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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國專利制度對民事訴訟制度的借鑒意義

    [ 楊安進 ]——(2005-8-25) / 已閱99221次


      1、啟動程序的行為及其受理

      所涉及的問題主要包括受理條件、受理或不受理的確認、受理文件和日期的確認以及對繳納費用等后續(xù)程序的通知。

      (1)受理條件

      對于民事訴訟起訴的受理條件,《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法院受理和管轄范圍!睹袷略V訟法》第111條規(guī)定,符合前述情形的,必須受理。

      很顯然,這主要是一種形式要件的規(guī)定,形式上符合這些要件的都應當受理,啟動相應訴訟程序,法院不應做證據(jù)等實體問題的審查,也不應隨意行使職權增加受理條件。而實際上,法院在受理時,往往根據(jù)自己的理解,附帶一些其他條件,或增加審查的內(nèi)容,常見的情形有:要求原告出具被告的工商登記查詢材料;過多詢問實體內(nèi)容。

      應該說,起訴前查詢被告工商登記情況,確實有利于更準確地了解被告情況,應不是什么壞事。但是,有的法院將此作為是否受理的一種強制性規(guī)定,這就會導致一些問題,比如:有的地方工商局需要法院立案通知才允許查詢,法院和工商局內(nèi)部規(guī)定導致的僵局將嚴重損害當事人;如果當事人確知對方的真實情況,比如親眼見到被告最新年檢的營業(yè)執(zhí)照,則無需再查詢;有些單位,如出版社,不在工商局登記,更難以查詢;工商查詢常費時費錢,當事人不愿意承擔。法院在執(zhí)行此規(guī)定時,將其理解為《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中關于有明確的被告的規(guī)定。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的該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在形式上有明確的被告,即被告主體不是含混不清的,而沒有要求提供被告情況的證明。其中有一個有趣現(xiàn)象:工商局往往在查詢單上注明“不作為證據(jù)使用”,表明其不對該查詢信息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而法院則恰恰需要將工商局聲明不作為證據(jù)的東西當作證據(jù)使用。

      法院的這種做法帶有很大的隨意性,不僅沒有明確的法律、司法解釋依據(jù),也沒有規(guī)定可操作的細節(jié)問題,比如查詢時間、有關機關不予查詢時的處理、查詢后發(fā)生變化時如何處理、查詢信息不真實時如何處理。以此作為是否受理的條件,實在是增加了當事人很大的風險和負擔。其實這些都是沒有必要的,因為當事人對自己提起的訴訟承擔相應的后果,如果發(fā)生被告身份不真實或某些信息有誤的情況下,法律自會規(guī)定相應的后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相應不利后果即可,本無需法院費心,更無需如此機械地限制當事人起訴的權利。

      至于法院在立案時過多地詢問一些實體內(nèi)容,那更是五花八門,不一而足,比如認為你證據(jù)還不足,應當繼續(xù)取證后再來起訴的;認為被告太多或太少了的;認為證據(jù)和理由不能成立的,等等,但最后結果都一樣:將材料當面退回。在很多情況下,法院的所謂不予受理實際上是代為行使了駁回起訴的審判權。

      這里我還要說說管轄的問題。讓受理案件部門來判斷管轄問題,不僅涉及對實體問題的詢問,更會涉及對實體問題的判斷,除特別明顯的情況外,常會發(fā)生困難。不僅在起訴時法院會審查是否有權管轄,即使在立案后,被告還可在實體審理之前提出管轄異議。管轄權問題是個程序性問題,但確定是否有管轄權,又常需要涉及對實體問題的認定,《民事訴訟法》第24-34條所規(guī)定的管轄很多都屬于這種情況,比如侵權行為地、合同履行地、財產(chǎn)所在地等。這樣就會形成兩個悖論,需要明確澄清:其一,在尚未進行實體審理之前,需要利用對實體問題的判斷決定管轄問題;其二,在尚未確定管轄權之前,需要該管轄權不明的法院對實體問題進行“管轄”后作出判斷。

      訴訟是由對抗的雙方參與,受理起訴時只有一方參加,判斷實體問題難免會有偏差,突出體現(xiàn)為法院之間爭奪管轄權。因此,作為受理條件的管轄,在判斷時應當在程序的設計上進行完善,減少對實體問題的判斷,避免未審先判。當然,專利制度中不存在管轄問題,故不贅述。

      對于受理條件,專利制度就很好地克服了民事訴訟中的上述問題,包括條文上和實際執(zhí)行上。通過《專利法》第26、27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6-24條,以及《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等規(guī)定,明確了申請時應提交文件的種類及各種文件形式上的要求,使得專利局受理和不受理的條件變得清晰明確,幾乎是唯一確定的,不會產(chǎn)生異議,也很少給出任意解釋的空間,體現(xiàn)了十分嚴謹和完善、周到的安排,在執(zhí)行中偏差較少。

      (2)對于受理或不受理的確認

      對當事人啟動程序的行為法律效力的確認,是個十分嚴肅的事情,對當事人關系重大。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guī)定,法院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七日內(nèi)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七日內(nèi)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對此裁定可上訴。按照本條,法院似乎應當先將當事人遞交的起訴材料收下,經(jīng)判斷后將結果通知當事人。而在實際中很多法院往往是在窗口當場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一般也沒有書面的立案通知,而是取得有關繳費通知之類的材料,算是可以推斷法院已經(jīng)受理。而對于不受理的,處理方式很簡單:口頭告知“不行”,材料當場退回。這大約算是“口頭裁定”?但是,這可苦當事人,對這樣的裁定如何上訴?因為這種裁定連一個書面筆錄都沒有,幾乎是言出法隨,一切都象沒有發(fā)生一樣,茫然的當事人如何取得后續(xù)程序救濟?因此在實際中就常出現(xiàn)有趣的一幕:當事人幾乎是懇求法院書面裁定不受理,而法院則常不知何故地置若罔聞,就是不給書面的東西。這一做法,使得大量當事人無法通過訴訟主張自己權利,卻又得不到一個確切的說法!

      對于這個問題,《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節(jié)是這樣規(guī)定的:專利局受理處及各代辦處受到專利申請后,應當全面地、認真地檢查和核對全部文件,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書。該章第2.3.3節(jié)還對不受理程序作出明確規(guī)定:應在全部文件上用穿孔機確定收到日,在不受理通知書中記載不受理原因,隨同未被受理的文件一并寄送當事人。對于申請復審和請求宣告無效程序,在《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節(jié)、第三章第4節(jié)中也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無論是受理還是不予受理、視為未提出,都向當事人發(fā)出通知書。

      當然,這些規(guī)定是對于郵寄文件的處理,對于面交的申請,專利局的做法也很類似于法院,不作書面通知,不在文件上做標記,只是在說明不受理原因時一般更有理有據(jù)令人信服一些,態(tài)度一般也更帶有建設性一些、和善一些。不過,本人尚未通過郵寄方式到法院立案,不知法院收到郵件后一般怎么處理。

      (3)對受理文件和日期的確認

      對于決定受理的,還有兩個重要事項需要確認:一是收到了哪些文件,二是收到這些文件的日期。

      無論在民事訴訟中還是在專利制度中,所收到的文件的種類和數(shù)量不僅決定很多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也是今后程序中很多事項的依據(jù)。日期同樣重要,是決定程序中很多法定期限的起算點。

      法院決定受理后,往往是將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放置一旁,然后告知繳費事宜,至此算是當事人參與的受理程序完畢,今后一切全聽法院通知。至于交了哪些文件、這些文件數(shù)量多少、是哪一天交的、經(jīng)受人是誰,全不得而知。當事人手頭材料除了關于繳費的情況外,幾乎不知道自己都干了些什么,法院干了些什么。

      這種粗糙的模式經(jīng)常導致問題,有因轉(zhuǎn)送或其他原因?qū)е聛G失起訴書、委托書等文件的,有法院與當事人就某文件是否提交及文件數(shù)量多少爭執(zhí)不下的,而大部分當事人都無法明確直接知曉其案件審理期限從何時起算。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幾乎就是在交了文件后就茫然地等待不知何時突然到來的法院電話通知,對案件程序的安排完全心中無數(shù),無法較準確地預計即將發(fā)生的程序是什么、何時發(fā)生。即使出現(xiàn)任何爭執(zhí),也只有聽法院的,因為自己手頭沒有任何經(jīng)法院留下的“證據(jù)”。

      這種對當事人極其不利的情況在專利制度中得到抑制!秾彶橹改稀返谖宀糠值谌碌2.3.1節(jié)規(guī)定,決定受理的,審查員應當按照下列順序予以受理:用穿孔機對全部文件穿孔以確定收到日;清點全部文件數(shù)量,對文件逐頁編碼,頁碼標在申請文件右上角;確定申請日、給出申請?zhí)。對這些文件的核實情況,一般會在受理通知書中告知申請人,有的程序中會出具專門的文件清單收據(jù)。有了這些幾乎有點機械性的規(guī)定,就不會有爭議,當事人心里就更踏實一些。專利局工作人員從事這些事都已經(jīng)覺得是理所當然的了。

      (4)對于后續(xù)程序的安排

      受理以后的一個重要后續(xù)程序就是繳費。這在民事訴訟中倒是執(zhí)行得不錯,未繳費的,法院都能積極依法辦事。在專利制度中,一般有專門的繳費通知,隨同受理通知一并寄送當事人,對費用名稱、數(shù)額、法律后果都有明確說法。

      除了繳納費用之外,其他的后續(xù)程序到底有哪些、按什么順序進行、各自大約在什么時候發(fā)生。這些情況,在專利制度中,一般都委托有代理人,代理人都大致知道專利局的后續(xù)程序的情況,沒有委托代理人的當事人則一般不知道。在民事訴訟中,即使委托有律師,如果沒有其他渠道,也一般無法估算這些情況。因為不同地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同一法官的不同案件、其差異性都很大,無法得出一個慣常的規(guī)律。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即使再有經(jīng)驗的律師,除了知道以后大致會進行證據(jù)交換、開庭等情況外,其他的后續(xù)事宜也比當事人多知道不了多少,對具體時間安排就更猶如瞎子摸象一般,難以說出個一二三。因為法院實在沒有規(guī)律可行!律師除了考慮點案件的其他事宜外,也就只能陪著當事人等待不知何時到來的突然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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