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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刑存廢之比較

    [ 楊帆 ]——(2005-6-13) / 已閱53121次

    (3)刑罰結構的調整。
    刑罰結構的調整死刑立法限制的延伸限制。我國在刑罰設置中規(guī)定死刑下面的刑種是無期徒刑,然后是有期徒刑。對于有期徒刑,刑法規(guī)定最高15年,數(shù)罪并罰也只有20年,在考慮自首,立功等狀況后,犯人可能只需要服刑10年甚至更少就可以釋放。而無期徒刑雖然名義上是無期,但是如果也考慮自首,立功等狀況,無期徒刑也可能在服刑數(shù)年后釋放。雖然刑罰的屬性并非只有報應,教育也是刑罰的基本屬性。但是在目前或者說在今后一段很長的時間內,在人們對刑罰價值沒有徹底改變下,報應性仍然是占主導地位。我國目前的這種刑種的設置上,明顯有刑種之間的銜接缺陷。刑罰結構的調整也因此成為死刑廢除道路上的一個必經(jīng)階段,形成死刑限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有期徒刑,筆者認為有期徒刑應當設置在30年,數(shù)罪并罰50年。而在無期徒刑上則設置終身監(jiān)禁與一般無期徒刑相并存對于前者是不適用減刑,后者則可以。這樣的設置有利于對其他刑種的認識,重視其他刑種,而不以死刑為整個刑罰的中心或側重點。為將來的死刑廢除奠定思想基礎。
    3.死刑司法的限制
    目前死刑適用狀況最為嚴重的便是司法實踐。如上文介紹,死刑在司法實踐中為司法者青睞,死刑處于一種舉足輕重的地位。死刑的這種司法濫用一方面要歸咎于刑事政策和立法對死刑的泛濫,另一方面也要歸責于司法者的觀念。司法對死刑的擴大使用造成死刑的司法不公正。因此對于死刑司法的限制則具有現(xiàn)實意義的限制。死刑司法的不公正主要體現(xiàn)在實體適用中的濫用和死刑適用程序的放寬。因此對死刑司法的限制也必須從司法中這兩大問題進行。
    (1)死刑實體適用限制。
    一方面要禁止擴大性的司法解釋,不得對死刑適用作擴大性解釋。司法解釋作為準法律存在于我國的司法界,目前一些司法解釋對死刑適用做一種擴大性的解釋,因此對死刑實體實行限制必須首先禁止擴大性的司法解釋出現(xiàn);另一方面要正視自首、立功等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往往忽視自首、立功等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在一些罪行比較嚴重的案件中,審判人員往往忽視這些情節(jié),仍然判處死刑。這是忽視行為人人身危害性的表現(xiàn),以客觀危害作為判刑的唯一標準,因此死刑實體適用限制也要求司法人員正是自首、立功等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這樣形成對死刑實體適用限制的整體。
    (2)死刑適用程序限制。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死刑復核權由最高人民法院所有,但是遺憾的是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把部分死刑復核權“下放”給一部分省高級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的存在是為了盡量避免死刑適用中的“錯殺”現(xiàn)象。而目前司法界的這種死刑復核權的下放往往造成法院自己審自己復核,而一般是沒有人會在自己的判決復核時推翻自己的判決,因為這種推翻就等于“自己打自己嘴巴”,因此這種復核的實際效益在實際上已經(jīng)歸于消滅。因此死刑適用程序的限制就在于嚴格死刑復核程序,規(guī)定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和實施,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其內部增設復核巡回法庭,對全國范圍內的死刑進行巡回復核,也可減少復核成本。
    西方國家對死刑科學的的研究要早于我國,當然也早于亞洲各國。對死刑的廢止問題,提的也最早,我們也客觀的看到有一些國家也廢除了死刑制度或者進行了嘗試,但像我們常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理論結合實踐才能更好的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苯Y合這些國家的實際國情來看,如1848年出現(xiàn)的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圣馬力諾共和國,南聯(lián)盟塞爾維亞共和國, 法國等,亞洲如菲律賓等,我們可以仔細分析這些國家,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面積小,人口較少,社會情況比較單一,可以說這些客觀特點是死刑廢止可以在這些國家行得通的最主要的客觀因素。
      我們思考一下中國的現(xiàn)實情況,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社會雖然安定,但我們應該清醒的看到中國的社會成分已經(jīng)發(fā)生復雜的變化,在大的利益上,我們還能夠如一塊并不堅硬的石頭,但是在微妙之處,各人轉化為不同的分子。死刑的存廢爭論了這么多年,我們可以看到應該有在三個不同的派別在此問題有三中不同的觀點。廢派:強烈主張廢止死刑,主要論據(jù)基本上以人權為武器,在比照他國,要求中國跟上世界潮流。立派:死刑不可廢,死刑是保障公民權益的保障,中國不適合廢止死刑。中間派:這是持折中觀點的一方,其主張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死刑有必要,但又要考慮在執(zhí)行上的慎重。
    我認為應在把死刑做為一個維護公民權益的最高刑的基礎上,少用,慎用,設立嚴格的獨立的死刑最終審核機構,均由專業(yè)資深人士組成。有一套嚴格的適用程序,且程序的本身必須是正義的。我不贊成一味的廢止是解決問題的唯一途徑。劉仁文先生所大力主張的卻并不一定是中國所需要的,人權不是萬能鑰匙,它開啟的不一定都是善良之門,潘多拉的盒子也許在等放出吃人的惡魔。
      做學問不能離開現(xiàn)實,毛澤東說過“沒有調查就沒有發(fā)言權。”我們應該牢記這句話,這不是教條的語錄。中國不能因為外國流行什么就照搬什么,我們不能因“大赦國際”過于苛求的指責和聯(lián)合國通過幾個泛泛的議定書,就狂喊追隨主流,如果以數(shù)字作為衡量問題標準,那從世界范圍來看,存在死刑的國家遠多于廢止的國家。但問題是不可以這樣衡量的,真理不一定在少數(shù)人手中,反之如是。
    綜上,我認為要全面廢止死刑。應該按照四個實施步驟:
    其一,對于非暴力犯罪中的經(jīng)濟犯罪、財產(chǎn)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中規(guī)定有死刑的犯罪,應當從立法上及時廢止其死刑規(guī)定。因為,中國1979年刑法典中對于這三類犯罪中的非暴力犯罪一概沒有規(guī)定死刑,首先廢止這些犯罪的死刑較易為公眾所接受,而不致引起較大的負面社會影響。
    其二,對于貪污罪、受賄罪的犯罪人,只要剝奪其犯罪能力即可防止其再犯,但是,在目前腐敗現(xiàn)象還比較嚴重的情況下短時間內即廢止死刑,會與國家基本的政治形式和刑事政策不相吻合,因而廢止貪污罪、受賄罪的死刑規(guī)定應當保持相當高的理性并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與步驟。可以考慮目前首先在立法上與司法上提高其適用死刑的條件,再逐步過渡到廢止其死刑。
    其三,對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非暴力犯罪,由于其人身安全具有潛在的危險,從刑罰一般預防的角度考慮,廢止其中的死刑條款還應更為慎重一些;但是考慮其尚未對社會造成直接損害,因而在條件成熟一些時,也應當廢止其死刑。
    其四,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危害國防利益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中的非暴力犯罪,由于其觸犯了社會整體的安全利益,嚴重危及國家賴以存立的基本秩序,在沒有全面廢止死刑的前提下,由于這類犯罪與嚴重的暴力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并無區(qū)別,這類犯罪的廢止應同嚴重的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步廢止。
    西方死刑存廢之爭持續(xù)了上百年之久,在爭論中我們逐漸的認識到死刑的本質問題,死刑的價值也逐漸趨于明朗,使得我們也能越來越理性的對待死刑制度。
    在我國目前階段,由于死刑受其的價值本質、物質條件和人民的思想文化觀念影響,死刑并不能廢除,但是在日新月異的社會變化中,我們似乎看見了死刑制度的未來,而死刑這個未來的“生活”便是限制消亡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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