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志剛 ]——(2006-1-25) / 已閱57789次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建議稿
李志剛 吳愛民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為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但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之后又使其重新進入流通領域而轉賣出去的除外。
(二)經營者:指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
(三)消費第三人:指為經營者提供廣告宣傳、商品檢驗、評估鑒定等服務的中介組織。
(四)消費關系:指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因商品或者服務發(fā)生的法律關系。
(五)消費合同:指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締結的設立、變更、終止消費關系的協議,含要式合同或者不要式合同。
(六)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因消費關系所發(fā)生的爭議。
(七)消費欺詐行為: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第三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應當促進社會生產力發(fā)展,提高消費質量。
第五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應當促進合理消費水平實現。
第六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應當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優(yōu)化消費結構。
第七條 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應當兼顧消費者和經營者利益的均衡。
第八條 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措施應當方便消費者行使權利。
第九條 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實行國家保護、行業(yè)自律、經營者依法營運和社會監(jiān)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jiān)督。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自由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三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十四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guī)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guī)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六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
第十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十八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個人隱私不受侵犯的權利。
第十九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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