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青 ]——(2005-12-14) / 已閱9151次
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中的證據問題
何為證據,我國《刑訴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的種類有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的過程就是運用查證屬實的證據來證實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F(xiàn)淺談一下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中的證據問題:
一、審查證據來源的可靠性
任何證據的取得離不開所發(fā)生的犯罪事實,離開所發(fā)生的犯罪事實必然會產生不真實的證據,但是圍繞犯罪事實必須要求辦案人員不帶任何個人觀點或猜測,更不能憑想象去取證;比如一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些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法律制裁故意避重就輕,歪曲事實,甚致栽贓陷害他人等;對于這類供述的真?zhèn)稳绾舞b別,唯一的標準是他的供述是否符合已經得到證實的犯罪事實,對于偵查人員來說,有些人不尊重客觀事實,急功進利,在主觀上強烈要求犯罪嫌疑人按照假定的事實去供述。而且往往采取逼供或誘供的方法,對于在審查過程中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按客觀真實提供供述,是否存在外界脅迫壓力。前后供述是否存在矛盾,發(fā)現(xiàn)疑點要善于消除。在審查訊問嫌疑人過程中必須打消嫌疑人的種種顧慮,只有這樣的證據來源才是真實可靠。
二、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任何真實證據都經得起排除合理的懷疑和推測,審查證據是否真實,我認為應該是所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相互吻合,孤獨證據難以辯別其真?zhèn)危荒茏C明事實真象,只存在其他證據的印證下才能得出結論。比如受賄犯罪的證據,如果只存在行賄人的陳述,而沒有受賄人的供述和其他有關證據的印證,就難以定罪,有真實的一面,也有不真實的一面,因此必須得到印證后才能確認,這就是所謂的證據充分真實。
三、審查本案的證據是否與本案的犯罪事實存在因果關系
所謂因果關系是證據與犯罪事實有本質上的聯(lián)系。任何證據只有在存在犯罪事實的基礎上,與犯罪事實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據顯然不是真實的,在審查過程中必須排除。另外證據與證據之間必須相互印證,例如我們辦理貪污賄賂案的取證。尤其是賄賂案件,往往證據是一比一,其他旁證幾乎為零,但為鎖定證據,除采用攝像固定證據外;還有一個重要的方面,那就是對行賄者和受賄者的口供必須全面細致描述細小情節(jié),如作案時間、地點、金額、票面值、資金來源、資金去向等必須相一致,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單憑雙方供述受賄金額,而時間、地點、票面值及資金來源、資金去向不相符,就很難認定。
證據是鎖定犯罪事實是否屬實的根本依據,任何犯罪都必須完全符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規(guī)定,這也是審查批捕、起訴的必由之路。
作者:上高縣檢察院 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