連 帶 債 務
(作者:景征榮,江蘇南通慧眼律師事務所律師)
2002年司法考試有一則題為:
甲購買一輛汽車,在開回的路上,因剎車失靈而翻車受傷。在此情況下,他可以請求誰來承擔責任?
A.請求商家承擔違約責任
B.請求廠家同時承擔違約和侵權責任
C.請求廠家承擔侵權責任
D.請求廠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請求商家承擔違約責任
2003年6月27日《法律服務時報》對此題解析認為,本題既存在商家的違約責任,也存在廠家的侵權責任。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時,甲只能選擇其一而不能同時要求,答案為AC。
筆者認為,對于商家的違約責任和廠家的侵權責任,甲既可以擇一行使,也可以同時或先后行使。只能擇一而不能同時行使之說,是將不真正連帶債務混同于請求權競合(責任競合),不能全面維護受害人甲的合法權益,本題答案應為ACD。
本題涉及到民法的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而該理論迄今尚未被我國民法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所重視,以至于實務上遇到此類案件時茫然不知所措,對其處理方式也大相徑庭。鑒于此,本文擬對不真正連帶債務加以探討,企望能引起理論研究和司法實務上的重視。
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含義
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多個債務人就各自立場,基于不同的發(fā)生原因而偶然產(chǎn)生的同一內(nèi)容的給付,各自獨立地對債權人負全部履行的義務,并因其一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的債務。它建立在德國普通法時期對連帶之債二分論(共同連帶、單純連帶)基礎之上,并逐步從單純連帶中引申、演化而來,由德國學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雖然各國學說理論不一,立法也無明文規(guī)定,但其仍為各國法院判例所接受、肯定。
正確理解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含義,應注意其與請求權競合及請求權聚合的區(qū)別。
不真正連帶債務不同于請求權競合。實踐中,不少人把兩者混為一談,認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是請求權競合的一種情形,但實際上兩者區(qū)別是明顯的。首先,請求權競合發(fā)生在債權人與一個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問題。其次,在請求權競合中,債權人對數(shù)個請求權只能擇一行使,而不能同時行使。如甲購買乙的彩電在觀看時爆炸受傷,依《合同法》第122條規(guī)定,甲對乙享有違約和損害賠償兩個請求權,其只能擇一行使。但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債權人對數(shù)個債務人分別享有數(shù)個請求權,其既可擇一行使,也可同時或先后行使。文初題中,受害人甲是對兩個債務人——廠家和商家,分別享有侵權請求權和違約請求權。對該兩項請求權,甲既可擇一行使,也可同時或先后行使。
不真正連帶債務也不同于請求權聚合。請求權聚合是指債權人可以同時對債務人主張數(shù)個不同的請求權,其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區(qū)別在:首先,在請求權聚合,債權人、債務人均為一人;而在不真正連帶債務,債務人為多人。其次,在請求權聚合,債權人對一債務人享有多個請求權,且該多個請求權并存,一個請求權的實現(xiàn),并不引起其他請求權的消滅;但在不真正連帶債務,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的請求權得到實現(xiàn)后,對其他債務人的請求權就告消滅。再次,在請求權聚合,數(shù)個請求權的內(nèi)容并不同一;而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雖然存在數(shù)個請求權,但其給付內(nèi)容為同一或基本相同,故一請求權的實現(xiàn)將導致其他請求權的消滅。
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構成要件
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多數(shù)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fā)生原因而對債權人負有依不同法律關系而產(chǎn)生的債務。如文初題,商家基于買賣合同關系對甲負合同之債,廠家基于侵權賠償關系對甲負侵權之債。不同的法律關系,既包括性質(zhì)不同的法律關系,如違約和侵權,也包括性質(zhì)相同的同類法律關系,如都是侵權。但即使法律關系性質(zhì)相同,卻不是基于一個法律關系而是基于數(shù)個法律關系。如甲盜得乙的耕牛,在趕回的路上牛被丙的汽車軋死。盡管甲、丙均基于侵權賠償關系負賠償之債,但因甲、丙分別與乙發(fā)生了法律關系,應分別獨自承擔責任。
(二)債權人對數(shù)個債務人均享有分別獨立的請求權。如甲擅自將乙托其保管的財產(chǎn)交丙使用,丙將財物損壞,那么債權人乙對債務人甲、丙分別享有違約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且這兩個請求權是互相獨立的。
(三)數(shù)個債務偶然聯(lián)系在一起。各債務人只有各自的單一目的,缺乏共同的目的,沒有主觀上相互聯(lián)系。數(shù)個債務發(fā)生聯(lián)系,給付內(nèi)容同一,純屬相關的法律關系偶然巧合。盡管部分債務人的履行可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消滅,但這只是因債權客觀上已得到滿足,為維護公平及不使債權人獲得額外利益才使其他債務同歸消滅,而不是各債務具有共同目的所致。
(四)數(shù)個債務人的給付內(nèi)容為同一(或基本相同),同時債務的清償不分比例,每個債務人均負有全部清償?shù)牧x務,而且一旦某一債務人清償了其全部債務,那么債權人的債權就得以全部實現(xiàn),債權人無權再向其他債務人求償。
(五)多數(shù)情況下有終局責任人。終局責任人,指最后真正承擔債務責任的人。如甲擅自將乙托其保管的電視交丙使用,丙將電視毀壞。甲、丙雖都是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但就債務的最后承擔而言,丙則是終局責任人。如果甲先向乙償還了債務,甲有權向丙求償。
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效力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效力,分為對內(nèi)效力和對外效力及就債務人一人所生的效力。
(一)對外效力,指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一或全體可以同時或先后為請求,各債務人均負有單獨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
(二)對內(nèi)效力,指債務人間的求償關系。如果存在終局責任人,在其他債務人先行履行債務時,其他債務人可基于特殊的法律關系向終局責任人求償。
(三)就債務人一人所生的效力事項,分兩點述之:
1、發(fā)生絕對效力事項。不真正連帶之數(shù)個債務在客觀上有單一目的,因而舉凡滿足此目的之事項,如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消等皆生絕對效力。
2、發(fā)生相對效力事項。除發(fā)生絕對效力事項外,其余都發(fā)生相對效力。申言之,非但連帶債務中發(fā)生相對效力事項,于不真正連帶債務亦生相對效力,即在連帶債務中發(fā)生絕對效力事項,如對債務人一人之免除、混同、時效完成、受領遲延等,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亦生相對效力,對他債務人不生效。但在有終局責任人時,若債權人對其有債務之免除,則對于非終局責任人,于免除限度內(nèi),亦生債務消滅之效力。
不真正連帶債務之類型
司法實踐中的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例主要有下列類型:
(一)因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競合而生。這類案例最為常見,文初題即是,再如寄存財物被盜、托運物品途遇交通事故被毀、入住賓館被害。
(二)因合同上的債務競合而生。如甲的牛走失,多次尋找不見,甲便與乙、丙分別訂立了兩份尋牛合同;谶@兩份合同,乙、丙對甲各負尋找走失牛的債務,乙、丙分別因兩個獨立的合同而承擔不真正連帶債務。
(三)因合同上的賠償債務與他人侵權之債競合而生。如甲已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的汽車被丙損壞,乙保險公司基于保險合同對甲負賠償損失的債務,丙因侵權行為亦對甲負賠償損失的債務,乙、丙對甲負不真正連帶債務。
(四)因法定債務與合同債務競合而生。如一人基于合同,另一人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對某人負扶養(yǎng)義務,便屬不真正連帶債務。
(五)數(shù)人分別因各自的侵權行為,使他人遭受同一的損害。如甲盜得乙的耕牛在趕回途中,牛被丙的汽車軋死,甲和丙便對乙負不真正連帶債務。
須注意的是,在數(shù)人因各自的侵權行為致他人遭受同一損害時,既可能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又可能成立其他債務,特別是共同危險行為之債和無意思聯(lián)絡侵權行為之債。
1、共同危險行為。共同危險行為也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害他人權利的危險的行為,但對造成的損害結果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的情況。其特征:(1)各侵權人均實施了共同危險行為,且正是共同危險行為的發(fā)展直接引起侵害后果;(2)加害人不確定,真正加害人只是行為人中的一個或一部分;(3)在責任承擔上,各加害人負連帶責任;(4)若某人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加害行為,其行為與損害結果無因果關系時,方可被免責。
2、無意思聯(lián)絡侵權行為。無意識聯(lián)絡侵權指數(shù)人事先并無共同的意思聯(lián)絡而致同一受害人損害。如,甲購買乙生產(chǎn)的淋浴器和丙生產(chǎn)的多功能漏電保護器,安裝后甲妻在淋浴時遭電擊身亡。其各侵權人的行為只有結合在一起方能引起損害的發(fā)生,單獨行為并不能導致?lián)p害的發(fā)生;在責任的確定上因此存在份額問題,即按各人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之區(qū)別
實務上對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常常套用連帶債務的規(guī)定處理。就(1)債務人為多數(shù)(2)給付為同一(3)各債務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4)因一債務人履行其義務而全體債務消滅而言,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頗相類似,但實際上兩者有著本質(zhì)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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