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新寶 ]——(2001-8-16) / 已閱28280次
無論是在我國的立法規(guī)定、司法解釋中,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賠償金的支付一般都是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這種支付方式簡便易行,為法院樂意采用。作者認為,對死亡賠償而言,仍可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而對殘疾賠償和傷殘者繼續(xù)治療和其他費用的支付,則可以探討定期金的損害賠償支付方式。
所謂定期金的損害賠償支付方式,是指法院判決加害人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分期(如按年或者按月)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額(如每年或每月的殘疾賠償金、繼續(xù)治療費用、康復和護理費用、更換假肢等的費用等)。法院判決確定的賠償額既可以是每次支付的一個固定的數(shù)額(如每月支付600元),也可以是一個相對確定的計算標準(如上一年度國民人均收入或者當?shù)厝司杖氲模脖叮;判決確定的賠償期限或支付的次數(shù)可以是固定的(如判決加害人賠償受害人20年的殘疾賠償金,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也可以是相對確定的(如判決加害人賠償受害人殘疾賠償金,每年支付一次,支付的標準為上一年度當?shù)厝司杖氲模担埃,直至受害人死亡)?
定期金損害賠償支付方式的優(yōu)越性是顯而易見的:(1)避免了加害人因一次性支付過多的賠償金而破產(chǎn)或支付不能;(2)避免了通貨膨脹等給受害人帶來的可能不利;(3)避免受害人(尤其是受害人的監(jiān)護人)提前花費賠償金而使其未來生活發(fā)生重大困難;(4)避免受害人近親屬得到重大不當?shù)美ㄈ缡芎θ嗽谂袥Q生效后很短時間內(nèi)因其他原因死亡,而判決確定的是一次性支付20年的殘疾賠償金)。
當然,采用定期金損害賠償支付方式需要有相應的配套制度,需要相應的擔保作為保障。為了保證加害人未來履行判決義務,需要由其提供相應擔保,或者是提供具有良好資信的人的擔保(如銀行、保險公司的擔保),或者提供高保值的財產(chǎn)擔保(如以不動產(chǎn)作折價抵押)。此外,需要提高執(zhí)行部門管理定期金損害賠償支付方式的水平,還需要加害人(債務人)開戶銀行的配合,等等。
上面提出的一些計算方法和相關方案既是參考性的又是“純粹形態(tài)”的。說它是參考性的是因為目前在國內(nèi)尚沒有明確的和具體的立法規(guī)定,提出這些方法和方案更多是借鑒了國外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經(jīng)驗,是否適合我國國情尚有待檢驗。說它是“純粹形態(tài)”的,是指在這樣的計算方法和方案中尚沒有考慮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也沒有涉及個案中所需要的司法政策考量。一個具體案件的處理要比一組計算方法和解決方案復雜得多。只有綜合考慮各方面的要素才能得出更合理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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