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6-18) / 已閱7568次
用首辦責任制救贖危難群眾于水火之中
楊濤
3月7日夜間,29歲的衡陽人張衡生行走在107國道湖南省湘潭縣茶恩寺鎮(zhèn)1723界碑處時,被一輛摩托車撞傷。事發(fā)后,當?shù)卮迕裣群髶艽螂娫捊o湘潭縣110指揮中心、湘潭縣交警大隊、茶恩寺鎮(zhèn)派出所、茶恩寺鎮(zhèn)民政所尋求幫助,但均無果。3月12日清晨,在一場突如其來的大雪中,張衡生凍死在路邊。(《瀟湘晨報》)
整整五天的時間,張衡生苦苦地支撐著,微弱的生命火花孱孱地燃著,等待著救星的降臨,而附近的村民也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nèi)一次一次地打電話向有關(guān)部門求助,然而,他至死也沒有等到來自有關(guān)部門救助,他死在有關(guān)部門的推諉、冷漠之中。從湘潭縣110指揮中心推到湘潭縣交警大隊,從湘潭縣交警大隊又推到故發(fā)生地附近交警;然后又從茶恩寺鎮(zhèn)派出所推到湘潭縣交警大隊2中隊和茶恩寺鎮(zhèn)民政所,而茶恩寺鎮(zhèn)民政所所長王清文居然說“人死了沒有”、“那你去找個醫(yī)生幫他包扎一下,死了后再通知我們。”
看起來,每個被救助的部門都有理由,110指揮中心和派出所認為自己是管治安的,不管交通事故的處理;湘潭縣交警大隊的人認為應(yīng)該由事故發(fā)生地附近的交警管;而民政所也可以說只有3個人卻要管31個自然村的事,實在太忙了,抽不出時間。但是這些理由在一個生命面前顯得多么蒼白,《人民警察法》明確規(guī)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yīng)當立即救助。而民政部門也有救助那些流浪者的職責,因此,無論是警察也好,民政工作人員也罷,都難逃其失職的責任,甚至可能涉嫌玩忽職守犯罪。
然而,這個事件確實暴露出我們現(xiàn)行體制的一個重大問題,那就是“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盡管都是警察,但警察也有職能分工,也有地域分工,所以在接到不屬于自己管轄范圍或職責范圍內(nèi)的求助電話時,既不愿去管,也不好去管。當然,在一般情況下,警察可以告訴求助者應(yīng)當?shù)侥抢锶フ胰耍屒笾咦孕腥フ,但在特殊情況下,特別是一些緊急求助和危難病人的求助,如果讓求助者自行去尋找有著部門,他們對情況不熟悉,而且時間也不允許,這樣很可能延誤時機,造成財產(chǎn)損失或生命危險,顯然讓求助者漫無目的地四處尋找求助部門,很不合理。
顯然,我們要建立這么一種制度,就是有關(guān)單位只要接到緊急求助并且求助人正處于危難之中,而該求助又是在其城市范圍內(nèi)且是該單位的職責范圍內(nèi)的事情,那么該單位任何第一個接到求助的人必須負責幫助求助人找到具體管理這件事情的部門,而不能推托讓求助人自行去尋找具體負責部門或承辦人,否則就要追究第一個接到求助的人的責任。這種制度,在我看來可以稱之為“首辦負責制”。在這種制度之下,只要救助者找上門來了,且又是警察職責范圍內(nèi)的事情,110指揮中心和派出所就不能推托不管,而應(yīng)當一直負責到找到具體負責處理這起交通事故的部門;民政所也有接受流浪者求助的職能,不能隨意推托,即使是其他部門負責此事,也應(yīng)當負責找到具體負責部門或承辦人。
現(xiàn)在,湘潭縣公安局派出了以紀檢書記為首的調(diào)查組,對派出所、交警的失職行為進行調(diào)查。我們期望,有關(guān)部門能嚴肅處理這件事情,給死者的家屬和所有關(guān)心此事的民眾一個交待,我們更希望通過這一事件,能建立“首辦負責制”,讓這類悲劇不再重演。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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